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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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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六五次院會決議

日期:90-12-19

院 長 提 示:
  一、本院邱秘書長、陸委會蔡主委等一行四人,上週至美國訪問,闡揚
    我大陸政策,頗受各界稱許。對邱秘書長及蔡主委等的辛勞俊雄要
    特別表示感謝。美國的因素在兩岸關係中始終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
    色。美國政府一貫的立場是希望兩岸以和平方式解決政治上的歧見
    與爭端,尤其盼望兩岸儘速展開對話,就此而言,美我雙方立場完
    全相同;更重要的是,自由民主是我與美國共同遵行的主流價值,
    台灣也有意願扮演建設性的角色,盼望為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繁榮做
    出貢獻。過去一年多我政府不斷對大陸當局釋出善意,可惜中共仍
    不願在對等基礎上改善兩岸關係,致使僵局持續。現在兩岸同時加
    入WTO,正是重建雙方互信積極合作的機會。俊雄願再次籲請中
    共領導人共同建立兩岸互談契機,為兩岸人民寫下美好的歷史。
  二、教育部召開的「二00一年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已於上
    週日圓滿結束,教育部同仁的用心值得嘉許,然而,會議的結束就
    是行動的開始,尤其教育改革是百年大計,也是社會各界矚目與關
    心的焦點,因此請教育部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就會議所獲致共識
    與結論提出推動時程表,由本院研考會專案列管,並將推動成效定
    期提報院會。
  三、司法院大法官於十二月十四日針對警察機關臨場檢查、路檢與盤查
    等臨檢勤務方式,作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對實施臨檢的要
    件、程序及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都應該有法律明確的規範;現行
    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依本號解釋意
    旨,通盤檢討。本號解釋公布後,引起外界廣泛熱烈的討論,特別
    是關於治安與人權應如何兼顧的問題,備受關注。就這個問題,俊
    雄有下列幾點意見:
(一)治安與人權是一體的兩面,維護治安的目的即在保障人權。換句話說
   ,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勤務,無非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
   ,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就這個層面來說,是有助於人權保障
   的。不過,警察執行勤務的時候,在時機、地點及對象的選擇上,如
   果沒有合理過濾,難免引起擾民的批評;而在執行的方式上,如果未
   合乎「比例原則」,則更有侵犯人權之虞。如此一來,一項維護人權
   的措施反而成為侵害人權的行為,相信這對執勤的警察同仁以及一般
   民眾來說,都不是樂意見到的。因此,本號解釋要求不得任意臨檢,
   並明定臨檢必須合乎一定的要件及程序等,實有相當正面的意義。關
   於本號解釋的要求,警察同仁一時之間或許難以適應,但長期來看,
   臨檢的作法經過適當調整後,對於警察勤務的合理化以及警察形象的
   提升,應該都有莫大的助益。請內政部督促警政署加強宣導教育,使
   警察同仁能正確認識本號解釋意旨,同時做好治安與人權的維護工作
   ,千萬不可懈怠。
(二)本號解釋要求有關機關於兩年內完備警察執行職務法規部分,內政部
   警政署已初步研擬完成「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內政部參照大法
   官解釋意旨慎加檢討審議,並儘速報院審查。
(三)在相關法制作業未完成之前,警政署應先行針對臨檢勤務訂定一套合
   乎人權、法治且符合治安要求的標準作業程序,以為警察同仁執勤的
   參據,並向外界廣為宣導,使社會大眾知所應對;同時,警察機關也
   應精進執法技巧與偵查技能,以提升治安維護工作的效能。在此過渡
   期間,俊雄亦呼籲社會大眾支持合法的臨檢,共同維護社會的秩序。
  四、本院於上週日邀集各縣市長當選人舉行座談,各地方都反映年關財
    務調度極度困難。因此,下列幾點請有關機關注意辦理:
(一)請本院主計處會同財政部審酌地方政府財務調度情形,如屬基本財政
   需求,請儘速給予必要支援;地方政府以往墊借的款項,亦請財政部
   考量在明年農曆春節前暫緩歸墊。此外,一九四億元的小型工程補助
   款,請本院相關單位積極爭取立法委員支持,協調立法院儘早解凍,
   以紓解地方政府財務調度壓力。
(二)為因應明年農曆春節前地方政府龐大的資金需求,請本院主計處提前
   規劃適當財源、協助調度,並請財政部在財源籌措及撥款時效方面予
   以積極配合。
(三)有關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及補助制度之全盤檢討,前請財政部
   會同主計處通盤檢討、整體規劃;如已有初步構想,請於年底前儘速
   先邀集地方政府充分溝通,獲致共識後報院核定。
      此外,為加強中央與地方的溝通與聯繫,未來將定期召開中央
   與地方政府聯繫協調會報,由本人或副院長召集,並依議題邀集有關
   部會首長參加,請本院研考會會同內政部進行規劃。
  五、某雜誌隨同其刊物發送經由偷拍製成之光碟,輿論譁然。新聞局已
    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查扣該類影音
    光碟,並依法核處。該雜誌之行為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法務部應依
    相關法令加以究辦。新聞局並應繼續加強查察取締此類違法散播之
    影音光碟,以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
  六、陸委會所報「經發會決議事項|兩岸組辦理情形」及經建會所報法
    規及行政措施鬆綁週報,洽悉。
(一)經發會有關兩岸組共同意見之執行,在三個月內已陸續完成擴大境外
   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落實大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
   以及開放大陸人民來台觀光等重大規劃案,並付諸執行,充分展現政
   府積極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決心與能力。希望各機關充分掌握進
   度,貫徹執行,並應注意民意反映,隨時檢討,加強政策宣導,以提
   升執行成效。有關試辦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請陸委會、內政
   部、交通部密切協調配合,積極推動各項試辦作業,完成通報體系之
   建制,並輔導旅行業做好接待準備工作,務必如期在九十一年一月一
   日開始試辦。
(二)有關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之因應調整,是建立兩岸經貿關係正常
   化,以及促進兩岸良性互動的關鍵所在。請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儘速
   完成相關規劃並報院,以利各項調整作業之順利開展。
(三)截至目前為止,經發會共同意見中應增修之行政命令部分,已完成四
   十八項,尚有二十七項在研議中,其中有十三項之完成期限為十二月
   底,請各主管部會加速辦理,如期完成。
  七、本院工程會運用資訊科技,配合法規研修,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
    將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降低採購成本,達到電子化政府及綠色矽
    島的施政目標。今天提出「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工作圈」簡報,可
    以看出其有形、無形效益均甚為顯著。各機關應積極配合,全力推
    動,以建立公開、公平、透明化且有效率的政府採購環境。
  八、立法院本會期的施政總質詢已經在昨天順利結束,緊接著立法院的
    重點將是進行總預算及法案的審查。為了落實經發會的共識及政務
    推動的迫切需要,相關法案的配合修訂已經刻不容緩,包括與經發
    會共識有關的法案如「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等二十五案,以及施
    政上有急迫性的法案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等十案。這三十五項法案及九十一年度總預算,都必須在本會期完
    成審查。希望各部會通力合作,並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協調,克服
    一切困難,使上述各案順利通過,以利施政。
  報告事項
一、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分別與俄羅斯國家科學院西伯利亞分院及
  哈薩克國家科學院簽署之科學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具八一00臺灣啟動「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
  及「擴大公共投資提振景氣方案」九十年十一月份執行績效檢討報告,
  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中,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截至
   十一月份執行率為九三‧四七%,已達到九成之執行目標;整體預
   算達成率七八‧三二%,較十月份之六八‧二七%,大幅成長一0‧
   0五個百分點,此項執行績效與過去歷年相較提升百分之十以上,績
效顯著;「擴大公共投資提振景氣方案」截至十一月份執行率為九五
‧七八%,已達到九成之執行目標,尤屬難能。各機關之努力,值得
肯定。也請各主辦機關首長將本人對基層辦理人員的謝意充分轉達。
現在距離年底僅剩不到兩週的時間,希望各部會持續努力,落實重賞
重罰,向超越九成預算執行率之更高目標邁進。
四、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管案件執行進度報告」
  ,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為本院既定之政策,中央與地方均應共同
    努力,積極推動。各部會已成立的「促參推動小組」,並應確實發
    揮協調功能。有關鼓勵地方政府推動促參業務,所涉及的財政補助
    措施,請本院主計處於明(九十一)年元月底前研擬報院。
 (二)各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應加強招商作業,請工程會會同相關機關建構
    民間參與的機制,以有效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三)民間自行規劃的案子亦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的範圍
    ;至於在法規適用上有不明確的地方,請工程會邀集相關單位與民
    間業者會商,在本月底前提出民間自行規劃案之作業注意事項報院
    。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擬具「經濟部經貿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本院主計處所擬「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函擬廢止「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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