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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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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31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01-10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1月10日第3331次會議
一、有關外界針對組改後政府總員額卻持續擴編的質疑,研考會宋主任委員及人事總處顏副人事長已提出了相關說明,行政院院本部及16個部會組改後,雖然有個別單位的員額增加,但整體而言,編制員額減少9,386人、預算員額減少165人,請人事總處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其中外界質疑行政院院本部組改之後有員額增加的情形,事實上,院本部新增的性別平等處是從內政部移入、前消保會裁撤後成為消費者保護處,以及有部分前新聞局同仁的移入,因此,院本部單位及員額才增加,這點請發言人對外說明澄清。
政府組織改造是經過長時間的規劃與研議,有其基本的邏輯及想法,目前經行政院會議通過的組改法案皆是依既定的主軸做規劃,前已多次提及,請大家務必要按照行政院所通過的組織法案全力推動,如有人基於機關的本位立場或是個人的感情因素,透過個人關係遊說立法委員進行其它不同版本的推動,這是絕對不容許,也是非常不妥當的作法,請研考會密切注意,如有這樣的情況,一律嚴辦。今天在此要再一次強調,行政院是一個整體的團隊,不容有個別機關逕在立法院各自遊說的亂象發生。請各部會務必遵從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整體規劃,如因環境變遷或有更好規劃,應透過江副院長所主持的「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平臺溝通,尋求共識。
組改是非常重大的工程,需要大家與立法委員溝通協調,努力推動完成,請研考會持續關注立法進度,並與陳秘書長保持密切的聯繫。
二、本週日(13日)臺北市有集會遊行,去年12月27日院會已請內政部警政署督導轄區警察機關做好各項安全準備工作,尤其臺北地區週日交通流量不同於平日,交通疏導工作格外重要,請內政部轉達警政署妥善規劃各項勤務部署及相關交通動線的規劃。另請本院發言人與經建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建立聯繫窗口,針對集會遊行之各項訴求議題,積極對外回應說明政府採行的措施與努力,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陳報「國家重要交通門戶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改善工程專案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長期以來,我們都用抽樑換柱、脫胎換骨來形容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的改善工程,該工程是「桃園航空城」的先期計畫之一,由於航廈整建規模大,施工期間又必需維持航廈的營運,故採大區域封閉、分區塊、分階段方式施工,在「穿著衣服改衣服」的情況下的確是比較麻煩,施工困難度很高。本案施工過程中雖然曾發生一些狀況,但隨著階段性完成的區域陸續開放使用後,已具體展現航廈整建脫胎換骨的成效,對於主辦工程的民航局及負責營運的桃園機場公司,在交通部領導下,所付出的努力與辛勞,表示肯定,也希望藉此全面提升航廈整體的服務品質,提供旅客優良舒適的航空運輸環境。
(三)國際機場協會(ACI) 去年公布的第三季機場服務評比,桃園國際機場在193個接受評比的機場中排名較第二季的36名大幅進步到第11名,其中並有14項評比進入前10名,但仍有些項目需要改善。隨著本工程完成後,希望這些項目再做進一步的調整,提供更優良的品質,未來在ACI機場服務品質(ASQ)評比的排名如能列進前10名,這對桃園機場將是極大的肯定,也可對改善國內其他機場的營運建立一個好的先例。目前第一航廈只是桃園航空城計畫中的一小部分,未來仍有許多要努力的事,包括第三航廈、第三跑道及周邊相關建設,請副院長主持的「行政院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推動專案小組」協助推動,這是我們要持續努力的方向。
(四)本案的施工方式可作為國內其他重要設施改善工程的參考,陳政務委員振川所提持續加強安全監測管理的問題,在改善工程中,雖安全與美觀都要並重,但要特別強調,當工程安全與美觀兩者間如有衝突,安全仍應是施工的首要考量。

二、交通部陳報「高鐵新增苗彰雲三站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高鐵新增苗栗、彰化及雲林3站,是當地鄉親所殷切期盼,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預期該3站通車營運後,除省卻當地居民轉乘不便外,更可為當地帶來發展新契機。目前台灣高鐵公司已經陸續完成決標,即將進入施工階段,雲林站將於本(102)年1月15日開工,苗栗站也將於1月28日開工,而彰化站亦正積極協調開工日期,請交通部督促該公司充分掌握進度。
(三)本案的規劃須從技術面、財務面及策略面三個層面做考量。以技術面而言,台灣高速鐵路原規劃設置臺北、板橋等8站,如再加上增設的南港、苗栗、彰化、雲林等4站,共有12個站,對未來高鐵車速的影響、列車的調度,以及在建設時可能對地層下陷區域產生的負面因素要加以斟酌考慮,請交通部特別注意並督導高鐵局及台灣高鐵公司採取因應措施。另就財務面而言,固然新增3站建設經費約75.52億元已納入該公司債務重組之財務計畫中,但整個高鐵財務面除了採折舊方式調整,以及財政部與金管會協調金融機構降息等措施外,台灣高鐵公司本身或原始股東也應有些努力,負起若干責任,請交通部督導該公司協調處理。至於在策略面部分,新增場站(站區)開發之後,要如何發揮設站的效益,請與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協調規劃,希望能引進一些產業,透過與產業的結合,達到促進當地繁榮的目的。
(四)經濟部所提雲林站區之建議,請國科會協助監測雲林虎尾園區地層下陷的情形,以及請交通部協調雲林縣政府將來對於高鐵特定區土地開發一定要將地層下陷因素考量在內,但若因此而無法有較大規模的開發時,對原先規劃的財務面影響為何,亦請一併評估。上述意見,請國科會、交通部配合辦理。

三、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技術及財務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經濟部函送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簽署之「為強化臺日產業合作搭橋計畫之合作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經濟部函送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簽署之「相互承認合作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經管政務委員中閔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所得稅法之修正,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定明其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標準。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儘速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政體制。

二、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承泰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近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成因及型態日趨複雜,又媒體及網路之訊息傳播管道多元,使兒童及少年較以往更容易受到影響。此次全面修正本條例,係因應目前環境需要,增訂相關防制作為,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及早完成修法。

三、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竣事,並增列修正第36條條文,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K他命氾濫,嚴重戕害國人健康,法務部經與各界討論後,決定從「製造、運輸、販賣」的源頭加重刑責,除了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3級毒品者的刑責外,亦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4級毒品者的刑責,以法學理論及學者專家的意見而言,這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方式,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儘速完成修法。
(三)目前社會上相當關切K他命列為第2級或第3級毒品,以及吸食K他命是否科以刑責的問題,在藥物學、毒理學、法學均有討論,請法務部蒐集媒體及各界專家學者從不同觀點所提供的意見,作為未來修法的參考,至於內政部在實務執行上如有新的想法,也可提供法務部一併納入研議,同時請教育部及國防部持續加強對學生及服役軍人的毒品防制宣導與教育工作。此外,現行刑法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致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者均會處以刑責,由於檢測酒駕目前已有相關的運作機制,但吸食毒品駕車之查驗,則尚未完備,請國科會邀集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共同研商,提供吸毒檢測的技術協助,透過跨部會合作,加強防制毒品的濫用。

四、褒揚故陳文郁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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