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民國94年1月5日第2922次會議
立法院本屆最後一會期即將於本月21日結束,本院已於去年12月13日將亟需優先審議以落實本院各項重大政策的33項法案送交立法院,務使這些優先法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本院並於第2919次院會中要求大家務必秉持團隊立場,集中全力,推動完成該等法案的立法。如果因為情勢變遷而有政策迫切性等因素考量,未列入優先審議法案而確需於本會期推動完成立法者,主管部會應敘明理由並事先報院核准,以避免造成執政黨黨團協商時的困擾。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陳報「南亞海嘯災變救援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去年12月26日南亞地區發生海嘯災變後,到今天為止,死亡人數已經多達10幾萬人,這是近年來國際間最重大的災難。國際社會都積極投入救災行動,台灣身為地球村的一員,過去921地震時也曾得到國際社會的慷慨幫助,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在這次國際救災行列中缺席。針對這次南亞賑災工作,除了請各部會切實執行本人在上週院會提出的各項指示外,下列幾項工作也要請大家持續積極辦理。
(一)南亞賑災工作除了短期的救助之外,中、長期的重建也非常重要,據瞭解已經有受災國提出希望我國認領一塊地區進行重建工作的意願,如果能夠促成,不但可以強化雙邊關係,也能向國際社會展現台灣的貢獻,這方面請外交部責成駐館全力接洽受災國政府、省長或國會議員等政要協助儘速提供土地,由我進行社區重建,並與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研究規劃重建事宜。不過,認養的重建社區應避免使用「臺灣村」之名稱。另相關國際組織即將陸續召開捐助人會議,請外交部積極向國際社會說明我國立場並努力爭取參與的機會。
(二)本人要藉這個機會,向所有參與救災的民間團體、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表達崇高的敬意和謝意,同時也要提醒救災人員注意自身及物資的安全。另請新聞局加強向國際社會說明我國政府及民間從事賑災的努力,以展現台灣人道關懷的精神,並擴大國際間對台灣的支持與友誼。
(三)災害防制程序分為預防、應變及重建事宜。南亞海嘯災變後重建及醫療方面,我方救援較有著力點。我們提供5,000萬美元的人道援助,倘以現金援贈受災國政府,恐無法掌握救災款流向,且對我國外交沒有幫助。本案我國援助對象均與我無邦交,因此我應尋求外交效益的極大化,並凸顯我為人道關懷的國家。東協各國為我重要鄰邦,參與APEC、WHO等國際組織為我當前外交重點工作;而且目前我對中國經貿依賴度已高達36%,均有賴南向政策予以平衡,凡此均與外交有關,外交部工作之良窳更代表政府的整體對外形象。至於如何調整駐外人力支援救災,或動員民間志工、替代役等,請外交部總其成並請相關部會全力支援。
(四)有關對印尼及泰國的災後重建,應包括基礎設施、產業以及災民的心理等重建,以及醫療、檢疫等援助措施,是一項中、長期工作,應結合國內產業及營造廠力量,擴大援助效果。新聞局所提「明天過後,認養災童」構想甚佳,作法簡單並可獲世人重視,請外交部與新聞局合作推動認養災區兒童10,000名並以3年為期。
(五)有關軍用運輸機載運救援物資飛越相關國家領空問題,請外交部與國防部全力協調各該國辦理。另考量此一情勢,未來似可採軍機支援國際紅十字會的方式運作,以求突破,請國防部研究。
(六)整個救災後續工作,仍由外交部統籌,各部會全力支援,南亞賑災專案小組請將本院新聞局納入,以利從事國際文宣。有關社區重建工作,請外交部持續追蹤其進度。有關台商及僑胞受災部分,請外交部及僑委會加強照顧。
(七)對於災害防救政府各單位應提高「執行力」,請內政部深入研究這次南亞災變的成因及救災經驗,充實國內防災應變的能力,保障國人的生命安全。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公民投票是現代民主制度的重要一環,為了實踐國民主權,建構完善並適合台灣現實需要的公民投票制度,是我們長期以來努力的方向。然而,現行公民投票法的內容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為全面改善公民投票法種種缺失,並檢討分析第一次舉辦公投的實際經驗,本院於去年3月24日責成內政部積極研修公民投票法,務必真正還權於民。今天院會通過本修正草案,秉持著保障及協助人民行使公投權利的基本理念,破除種種不必要的限制與障礙,是一部真正的「民主公投法」、「自由公投法」,成為人民當家做主、實現公投權利的必要憑藉。許政務委員的費心審查與內政部的努力,以及相關機關同仁的辛勞,值得感謝。
(二)依本法的修正內容,未來我國從憲法、法律到公共政策各個層面,從全國到地方自治團體,都可以實施公民投票。人民不僅可以透過提案連署的程序要求複決法律或政策,更可以主動提案進行法律或政策的創制,使人民擁有完整的公投權利。同時,修正草案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人數門檻適度降低,並刪除投票率門檻的規定,有效破除「鳥籠公投法」的障礙。修正草案更刪除由政黨主導壟斷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明確規定提案審查的要件與流程,並明定司法救濟程序,對人民的權利保障更趨完備。
(三)公投法制的健全與落實,不僅有助於深化台灣的民主,甚至能成為亞洲國家推動實踐公投民主的典範。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會同中選會等相關機關,預先研議各項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