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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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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30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01-03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1月3日第3330次會議
一、財政部報告的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試辦作業,最主要目的有兩點,第一便民,第二有節能減碳的效果。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每年約有88萬家憑單填發人辦理紙本憑單填發作業,為減輕憑單填發人之作業負擔,財政部自今年起試辦「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作業」,憑單填發人只要事先徵得符合一定條件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同意,即可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填發紙本憑單或改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憑單電子檔案,以薪資所得一項估計,即可節省800萬張紙本耗費,節省憑單填發人成本達8,000萬元。節省的金額或許不多,但意義重大,如同行政院推動無紙化電子會議系統,以今日討論的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計畫案為例,如為每位與會人員準備一份書面計畫,其用紙量即可能相當於一次行政院會議的全部用紙量,由此可知,我們如能處處用心、留心,即使是一些小作為,都可能帶來各種提升效率及節能的效果。
財政部近年來陸續推動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及稅額試算服務等便民服務措施,大幅增加納稅義務人之方便性及降低取具紙本憑單需求,今天這項措施也將可進一步達成節能減紙、簡政便民之效,值得肯定,也感謝國防部率先響應試辦,亦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全力配合推動辦理,期能擴大實施範圍,共同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迄今屆滿1年,我國係亞洲第1個實施幼托整合的國家,教育部剛才報告幼托整合執行情形,意義重大,在此期間,教育部完成20項子法的訂定工作,並協助地方政府完成6,995家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改制,改制比率達99.49%,對於教育部的努力及各地方政府的全力推動,本人表示感謝與肯定。惟至目前為止,尚有9所幼托園所之改制,地方政府尚未完成審核作業,另有3個地方政府尚未完成全部子法之法制作業,請教育部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另有關部分公托停辦後,如何維持公立機構供應量,以提供家長安心、近便之教保服務,仍請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協商,持續共同努力。
三、近來有學生及社會人士關切媒體併購案,除了展現國人關切未來的生活品質外,我國亦需瞭解,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相關的問題需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兩個獨立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因此,個案如涉及事業結合行為,公平會將先審查申報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就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加以審查。公平會前亦已主動通知相關單位儘速進行申報,並將就申報的內容加以審查;另本案所涉有關電子媒體部分,廣電三法中對於廣電事業的股權取得或營業規模限制已有相關規範,通傳會將依法對外資持股比例、董監事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以及需辦理營運計畫變更程序等進行審查。相關獨立機關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審查媒體併購案,本院基於信任並尊重獨立機關專業依法審議,不會也不宜介入個案的審查。至於部分人士關切陸資或外來資本的疑慮,廣電三法對外資持股有限制性規定;但涉及媒體股東或經營者個人的政治立場或政治傾向,則非政府審查標的,本院也不會因此介入或干涉媒體交易與經營。又我國已批准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揭示之原則,我們將加以落實。沒有人會贊成對任何事情的壟斷,這是民主國家的共同價值觀,但如何定義「壟斷」,則由法律做適當的規範,目前除公平交易法對事業之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有相關規定外,本院支持通傳會以廣播電視為核心,就跨媒體併購影響閱聽讀市場的健全性研提法案,落實執行且保障多元資訊的自由,以避免產生跨媒體獨占或壟斷的情形。
四、今天是102年第1次的行政院會議,過去這一年來,我們一再強調,臺灣目前有兩個很重要的問題要處理,一個是調整產業的結構、一個是融入國際經貿的體系,這攸關我們國家未來長遠的發展。其中調整產業結構最重要的目的是能夠提升產業的附加價值,附加價值一旦提升,產業除能強化納稅能力及員工加薪能力外,並可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相關的社會問題亦可因此獲得紓解或改善。而在融入國際經貿體系方面,由於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世界未來的發展趨勢,要如何融入國際經貿體系,對於臺灣未來的生存發展非常重要,因此,我們必須積極推動洽簽雙邊或多邊的自由貿易協定。此亦為總統元旦祝詞裡所揭示的施政方向及重點,本院前已提出了「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外界雖有所質疑,但社會各界所提相關意見皆已涵括在該方案,請各部會持續強化落實。
希望所有公務人員能具備專心、費心、同理心來推動業務,專心指的是具備高度專業的心;費心則是指對於每個個案皆須用心瞭解;在面對民眾時須具備同理心,如此才能妥善作好各項政策規劃溝通及執行的工作。以財政部推動的扣繳憑單無紙化及交通部推動的全面停止換發汽機車行照等便民措施為例,即是專心、費心及同理心的具體表現,希望大家秉持這樣的精神落實各項政策。
為加速推動「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下列事項請各機關積極配合辦理:
(一)強化新興市場的部分:除要擴大對新興市場的出口能量外,並要加強對新興市場如觀光等可輸出服務業(exportable service)的拓展,期達到新興市場平均2位數的成長,而整體出口成長5.5%的目標。
(二)吸引更多僑、外資及臺商回臺投資:我們希望引進高附加價值製造業與知識密集的服務業提升臺灣整體優勢,即必須提供對外人更友善的投資環境,除經濟部正在努力推動的措施,簡化相關審核流程外,當中亦涉及外籍重要的管理人才其家眷來臺居留等問題,但因相關法規不夠透明化,不具延伸性及便利性(extensible& friendly),無法提供其進一步的發展規劃,請主管機關研議改善。
(三)加速ECFA後續協商及持續推動各國經濟合作協議洽簽工作:這不只是經濟部的事,經濟部負責前線的談判作業,但後續的配套措施及前置工作,也須要相關機關全力以赴。
(四)法規鬆綁部分:經建會已建立法規鬆綁建言平臺,之前的政務會談亦有相關的討論,請持續推動法規合理化及簡化行政流程等工作,提供企業有一個更好的發展及友善的空間。
最後,有兩點關於行政團隊的合作及一致性的問題:首先在發言體系上,希望各部會對於同一件事情或是相關事情之發言能夠取得一致性,請各部會在決定一個政策或是對外發言前考慮政策是否與其它部會有關,取得一致的立場,也請行政院發言人與各部會的發言人能做橫向的聯繫,加強溝通,並請各部會首長支持各發言人與行政院發言人建立溝通架構。另外,在政策的一致性方面,行政院提出決策後,各部會即應全力配合,如近來的兩岸金融交流平臺問題,中央銀行、金管會及財政部即相互主動聯繫,建立一致的看法,這就是在貫徹政策一致性,建立部會合作具示範性的例子。在組改部分,之前已一再強調,經過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的組改法案,各機關即應依通過的版本全力推動。但有些單位透過個人的關係遊說立法委員進行修改,這是極為不妥的做法,行政院不會反對對單位發展有利的修改,但一定要經由行政院的體系,透過跨部會的討論,由研考會整體考量後再共同全力推動。禁止各單位擅自進行修改本院通過之組改法案的推動工作,以免影響整體政策的一致性。
以上幾點,希望大家在未來的一年共同努力,為國人創造一個更美好及幸福的環境。

報告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陳報「食品安全精進措施執行成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報告的重點就是「食在安心」,食品攸關每個人的健康,現統由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管理,在康局長的領導下,已從消極的滅火發展到積極的預防,非常值得肯定。之前因應萊克多巴胺事件,立法院在上會期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7條之1及第31條修正條文,惟為健全食品安全體系,本院已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仍請衛生署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並請秘書長及政務副秘書長持續協調,希望能儘速通過,以維護國民健康。
(三)食品安全一向是國人非常關切、政府非常重視的議題,民國100年發生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即請衛生署全面檢討相關法律,及每一個與食品健康、食品安全有關的環節與項目,請衛生署持續努力。衛生署逐步建立的一些制度,如faden book網站,是食品業者登錄管理的平臺,請加強宣導讓一般民眾知道如何利用以取得所需資訊,協助提升生活品質。此外,整合食品履歷追蹤追溯系統亦極為重要,因為能追蹤到任何一個食品從生產、加工到流通等過程,將更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現在市面上即有以雷射印出生產及保存日期資訊的雞蛋,可進一步利用列印技術提供更多產品相關訊息,又例如,現在智慧型手機非常普遍,衛生署也可以輔導業者使用barcode或是QR Code,以利消費者快速方便取得食品生產資訊。
(四)建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除了衛生署外,報告第27頁提到的相關部會很多,包括環保署對於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農委會對於農畜水產品的管理等,與地方政府也都有關係,須要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請一起努力為國人的健康把關。
二、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我國農業產銷履歷之規劃與推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農委會推動農業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具有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環境永續、降低農產品食用風險等效用,惟近年納入產銷履歷產品的產值約39億元,僅占農業總產值2,506億元的1.5%,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尤其現在消費者意識提升,對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的需要增加,請農委會藉此契機規劃擴大辦理,並與食品履歷制度相結合,以發揮更大的效果。
(三)衛生署於去(101)年9月6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修正條文,公告產製牛肉產品應標示原產地,農委會配合推動具有良好成效,經衛生署稽查國產及進口牛肉產品與直接供飲食場所之牛肉原料源產地(國)標示,約有99.8%符合規定,未符合規定者,也已限期改正,請持續落實辦理。另未來與貿易國進行相關議題談判時,當可以此要求建立對特定產品之食品添加物或飼料添加物的追溯制度,並有更簡易可行的方式查驗進口牛肉使用萊克多巴胺的情形。
三、法務部函送該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金融情報中心簽署之「中華民國金融情報中心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相關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交通部函送「臺美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氣象技術增強計畫第16號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函送該部審查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計畫之審查結果,請核議案。
決議:
(一)桃園縣改制直轄市案,照內政部審查結果,通過。
(二)原民會孫主任委員、林政務委員政則就改制計畫書內容,包括文字及事實的敘述等所提意見,請內政部做最後確認。
(三)面對當前國內外情勢,我國除致力提升國家競爭力外,也須兼顧區域均衡發展。未來桃園縣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後,將扮演領頭羊的角色,整合桃竹苗地區科技產業優勢及客家文化傳統,並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等重大建設,帶動區域整體發展,促進城鄉共榮。
(四)新北市朱市長等所提,為利直轄市業務的推動,建議中央擴大授權,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效率一節,所涉甚廣,包括配合組改事項、財源分配等,請內政部邀集研考會、財政部、主計總處、環保署、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就所需突破的瓶頸、應配合修正的法規及配套措施先行討論,如有初步結論報院,再請政務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重點是要以能達到強化效率、提升效能為目標。楊政務委員秋興所提升格直轄市之組織編制問題,亦請內政部召開會議時列入討論。
(五)桃園縣改制直轄市後,有關轄區內原住民族權益問題,據瞭解,該縣吳縣長已赴復興鄉召開說明會聽取原住民意見,加強溝通,桃園縣政府並已規劃設立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扶植其經濟事業發展,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區公所組織及權限,也規劃藉由事權下放或委託之方式辦理,惟未來如何落實執行,請內政部及原民會等相關部會提供協助,尤其原住民參政權的部分,未來制度上也要做規劃,請內政部、原民會共同處理。
(六)桃園縣改制直轄市所涉及的組織調整、法規整備、財政、預算、財產處理、業務功能調整、人員權益保障及資訊檔案處理等事宜,請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參照98年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所獲致的相關處理原則,積極進行,協助桃園縣政府作好各項準備工作,務期改制無縫接軌、服務不中斷。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為配合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之施行,國防部函擬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等5項法律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及「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為配合財政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通則)之施行,財政部函擬廢止「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等11項法律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及「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二)請財政部與工程會密切配合注意組織改造後業務的無縫接軌。
(三)除因應組織改造各組織法案之公布施行相關法律需要配合廢止外,請研考會協助各部會清查,如仍有應廢止而未廢止的法律,請儘速辦理廢止程序,以完備法制作業。
四、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為配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暫行組織規程」等組織法規施行,教育部、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分別函擬廢止「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等14項法律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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