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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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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七六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3-06

院 長 提 示: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即將於三月八日開始施行,這是朝野多年來共同努
力的成果,對於促進兩性工作平權、消弭性別歧視,提升婦女勞動參與
,具有重大實益,更是建立牽手新社會,打造兩性平權的重要基石。勞
委會所提「各部會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之作為」報告,除准予備查
外,鑑於該法將對企業內部管理和民眾生活影響至為廣泛,勞委會仍應
繼續加強辦理各項宣導工作,使社會大眾充分瞭解,俾資遵循。本院所
屬機關更應積極執行各項規定,並由研考會列管追蹤,以展現政府落實
男女工作平等的決心。
錫於二月二十八日本院婦權會委員會議中提到,婦權會之運作模式應
分為三個層級,最基層為分工小組,各小組應集思廣益並納入委員意見
研擬相關提案;第二層由該會執行秘書召開會前協調會議,邀集委員及
相關部會研議各分工小組所提提案,俟凝聚共識並有成熟提案後,再提
至委員會議。婦權會委員會議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追蹤各項提案的辦
理情形,務期將兩性平權觀念落實至整個行政體系。
二、新聞局於臨時動議「建立行政院暨各部會即時處理重大新聞議題機制」
案中所提建議,請各部會配合辦理。各部會應有發言人的設置,並由新
聞局安排定期交換意見,較受輿論關注的部會更應加強聯繫,以迅速因
應媒體反映。至於新聞局每週所提之「輿情分析」,除報導摘要外,希
望能增列對該一議題的分析結論或建議,請新聞局朝此一方向努力。
三、有關竹科用水問題,感謝林副院長的協調及經濟部、農委會等相關機關
的配合,請相關機關依協調結果積極辦理,主管機關並應掌握契機,及
時實施人造雨。
    竹科缺水事件顯示,相關部會事前預警的工作沒有做好。我們一定
要有問題導向及慮事在先的觀念與作法,才能及早因應,降低施政成本
。請研考會就竹科缺水案提出檢討報告,供大家參考。
    據瞭解,台灣地區各水庫淤積都非常嚴重,亟待清理。目前正值枯
水期,希望經濟部充分把握此一疏濬、清除的最佳時機,儘速處理,並
將規劃辦理情形報院。
四、三安-就是公安(公共安全)、治安與交安-與每一位民眾的生命財產
安全息息相關,值得我們特別重視。請研考會洽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
料,予以彙綜列管,並與去年同期比較,深入分析後送院,定期提報院
會,讓大家瞭解。
五、三月十二日(下週二)就是一年一度的植樹節,相關部門也將循例植樹
。就此,錫有幾點看法:
(一)今天(三月六日)已經是二十四節氣的驚蟄,事實上立春(二月四日
)後就是萬物復甦、宜於種植的時節。明年應考慮從二月起就陸續植
樹,而且要以樹苗為主,避免使用成樹,以提高其存活率。
(二)明年希望擴大辦理植樹,在農地、山坡、校園、社區,任何合適的地
方,推動百萬人種百萬棵樹。政府的力量終究有時而窮,因此應結合
社區,鼓勵民間認養、民眾參與,才能事半功倍。請農委會擬訂實施
(含獎勵)辦法,報院核定後全力推動。
(三)請農委會辦理全國(含地方政府)行道樹的全面普查,包括樹種、土
壤、植穴、排水等等是否適合其生長?如何改善?以及施肥、除蟲、
防病等各項事宜,均應妥善規劃,積極辦理,並請林政務委員盛豐協
助輔導。
     以上百萬人種百萬棵樹及全國行道樹全面普查的辦理情形,均請
研考會列管追蹤。
 報告事項
一、本院原住民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浦忠成業奉明令任命,請鑒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等機關前為落實經發會共識,分別擬具「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
案等二十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具各該
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懲治走私條例」修正草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
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草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草案、「溫泉法」草案、「郵政法」修
正草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郵政儲金匯兌法」
草案、「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交通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藥事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
第九十二條修正草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空氣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營事業移
轉民營條例」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台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修正草案共二
十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區域計畫法」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二、內政部等機關前為執行精省作業,分別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等十六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具各
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國民住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計畫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
案、「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娛樂稅法」第十七條修
正草案、「印花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社會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大學法」第三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營養師法」第三條修
正草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共十二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省(市)政府建設公債
發行條例」共四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所擬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六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具各該法案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大會職
權行使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法院組
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意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獎章條
例」修正草案、「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草案,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
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由於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第一屆直選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即將於
本(九十一)年五月舉行,因此「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列為優先審議法案,請農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儘速完成三讀。
四、本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擬具「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盛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十七條第七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都市
更新實施者::」。
  院長提示:
    九二一重建會為解決震損公寓大廈、弱勢受災戶、新社區開發等問題
而修正本條例,具有其時效性,請重建會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本條例相關子法亦應儘速配合修訂,並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兩個月內發
布實施。另為使重建區的民眾能充分瞭解本條例修正的意旨及規範內容,
重建會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任命陳國誠為本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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