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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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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65次院會決議

日期:96-11-07

院長提示:
民國96年11月7日第3065次會議
一、高油價時代的全球化趨勢,是大家必需面對的嚴肅問題。臺灣能源有近99%仰賴進口,對於石油價格應建立合理機制,是從全國能源會議、經濟永續會議以來及朝野、社會各界的共識。蘇前院長任內,在此一共識的前提下,訂定了浮動油價機制,讓油價合理化有一個標準化的作業程式來處理,以符合公平原則(使用者付費,以避免小車補貼大車、搭公共運輸者補貼開車者);並為兼顧市場經濟需求與消費者保護,設定凍漲之上限。所以浮動油價機制不僅是調整油價的制度,同時為了避免油價上漲對民生及物價之衝擊,也會適時檢討凍漲之上限,這是浮動油價機制的兩個功能,讓浮動油價機制更能符合兼顧市場經濟需求與民生消費者保護之原則。
因此,對於油價政策,實際上我們是有整套的思維,我們胸有成竹,要堅持使好不容易才形成共識的機制得以保留,換言之,浮動油價機制可以「檢討」,卻不可以「廢除」,我們也會依據浮動油價的機制來考慮油價上漲對整體物價的穩定與民生的衝擊,適時檢討凍漲上限。唯有這樣,才能周全的保護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平。

二、今天院會的主軸之一,就是通過交通部提出的「松山機場禁限建法規放寬可行性評估報告」。本案經過交通部委託專業顧問公司研究評估,以及與國防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審慎討論與實際飛測確認無虞,規劃將距離機場跑道中心線1,180公尺起至3,000公尺範圍內的高度限制,由現行的60公尺放寬為90公尺。如此,除能改善機場周邊約1,198公頃之都市景觀與生活環境外,亦有助臺北市的都市發展。本人已要求交通部、國防部與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後續應辦事項,確實做好準備工作,在不影響航機操作及飛航安全的前提下,儘速放寬機場禁限建標準。

三、為落實90年經發會「建構二級政府體制」及95年經續會「中央應建立跨區域事務協商平臺,解決跨區域事務衝突問題」等共同意見,並因應地方自治發展,本院繼89年及91年之後,第三度向立法院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涉及的重大制度變革包括:
(一)增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的程序及相關配套規範。
(二)放寬縣(市)長人事任免權限,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稅捐主管及首長外,由現行半數政務職改為全部均以政務人員任用。
(三)取消鄉(鎮、市)自治,配合精省作業,將政府層級精簡為二級制,鄉(鎮、市)長改由縣(市)長依法派任,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國家競爭力。
(四)簡併選舉期程,以改善我國選舉次數頻繁及選舉期間社會過度動員之現況。
本次修法除能強化地方自治量能、均衡區域發展,更有助國家資源的合理分配與整合運用,進而縮短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的差距。本人已責成內政部於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與朝野各黨團進行溝通協商,希望能與「行政區劃法」草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同步完成立法,建構完善的地方制度。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陳報「松山機場禁限建法規放寬可行性評估」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本評估報告,建議將距離機場跑道中心線1,180公尺起至3,000公尺範圍內的高度限制,由現行的60公尺放寬為90公尺,係經過專業顧問公司研究評估,以及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審慎考量與實際飛測確認無虞。本方案實施後,將對於機場周邊約1,198公頃之都市景觀與生活環境有相當大的改善,請交通部、國防部與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後續應辦事項,確實做好準備工作,在不影響航機操作與飛航安全的前提下,儘速放寬機場禁限建標準。

二、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有關合作打擊毒品買賣及相關犯罪行為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錫耀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為落實90年「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及95年「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共同意見,並因應地方自治發展,本院繼89年及91年之後,第三度向立法院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二)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如能付諸施行,將能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強化地方自治量能、均衡區域發展,並有助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與整合運用,進而縮短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差距。請內政部於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與朝野各黨團進行溝通協商,期能與「行政區劃法」草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同步完成立法程序,建構完善的地方制度。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本院海岸巡防署所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綿長,要把海巡工作做到滴水不漏,極為不易。海巡署成立初期,僅就原機關的人力配置、機具設備等檢討整併,並未考慮業務成長需要,隨著時空變遷已感不足,因此,今天提出本修正草案的目的,在調整巡防艦員額配置,以契合海防任務需要,具有急迫性,請海巡署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讓海巡署成為捍衛臺灣藍色國土最堅實的屏障基礎。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何政務委員美玥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為保障國人健康,保護國內生態環境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的需要,農委會擬具本兩法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藉由強化邊境檢疫措施,規範或限制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並加強對輸入產品進行追蹤檢疫及相關場所實施防疫檢查,以防範重大疫病蟲害入侵,維護國內農業生產環境。此外,也強化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的管控機制,以確保食品(肉)消費安全及維護畜牧產業的永續發展。本兩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各政黨黨團溝通協商,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四、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經劉政務委員玉山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條例之制定,在於原住民族有豐富、多元的傳統知識,亟需立法予以保護,並透過適當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達到提升原住民族地位、保護原住民族權利、促進傳統知識的延續及創新等效益。本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本院原民會除應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說明溝通,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外,並應即著手規劃傳統知識認定、取得利用之同意及爭議之調解等配套措施,加強宣導,讓各原住民族能充分瞭解。
(二)由於國際間常有企業運用各國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研發新產品,因此原住民族傳統知識之保護程度及利益分享範圍亦是經貿談判中之重要議題,為避免我國各貿易伙伴國家對本條例內容有所誤解,請經濟部會同本院原民會、外交部研擬政策說帖,以化解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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