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等報告九二一大地震災情及處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各機關除應依院長所提十五項救災工作指示,(其中第六項災區收
容所之設置及災民之安置,由原內政部改為由工程會協助地方政府
積極辦理。)積極負責澈底執行外,為示國人對傷亡者哀悼之意,
各機關學校今(九月二十三)日起降半旗三天。下列各點並請各機
關於最短期限內辦理完成:
(一)工程會應於今日提出切實可行辦法安置災民,迅付實施。
(二)內政部應於今日設立救災物資調配中心,除逐日公布所收到的
物資、如何分配及亟需的物資(包括食物、飲水、藥品、救援機
具、衣物、帳棚、睡袋、毛毯、屍袋、冰櫃、棺木等等)外,並
協調受災的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將其統籌做最有效的分配與運用
,國防部應全力協助運送。
(三)本院今日成立賑災專戶,將內政部賑災專戶併入,以統一專款
專用,由劉副院長負責,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監督。
(四)罹難者的遺體應妥善照顧,使其保有應有的尊嚴。有關的驗屍
及收殮事宜,法務部及內政部應協同立即辦理。內政部並應聯絡
協調所有可以動用的火葬場,優先支援罹難者的火化工作。
(五)請內政部協助受災的地方政府,以縣市或鄉鎮為單位,在罹難
者的頭七時分別舉行公祭,以追悼逝者,並告慰遺族。
(六)中秋連續假期,與救災業務相關的政府各部門應照常上班,以
迅速處理相關事宜,爭取救災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