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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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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六九次院會決議

日期:92-12-17

院 長 提 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八六九次會議
   
  中共總理溫家寶日前赴美訪問。對於布希總統再度重申美方將遵守「台灣關係法」,反對中共片面改變台海現狀,顯示美國堅持兩岸爭議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的一貫立場,我們表示肯定。
 
  至於布希總統表示我國領導人之言論及行動可能有意片面改變現狀之說法, 陳總統對此已經再三明確宣示,我們推動公投是為了深化台灣民主的考量,明年三二○的公投,我們無意涉及統獨,也不會有違背「四不一沒有」的問題,更絕無所謂片面改變兩岸現狀之情事。此與美國期盼亞太地區和平穩定之戰略利益並無二致。我們認為,中共片面刻意將台灣民主化進程扭曲為「統獨」問題,完全是「反民主」的作為。

  中共當局雖然口口聲聲表示不放棄和平解決兩岸問題,卻在大陸沿海加強軍事佈署,用以威脅我們政府和台灣人民,對台海穩定情勢投下不利因素。  政府和全體台灣人民,對於中共持續加強軍事部署威脅台灣,表達嚴重關切與不滿。我們認為,繼續放縱中共的不當行為,將會導致中共嚴重誤判,對台海及區域和平造成傷害。未來,我們將持續對美加強溝通,並盼美方能夠及早認清中共不放棄對台用武,方是造成台海情勢緊張、危害台海穩定的因素。

  我們考慮推動防衛性公投,主要是在提醒國際社會和中共當局,以制止中共以武力改變台海現狀的可能性。因為我們深信,中共對台灣人民以武力相威脅是不正常、不負責任的,台灣對國際的提醒,當然不應被視為挑釁。

  對於中共總理溫家寶在美國的相關談話,我們要指出,兩岸問題的癥結在於中共當局不願面對兩岸關係的現實,迴避兩岸直接對話和協商。我們也要強調,我國的大陸政策始終未變,我們追求兩岸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立場也未改變,雖然中共當局迄今不願恢復制度化協商,一再預設政治障礙,阻礙兩岸溝通對話,但是政府不會放棄促請中共與我方進行對話協商的努力。我們願意再次呼籲中共當局,唯有溝通對話才能化解疑慮與誤會。如果中共當局願意移除預設的政治障礙,我們同意儘速安排兩岸進行正式的溝通對話,以便為開創兩岸良性關係尋找共識。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院列管配合財經法案立法應增(修)訂子法之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振興經濟、改革財政金融向來為本院施政的重點,相關之法制基礎,除了法律本身須儘速完成立法外,配合該等法律所應訂定或修正的子法,亦須早日完成,才能夠真正落實政策。

(二)本次配合財經法案立法應增修的子法,在經建會的追蹤列管下,尚餘三十三項子法未完成發布。其中母法已經公布施行,但配套子法的研擬卻遲未完成者,請經濟部及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加速研擬,於一個月內完成並發布。因母法尚未施行,或尚待政策確定後再予以修正發布而無急迫性者,仍請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原民會及環保署等機關儘速完成各子法的研擬並及早發布,以使政策的法制基礎更為完備。

二、外交部函送我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簽署之「中華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關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之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教育部函送我與英國教育文化協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案,業經雙方換文完成修訂,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簽以,立法院甫三讀通過之「公民投票法」,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院長提示:
(一)公民投票是人民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在民意壓力、本院與執政黨的積極推動下,立法院在本會期完成歷史上第一次的公投立法。可惜我們必須沈痛的指出,此一公民投票法的內容不但充斥國會擴權的陰影,部分條文更相互衝突、矛盾,使後續推動工作窒礙難行,社會各界的批評聲浪不絕於耳。本院為維護憲政體制與主權在民的精神,將透過以下幾種方式積極謀求補救:

1、覆議:
(1)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置,與選舉委員會的功能重疊,且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必須「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將造成政黨壟斷,不僅複製立法院的政黨生態,更使公民投票補充代議政治的機能難以發揮,嚴重違反直接民主及權力分立原理。本院應對此一部分相關條文,移請立法院覆議。
(2)第十六條「立法院提案就重大政策交付公投」之規定,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理。政策擬定本屬行政權限,若立法院得片面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將嚴重侵奪行政權的空間,破壞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平衡。本院對此一規定,自當移請覆議。

2、釋憲:有關「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的規定,雖然明顯違憲,但因該等條文並無實際作用,且人民公投制憲的權利,本非法律所能限制或剝奪,是否覆議,並不影響國民制憲權的行使。因此,對於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的相關條文,宜透過釋憲程序處理。

3、修法:有關「禁止諮詢性公民投票」及「連署門檻」的規定,均         甚不合理,有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並影響行政權的運作,但為避免外界誤會,及考量針對「連署門檻」的規定提出覆議,一旦成功,將使人民提案連署程序有關條文均無法適用,因此,對這二項問題本院不提出覆議,未來將循修法途徑解決,以使公民投票法的法制基礎更加完備。

(二)今天院會決定提出覆議的條文,如呈奉 總統核可,請主管單位應注意法定時程,儘速移請立法院覆議,而內政部、中選會也應對外加強說明,積極爭取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的支持,使本次覆議能圓滿成功。

二、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擬具「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我國的期貨交易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開始運作,於九十一年共計成交「期貨契約」七百九十四萬餘口及「臺指選擇權契約」一百五十六萬餘口,今年截至十月底為止,已成交「期貨契約」二千四百五十九萬餘口及「臺指選擇權契約」一千六百三十一萬餘口,較去年呈數倍的成長,不但顯示期貨市場欣欣向榮,同時也為企業資金避險,提供了有效管道。

(二)依據現行「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僅僅包括「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股價選擇權契約」等商品,而台灣期貨交易所規劃於明(九十三)年初上市的「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等利率類期貨,尚未包含在該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內;故本次修正該條例,將利率類期貨納入與現行其他期貨商品一致課徵期貨交易稅,並依據不同的課稅基礎,訂定差別稅率,暨調降現行臺指選擇權契約及期貨契約的交易稅率二至六成,以求實質稅負的公平,至為重要。請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務必於本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立法,以配合利率期貨於明年初上市。

四、國防部函擬廢止「防空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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