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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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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四九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8-29

院長提示:
  一、「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已於本(八)月二十六日圓滿閉幕,並達
     成三百二十二項共同意見。對於本院經建會及各分組主辦部會的
     辛勞與付出,俊雄首先要表示感謝與肯定。今後行政團隊要如何
     來落實推動這些共同意見,社會各界有極高的期待,因此各部會
     應加倍努力,立即全力投入:
  (一)對於經發會共同意見涉及需增、修訂相關法律計有四十三項:
   1、其中已送立法院審議者計有電業法等十五項,除公司法及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尚需配合經發會結論作部分修正外,已送立法院不需
     再作修正者有十三項。
   2、對於增修訂方向明確,或已大致完成之法案,如勞動基準法、經
     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企業併購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懲
     治走私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等七項法案,及前述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二案,各
     相關部會應於九月三日前將修正草案報院;併同已報院審查之工
     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合計共十五項法案,提報九月十
     三日(星期四)院會通過後,旋即送請立法院審議。這段期間並
     請審查法案的政務委員多加辛勞。
   3、至其餘如修正郵政法等十五項法案,或需進一步制定,或需大幅
     修正,除經發會共同意見已訂有明確時程者外,請各主管部會於
     今年十月底前報院。
  (二)至於經發會共同意見需修正的行政措施,請各相關部會立即著手
     辦理:
   1、請財政部在一週內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積極著手稅制的改革,
     開闢財源,降低政府支出規模及檢討支出的結構,並規劃五至十
     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的目標。
   2、請經濟部在十一月底前提出有效利用工業區土地的管理方案,包
     括土地使用限制、租售的價格、作價投資等作法,以減少廠商在
     用地取得方面成本過高的困難。
   3、請經濟部協調內政部、財政部、經建會等機關,於三個月內完成
     鼓勵跨國企業來台設立營運總部的具體推動計畫或方案報院核定
     ,內容應包括土地價格優惠、人才引進、租稅獎勵等。
   4、請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陸委會積極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進一步開放境外金融中心得與大陸地
     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並於九月底前報院核定後實施。
   5、赴大陸投資之新的審查機制,請經濟部依經發會之共識檢討修正
     ,於九月底前報院核定後實施。
   6、積極推動兩岸通航,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之前,為增加兩岸間接
     通航之便捷性,請交通部邀集經濟部、陸委會等相關機關修訂「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將加工出口區納入境外航運中心
     的範圍,並開放境外航運中心貨品通關入出境,希望在九月底前
     完成規劃報院。
   7、以工代賑救濟失業的部分,請勞委會擴大僱用獎助實施範圍,提
     撥六億元,獎勵傳統產業等雇主進用失業勞工,以促進勞工就業
     。
  (三)關於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經發會係列為多數意見,而非共
     同意見,嗣經財政部再加檢討評估結果,土地增值稅之調降,雖
     可能減少政府稅收,但也能活絡國內不動產市場,達成刺激當前
     經濟景氣之效果,故本院仍就政策上決定,將土地增值稅減半徵
     收兩年。惟土地增值稅係屬地方政府之稅收,倘因此造成地方稅
     收短少,中央應就其實質損失部分予以彌補,至於彌補所需財源
     ,考量中央在經常性收入之籌措上有所困難,且本案屬於短期權
     宜措施,故請財政部會同主計處研議循修法方式明定得以發行公
     債支應,並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
     之限制。同時請財政部會同主計處積極與立法院協調溝通,務期
     按照上述方式完成修法,否則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之政策,
     恐將難以落實。
  二、經建會所報「各部會推動法規鬆綁及行政措施週報進度報告」,洽
    悉。以下各點請相關機關注意辦理:
  (一)將不合時宜的法規命令鬆綁,是行政部門責無旁貸的責任,各相
     關部會均應積極持續地推動,並針對法規鬆綁的具體或預期效益
     ,適時向社會大眾說明,讓全體國民感受到政府的用心。
  (二)少數未提報法規鬆綁的部會(如外交部、新聞局等),應再仔細
     檢視主管的法令,並儘速將辦理的最新進度提報經建會彙整。
  (三)未來有關經發會結論涉及各部會增修訂相關行政命令,亦請各部
     會一併提送經建會彙整,每週提報院會。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函送「中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暨第十三
      號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擬具「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性騷擾防制
      及申訴處理要點」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定:由院通函各機關照辦。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中央政府採購高性能戰機特別決算,請核轉監
      察院,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送監察院。
    二、內政部擬函廢止「省警務處組織法」及「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
      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三、財政部擬具「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
      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
      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當前政府財政拮据,經發會部分諮詢委員建議,現有閒置之公有
     土地仍多,且政府對於公營及民營企業持股比例過高,宜積極有
     效管理及運用,以廣闢財源,挹注財政收入之不足。請財政部儘
     速會商內政部、經建會、主計處及其他相關部會,就下列三項擬
     具可行計畫報院:
    (一)閒置之公有土地應積極清理及有效管理,必要時可考慮予以
       處分。
    (二)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宜檢討規劃釋股時程及有效釋股
       方式,避免干擾國內證券市場之正常運作。
    (三)已民營化或政府持股仍逾百分之五十之企業,宜視產業別規
       劃最適持股比例,在不影響股市正常運作之情況下,降低政
       府持股,使其達到完全企業化經營目標,並澈底落實民營化
       政策。
    四、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經陳政務委
      員錦煌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本草案的通過,表示政府在廢棄物處理問題上,以更積極的「從
     源頭減量,在末稍回收」,雙管齊下的策略,促進資源永續再利
     用。而且在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
     產品、再生資源或以其一定比例以上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以
     展現政府以身作則,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決心。希望各行政機
     關在本法立法完成前,就行政權容許範圍,主動積極依本法草案
     精神推動各項行政措施。以下二點請相關部會積極辦理:
    (一)請環保署積極推動設置資源回收專業區,請經濟部及內政部
       協助處理專業區土地之取得及變更;請財政部協助辦理低利
       貸款、賦稅減免等事宜。
    (二)請環保署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草案分別規定之權責
       ,儘速規劃再生技術及再利用之推動及獎勵措施,並擬定具
       體措施,積極推動行政機關優先採購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
   五、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交通部所擬「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撫條
     例」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修正為「交通部郵電事業人
     員退休撫卹條例」,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
     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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