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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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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0三次院會決議

日期:89-10-11

院長提示:
 一、為使社會大眾正確瞭解政府政策,避免誤導,下列各點希望各機關切
   實遵辦:
 (一)各部會舉行重要政策之會議,會後應由指定之發言人對外說明,其
    發言內容(或新聞稿),應同時知會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新聞
    局長。
 (二)各部會首長、副首長對非主管之業務,不應就政策層面予以發言;
    如接受訪問或表示意見,事先應充分瞭解主管機關之意見後,才做
    適當之回應。
 (三)各部會首長應加強與副首長及相關主管間的溝通,在政策形成前,
    不宜對外發表不同意見。
 (四)院長在院會中對於各項議案所做之決議(或決定),應請相關部會
    遵照辦理外,不宜對外發表不同意見,並請研考會加強管考。
 二、新聞自由是民主國家非常重要的支柱,我們一定以更認真的態度來尊
   重新聞自由;不過,維護檢察權的獨立公正行使也是民主國家很重要
   的一環,行政部門對於檢察官偵辦中之個案,也必須予以尊重,避免
   介入。同時,國家機密牽涉到國家安全,也必須加以確保,避免洩漏
   。
    當獨立的司法作為影響到新聞自由時,司法人員必須審慎研究適當
   的執法方式,以避免對新聞自由造成傷害。
    有關國家機密與新聞自由部分,目前現行相關法律對於國家機密的
   定義太過模糊,的確容易造成執法者與新聞媒體因認知不同,而產生
   新聞報導適法性之爭執,為澈底解決此一問題,行政院於八十八年四
   月二十九日審議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草
   案」,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如該二法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對
   於政府資訊透明化及國家機密認定的明確化將有積極的助益,不但能
   兼顧國家安全的維護,更能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以確保新聞自由。
 三、各機關在研擬法案時,就應該對該法案可能衍生的問題及因應之道深
   入研析、一併提出,讓負責審查的政務委員能做整體思考,各機關參
   與審查者也應該是獲得機關首長充分授權、其意思表示足以代表本機
   關的政策者,這才是正確的做事態度。俊雄並且要在此再次強調,我
   們是一個大家庭,希望大家以誠相待,相互扶持,全心投入,超越突
   破。如果大家都能做到這些,相信必能凝聚團隊共識,建立團隊倫理
   ,整飭團隊紀律,提高團隊效率。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函送「美國在台協會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關於公務人員
  學術及研習交流計畫之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外交部函以,我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協定,業
  經雙方換文續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外交部函以,我與聖文森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換文續延效期
  二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主計處主計長林 全、人事行政局局長朱武獻、衛生署署長李明亮
  、環境保護署署長林俊義、海岸巡防署署長王 郡、故宮博物院院長杜
  正勝、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蔡英文、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博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德智、青年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芳玫、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夏德鈺、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翁政
  義、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嘉誠、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希煌
  、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郁秀、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 菊、原住
  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許義雄
  陳請辭職,業奉 院長批示慰留,請鑒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五、本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李若一、衛生署副署長黃富源、環境保護署副署
  長李界木、海岸巡防署副署長游乾賜、故宮博物院副院長林柏亭、石守
  謙、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中斌、陳明通、鄧振中、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李高朝、何美玥、張景森、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歐陽敏
  盛、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薛香川、謝清志、吳茂昆、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紀國鐘、游盈隆、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健全、
  林國慶、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文嘉、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
  吉仁、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許瑞峰、江耀宗、原住民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高正尚、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鄭志富、賴復寰陳請辭職,業奉
  院長批示慰留,請鑒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六、臺灣省政府委員兼副主席莊碩漢、委員陳鏡潭、陳照娥、陳麗貞、余玲
  雅、陳麗紅、林宗敏、許應深陳請辭職,業奉 院長批示慰留,請鑒察
  案。
  決定:應予備查。
七、福建省政府委員兼主席顏忠誠、委員曹常順、黃武仁、黃廷川、翁明志
  、陳高青、陳滄江陳請辭職,業奉 院長批示慰留,請鑒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八、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局長黃文雄陳請辭職,業奉 院長批示慰留,請鑒
  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以,關於本院所屬各機關地區辦公室及原改
  隸機關組織調整增修訂法規各機關所擬之草案,業經審查整理竣事,請
  核議案。
  決議: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三法案通過,送請
     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擬具「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內政部擬具「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及「自衛槍枝
  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
  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林政務
  委員能白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交通部研擬規範遏止飆車歪風的相關條文後再議。
   院長提示:
     目前飆車情形日趨猖獗,對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威
    脅,除請交通部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提出相關的規定以
    資遏止外,請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對如何處理飆車問題提出因
    應措施,提治安會報討論。
七、交通部擬具「商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能白等審查整
  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八、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擬具「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再修
  正草案,經蔡政務委員清彥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併前案審議
  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併前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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