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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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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11次院會決議

日期:95-10-18

院長提示:
民國95年10月18日第3011次會議
一、關於旅客可以攜帶6公斤的大閘蟹入境,本人已多次要求衛生署、農委會、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注意處理。臺灣經歷威權統治50年,現在自由開放則嫌太過,以致於幾乎讓臺灣淪為各種外來物種(如食人魚、巴西龜等等)的實驗場,甚至任意買賣、棄養,侵害臺灣原生的動、植物及其生態環境;而對岸又是對我們充滿敵意,相關食品安全的法制欠缺、管制不良、黑心食品充斥的地方,所以臺灣2,300萬人民的安全就靠我們公部門來把關,可惜就本案來看,公部門執行公權力不彰,法令規範亦未周延,殊不足取,應立即就動、植物產品進口從嚴考量,並嚴正執法。主管機關的做法關係著全體國人的健康,也關係到國家的尊嚴和安全,我們身為最高行政機關,希望每位首長都要就主管業務好好檢討,有哪些規定不切實際、執行不當、績效不彰,要逐一的盤點檢討,事中立即反應,事後殷切檢討改正,絕不能推諉卸責。

二、蘇主委主持農委會後,一再行銷臺灣的農業,在今天各位的面前,桌上擺了這麼多黃橙橙的香蕉,多麼漂亮。到屏東蕉園去看,香蕉從吐穗、結果、套袋、採收、催熟、裝箱等等,整個過程就像蘇主委講的,要像對待小姐一樣的愛護它。今天我們能吃到這麼好又便宜的農產品,應該感謝這麼好的土地、天氣、陽光、水,以及勤勞的農民認真耕作,和聰明的研究人員改良品種。而政府機關其實就是在產銷過程中怎麼把它設計好,讓他們獲得合理且足夠的利潤。現在的香蕉是最好吃的秋蕉,也是價格最合理的時候,除了感謝蘇主委請大家享用外,好東西要跟好朋友分享,希望大家盡力推廣臺灣這麼好的農產品。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臺灣卓越資訊服務輸出(BEST)計畫及提升資訊軟體品質(CMMI)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這兩計畫有利提升我國資訊服務之質與量,應繼續推廣與強化,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資訊服務業可成為高值化的產業。由於我國在資訊領域的製造和技術有相對優勢,所以,政府投入經費來提升資訊軟體的品質,促進資訊服務的輸出。希望經濟部在過去幾年的基礎上,繼續整合相關廠商,擴大能量,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
(二)在導入這種新制度,務必要求務實可行,才有效益。關於經濟部這次報告中,未來將BEST計畫再推展至流通物流、健康醫療等應用領域,同時,將推動政府及國營企業之資訊採購部門導入CMMI-ACQ制度等,務必和相關機關務實研議,以求切實可行,才能作為民間相關廠商的學習典範,確實達到預期之效益。至相關的配套措施或法令,也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部會與政務委員給予最大的協助。

二、法務部函送「臺菲有關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活動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教育部擬具「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衛生署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修正為「生育保健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生育保健涉及懷孕婦女與胎兒之健康及安全,須權衡婦女基本權利及胎兒生命權等法益,衛生署以審慎立場,多次邀集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及婦女、宗教團體代表討論修法,並勇於任事,對於衛生署相關同仁的努力,以及林政務委員萬億的費心審查,表示肯定與感謝。
(二)本次修法,除法律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外,對於提升遺傳醫學服務品質、維護胎兒生命權及婦女身體自主權,以及施行人工流產之醫療機構應盡義務、未滿18歲未婚婦女之輔導諮商,均作更周延的考量與規範,有助於確保婦女胎兒健康、增進家庭及社會和諧。
(三)本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生署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民間團體說明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修正草案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明白宣告: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二)為維護憲政體制,本院與考試院前於91年4月25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係參照我國憲法第41條及第56條意旨,於第16條規定「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或合議制之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提請總統任命」,惟遭立法院修改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後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更進一步逾越我國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於該法第4條規定,由各政黨依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委員人選及組成審查委員會,行政院院長則必須依審查通過之委員名單提名,送立法院同意。這不但逾越憲法權限之規定,且與通傳會要超越政黨的本旨,有明顯的矛盾與牴觸,終遭司法院違憲之宣告。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修正草案,及併案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修正草案,係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13號之解釋意旨所作修正,目的在讓通傳會能合憲運作。固然該解釋有2年半的落日條款期限,但通傳會成立不過才幾個月,2年半的落日條款期限實屬過長,因此我們要呼籲立法院,希望能夠展現立法效率,在最短期內完成修法,以儘早合憲。
(四)本院所提修正草案無論在內容上或立法時程上,要獲得立法院多數支持通過,並非容易,但是行政院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及憲政秩序的苦心及堅持,必須清楚展現。因此,請研考會研議組成一個最好的團隊,作為本案的推動窗口,並與立法院各黨團加強溝通,及充分向社會各界說明,以爭取支持。

四、林政務委員逢慶擬具「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年)-產業人力套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相關機關查照辦理。
  院長提示:
   (一)經過林政務委員逢慶的費心研商、相關部會夜以繼日的努力,以及蔡副院長多次召集相關部會協調整理,本套案的內容及架構才能清楚呈現。事實上,本套案有三大具體面向,第一個是培育人才,我們要有好人才,才有好將來。培養人才的效果雖不能立竿見影,但卻是要持續不斷的努力,否則,必將失去競爭力;第二個是學以致用,我們要能預見各行各業所需要的人才,妥為規劃培育計畫,也可以透過建教合作,讓人力的供給與需求面能夠銜接,減少落差;第三個是全球化,現在已是競爭激烈的全球化時代,因此不但我們要有具國際觀、全球化的人才,並且也可透過一些機制及誘因,爭取吸納全世界的人才為我所用。今天院會通過本案,各位首長剛才提出的許多寶貴意見,請一併納入參考或配合調整,以期更為完備。
(二)繼社會福利、金融市場、產業發展套案後,今天提出產業人力套案,公共建設套案也預定在下週院會提出,「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的五大套案就全部提經院會核定,接下來就是如何貫徹執行的問題。為了利於以後的運作,並讓全體國人參與,所以要加強對外界的宣傳工作,讓人民知道政府在做什麼,請新聞局負責相關的整理作業與安排,並請相關部會、負責的政務委員把這些全部整理好,請蔡副院長隨時提供協助,適時一起或分批推出,務必讓全體國人及國會知道政府的作為,希望全體國人共同參與,促進國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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