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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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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18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10-11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10月11日第3318次會議
一、今天是10月11日,正好是聯合國指定之「國際女童日」,聯合國在去年即呼籲各國應關切及重視全球女孩的不利處境,建議各國應投資及培力女孩,讓女孩得到應有的人權與照顧,特別指定每年的10月11日為「國際女童日」,立法院也順應聯合國的倡導,通過建議我國訂立「女孩日」的提案。

目前我國0-18歲總人口數約441萬,其中約211萬是女性,占47.89%,經檢視相關統計資料,我國男孩、女孩在生活照顧、教育、醫療保健等方面,受惠人口與資源與母群體的人口比例相當。但在人身安全方面,女孩被害人所占比例較男孩為高;而在胎兒的性別篩選,正常出生性別比例區間值應在105-106之間,去年我國出生嬰兒的性別比例是107.9,比正常比例要高一些,第三胎以上出生性別比例更高達113.4,顯示我國在女孩權益維護上仍有改進空間。

為周延保障女孩權益,提升女孩能力及社會參與機會,本院性別平等處已協調相關部會在改善新生兒出生性別失衡、提供具性別平等觀念之親職教育及家庭教育、培力女孩開發潛能、積極推展女孩參與運動、消除對女孩的暴力行為、建立女孩健康教育及正確體形意識、改善媒體物化或消費女孩報導情形等方面,推動相關策略與措施,請相關部會支持,共同促進女孩權益,落實聯合國指定世界女孩日的用意。
 
二、本院於本(101)年10月5日核定機動調降鮮蘋果、鮮油桃及鮮奇異果等3種水果進口關稅稅率50%,為期2個月,係因應目前國產水果生產淡季,為減緩水果價格的波動,爰選定國內平常進口量大、非經濟栽培或非生產期之水果機動調降進口關稅,以兼顧農民及消費者權益,下列幾點請注意辦理:
(一)請相關部會(尤其是農委會),分析此次調降關稅後對平抑水果價格的成效,作為將來決策的參考。
(二)請農委會積極協調進口水果業者,將關稅減半的優惠反映在水果價格,並持續注意果菜市場盤商的批發價格。此外,請本院消保處稽查國內連鎖超市、量販店等下游賣場的零售價格,適時揭露價格資訊,促使貿易商、批發商及賣場零售業者配合調降售價。另請公平會對任意操縱市場機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者,依法處理。
(三)請農委會密切掌握秋冬季的國產水果產銷狀況,加強宣導「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呼籲國人多享用國產優質安全水果,以維護農民收益。

三、有關勞工保險的財務問題,長期以來廣受各界高度關注,它與整個勞工保險的定位、保險費率的訂定,以及相關機制的設計等,均有關係。由於人口快速老化,國民餘命提高,勞保基金收支逆差時間也相對提早,這是一個警訊,勞委會應該特別重視,及早因應。

勞工保險自民國39年開辦,是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礎,本質上是一個世代互助、風險分攤的社會保險制度,但我們的人口出生率一直下降,此一潛藏危機將會影響以世代互助概念支撐的制度,國外社會保險亦普遍存在此一現象,政府必須注意這種潛藏負債的情形,做好適當的控制。

此次勞保財務問題引發外界討論,係因勞委會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時,未能先與本院討論,本院在初審時考慮涉及層面廣泛,暫時不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周延研議,再行修正。事實上,政府都會盡力維繫社會福利制度或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但也不希望因為制度的設計不良造成保險管理單位風險管理的觀念淡薄,政府必須兼顧保險制度及社會福利制度兩者間的平衡,審慎研議。

四、總統在昨日的國慶文告中提到的四大重點方向,其中投資方面,總統特別宣示:「在兼顧國家安全與利益的前提下,將大幅放寬外來資金投入臺灣產業的限制;未來開放是常態,管制是例外。在引進新增投資和增加本國勞工就業的前提下,對勞動市場的限制條件應該與時俱進,在勞工權益與促進投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總統所提的吸引外來資金(包括外資及陸資)部分,經濟部一向致力於引進外資來臺投資,之前的「2012台商投資台灣高峰會」,已有20家臺商表達投資意願,總投資金額高達新臺幣380億元,投資地點並分布在各地;上週的「2012全球招商論壇」,共招商61家(包括製造業及服務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266億元,這是相當大的投資金額,顯示經濟部在吸引外來資金方面所做的努力。至於陸資來臺投資部分,經濟部施顏部長表示在兼顧國家安全及考量國內產業因應能力的原則下,將加速推動第四波陸資來臺鬆綁,請經濟部依既定規劃積極推動。另外,經建會將提出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經建會提出通盤規劃後,後續的執行面規劃也希望陸委會及經濟部能同步完成,無縫接續並掌握經濟發展的時效。另外,投資不限於製造業,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服務業方面也應注意。近來新加坡積極爭取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offshore hub),事實上,本人在今年年初,即邀請央行彭總裁、金管會陳主任委員及財政部部長共同研商討論,要求國內金融機構要積極因應此外在環境的競爭及挑戰。本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已將「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及「建立以臺灣為主的理財平臺」列為工作重點,希望國內金融機構能夠積極爭取商機,最好一次到位,彌補過去10年與香港、新加坡在金融發展方面的落差。另外,如陸銀來臺參股及比例的問題,我們也應該有興利及正面的思維,如總統所言,兼顧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用管理來代替管制,開放是常態、管制是例外。金融業務也應有開創思維,例如香港當年以H股帶動資本市場興起之例,積極研議發展臺灣T股的可行性,甚至以人民幣交割,再例如新加坡研議成立黃金保管機構配合,交通部之前推動的高雄港申請成為倫敦金屬交易中心(LME)的遞交港(delivery port)之規畫等。並不是說就採納此二例子,而是舉例希望大家能以較正面開放的想法推動,說不定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出來。

又總統宣示有關勞工權益與促進投資間取得適當的平衡,請薛政務委員承泰及管政務委員中閔持續努力協調勞委會、經建會及經濟部,共同思考未來的發展。

報告事項
一、財政部陳報「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績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摒棄本位主義,思考創造多元價值,提升運用效益。請財政部透過教育訓練、財產檢核、落實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之活化檢討等機制,協助各機關辦理活化運用,讓閒置資產發揮效能,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共同創造國家資產最大效益。財政部前將國有土地開發的經驗彙編成『如何「點石成金」』手冊在行政院會議中分發,頗具參考價值,各機關可據以瞭解應如何辦理此項業務。另外,請國產局落實國有公用財產檢核工作,透過檢核程序,瞭解各機關公用土地實際是否公用、低度利用等情形,辦理評比結果對前3名應予鼓勵,對最後3名也應考慮採取一些懲處的措施。至於「國有財產法」的研修,現階段有其必要性,請財政部本企業管理之理念加以檢討。
(三)不論是都會或偏鄉地區,少子女化都會造成大量校園空間的閒置,此現象已開始出現,且未來會越明顯,為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請教育部主動邀集相關機關、單位,並結合民間團體或NGO(非政府組織)的資源,將閒置校園做妥善規劃、有效利用。
(四)陳政務委員振川已說明了當初建造臺北車站的背景,由陳政務委員的說明可看出,引進民間資源推動公共建設的必要性是愈來愈大,陳政務委員並呼籲,未來組改之後,工程會的促參業務將移轉至財政部,應注意相關業務轉換(transition)的無縫接軌,請財政部、工程會共同努力。
(五)與會首長所提相關意見,請財政部國產局先做初步規劃,再提請江副院長主持的國有不動產規劃小組討論。
(六)薛政務委員承泰所提胡璉將軍故居個案,請管理機關(福建省政府)彙集相關資料後,與國防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共同討論,有效利用(例如發展成觀光景點)。

二、教育部陳報「幼托整合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可延至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幼兒園外,其餘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均應於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截至9月底止,全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完成改制比率達86.86%,請教育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如期如質完成改制作業。至於地方政府實務面臨的困難,能否給予若干法規上的彈性,請教育部進一步瞭解並協助。181所不參與改制的公立托兒所,其後續衍生的收托問題與需求,請教育部協調地方政府共同處理解決,協調中如有困難,可以請江副院長幫助協調。
(三)關於媒體報導部分公立托兒所停辦後,造成家長送托困擾,簡報第24頁教育部雖提出一些因應方式,但仍請密切注意地方政府的執行情形,公托不改制的原因包括教師資格、財務負擔等問題,請教育部、內政部加以思考,積極因應。

三、交通部函送「臺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24號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係國防部參照法務部所擬、上週院會通過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之立法體例,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以彰顯國軍遏止酒駕之決心。惟「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尚需函請司法院會銜,因此,請注意兩案應於同一期間內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經管政務委員中閔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將來臺就學的大陸學生比照外籍生及僑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的範圍,展現政府人道關懷及對人權的重視,也創造一個友善的生活及學習環境,有助兩岸青年交流往來。請教育部、衛生署及陸委會積極爭取立法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相關機關也請及早準備後續應配套完成之行政作業及法規,以利施行。
(三)總統昨天在國慶演講中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應做全盤檢討,請陸委會積極辦理,在完成修法之前,為解決目前兩岸投資急迫性的問題,現行部分條文可否彈性運用,例如第95條對於已來臺投資者可否指派人員來臺從事相關業務等,請陸委會與經濟部、金管會等相關機關深入研議。

三、教育部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光男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臺南市顏副市長所提意見,請教育部納入執行面考量。
四、褒揚國防部故空軍上校王同義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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