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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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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90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03-15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3月15日第3290次會議
一、臺南市政府所提白河水庫淤積嚴重有效蓄水量不足,為解決灌溉水源問題,建請中央協助籌措「補助水源開發計畫」經費,辦理「嘉南大圳北幹線引水工程」。據瞭解嘉南農田水利會預計以「嘉南大圳北幹線引水工程」進行水源調度,增加白河溪下游農田灌溉水源(受益面積603公頃),立意良善,農委會已於本(101)年3月2日函復嘉南農田水利會於本年4月中旬前,依規定程序提報計畫及經費進行審議,請農委會督促嘉南農田水利會儘速辦理。至於白河水庫因淤積停灌一節,請農委會會商經濟部研處,並請農委會督促所轄農田水利會積極辦理清淤疏濬事宜。
二、國防部高部長所提有關林毅夫叛逃及其相關問題,並請求法規會及法務部協助乙節,羅政務委員瑩雪認為應視其是否為繼續犯及追訴期妥適處理,非常正確。不過,法治國家對於繼續犯的解釋必須一致,不能因個案而有不同的法律適用,但也要考慮到國防部軍事方面的特殊考量因素。本案的追訴時效是否已過,是否還是繼續狀態,這是一個法律認定的問題,請法務部會同國防部進行專案研究。
三、鑑於近來一些進口肉品與市場販售的一些豬肉產品和加工品,部分驗出有非法的乙型受體素,以及最近國內養雞場發現有H5N2的禽流感疫情,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以致對日常生活的食品安全產生疑慮,除了加速對違法業者法律責任的追查外,本院應該採取更快速、更強力的因應作為,整合跨部會的力量,從食物的來源、製造、販賣、消費等每一個環節,全面檢討現行的作法以及落實嚴格的檢驗制度,農委會和衛生署已在12日依上週院會指示之原則,調整了檢驗的作法。相關法規如有修正必要就應儘速修正,例如要加強罰則就要採取適當的、嚴厲的修法處理,請相關部會儘速檢視有無修法必要,務必在最短時間內重建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信心。比照去年處理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的作法,請江副院長成立「食品安全危機處理小組」,召集衛生署、農委會、法務部、內政部、國科會、經濟部、環保署、新聞局、研考會等相關機關共同進行密集的跨部會協調,包括中央和地方協同處理的行動、檢驗能量的調度,以期迅速阻斷不合格肉品的銷售,國人才能夠吃得安心,請相關部會首長在江副院長主持的會議全力配合,共同營造一個飲食安全的環境。至於公布檢驗結果究應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除了尊重各地方政府的職權外,有無必要統一作法,請衛生署和農委會從法規面考慮,也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37條、第38條的規定,務必達到讓民眾安心的目的。如果法規不夠周延,就要儘速修法,相關配套措施也要縝密規劃。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農村再生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農村再生的規劃是以「希望農村」為目標,如何活化農業這個產業,以吸引年輕人力加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請農委會配合「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規劃的「樂活農業」施政主軸,賡續積極推動各項農業重要施政,並特別強調健康、卓越、休閒等農業的多功能價值,讓臺灣農業逐步邁向年輕化、有活力、高競爭力與所得穩定的樂活產業。
(三)農村再生工作應與農業產業活化密切結合,農委會所提透過社區產業盤點、規劃特色產業及社區產業行銷等策略,原則可行,並希望能隨時檢討,使農村再生計畫能更符合實際。此外,可加強整合資通訊科技及雲端平臺,並與文化、觀光等異業資源結合,以豐富農產及農業休閒旅遊內涵,有效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農村再生條例自99年8月4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超過1年半,農委會簡報所提案例,經由農村社區環境的改變,重新塑造住民與在地文化的價值,值得參考,請農委會廣為宣導。又,農村再生的工作涉及跨部會的溝通及合作事項,請農委會與相關部會建立溝通平臺或定期會商,共同促使農村再生的工作更臻完善。
(五)農村再生除了希望吸引年輕人返鄉、留鄉外,也希望提供機會並吸引原來不屬於農村、甚至原本與農業沒有關聯的人,以其熱情及專業願意加入農村並從事農業工作 ,因此,請農委會在宣導時,除了「返鄉、留鄉」的概念,也要加入其他的名詞,涵蓋這些原本與農村沒有關聯的人,讓他們也有機會參與農村再生工作,協助農業的發展。
(六)楊政務委員秋興及臺南市林副市長所提地方政府推動農村再生工作的建議,以及楊政務委員希望培根計畫能夠結合社區營造的概念,加強運用社區規劃師等,均請農委會參考,希望融合地方經驗後讓農村再生的推動工作更完整,達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二、交通部陳報「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計畫屬於「高雄海空經貿城整體發展綱要計畫」的一環,並已列為總統「黃金十年」海空樞紐施政主軸之重要發展計畫,對於高雄港市以及南部地區的產業發展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請交通部持續積極推動本項計畫,並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及高雄市政府全力協助。
(三)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除了希望能協助石化產業外,預期每年可增加約400萬TEU之貨櫃裝卸能量,將可提升高雄港的競爭力,但如何充分運用這些增加的貨櫃裝卸能量,避免閒置,請經建會在規劃自由經濟示範區時予以納入考量,也請新成立的臺灣港務公司依交通部毛部長的意見,就增加的裝卸能量部分多加思考,提出新穎的營運概念與建議。
(四)國道7號的興建,除了為因應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外,也攸關高雄地區的發展,請交通部參考與會首長之意見妥為規劃。
(五)有關洲際貨櫃中心二期計畫的填方來源,牽涉技術方面事項,請陳政務委員振川邀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再研商,於通盤檢視並考量環評及成本等因素後,希望能思考更適宜的處理方式。
(六)高雄煉油廠曾承諾在104年遷離後勁地區,但鑑於過去曾有大型產業自某個地區撤出後,該地的繁榮度立即降低,因此,請高雄市政府評估石化業撤離對高雄地區當地商業與經濟發展的衝擊情形,如有評估或建議,可提供經濟部參考。
三、財政部陳報「電子發票推動策略與挑戰」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財政部近年來推動納稅e化服務,已有相當成效,電子發票為其重要之ㄧ環,以我國一年約80億張發票量計算,一年可以少砍8萬棵樹,電子發票之推動除可大幅節省徵納成本,並確有節能減碳的附帶功效。惟現階段民眾對於紙本電子發票規格大小不一及不利保存等疑慮,以及用自然人憑證作為開立電子發票及歸戶的載具等,均請財政部作進一步的宣導,以利推動。
(三)推動電子發票涉及相關法規修訂等問題,牽涉很多部會業務,請張政務委員善政與管政務委員中閔共同召集作跨部會協商,也請相關部會提出主管業務可能存在的障礙,俾供政務委員於整合時能清楚完整考慮。至於張政務委員進福提到經濟部、金管會的一些配合事項,也可一併透過跨部會討論來設法解決。
四、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暑期研究生研習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政務委員審查後再議。
二、國防部擬具「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政則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係推動實施「募兵制」之配套法案,業經列為本院亟需立法院在第8屆第1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急迫性法案,請國防部會同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三、內政部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振川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鑑於日本311大地震引發超大海嘯,並導致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造成嚴重災情,以及國人高度關注之流感、禽流感及口蹄疫等疫情防治工作,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之因應檢討,爰修正本法。
(三)本次修正特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使災害防救工作在法制上更趨完備,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獲得更充分保障。全球近來各類災害接連不斷發生,本次修法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四、教育部擬具「大學法」第9條、第15條、第33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褒揚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故前常務委員黃崑巖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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