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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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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133次院會決議

日期:98-02-26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續約協議書,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經張政務委員進福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以立法方式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已為近年來國際間普遍採行之方式,我國亦應儘速推動立法,請通傳會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爭取對本法案之支持,並賡續積極推展國際合作,以加強遏阻不當濫發商業電郵行為。

二、本院體育委員會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經曾政務委員志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運動彩券雖自去(97)年5月2日正式發行,惟其盈餘受限於「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相關規定,無法供體育運動發展之用。本次院會通過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明定運動彩券發行盈餘百分之九十供體育運動發展之用,餘百分之十作為社福相關支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體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順利通過。

三、教育、內政兩部會銜擬具「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經曾政務委員志朗、朱政務委員雲鵬等會同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為符合社會發展所需,本案將原先分散由不同法令規範、不同主管機關管理之幼稚園、托兒所、居家照顧、托嬰、國小課後教保多種服務納入一個規範內,建立完整的零到12歲的教保體系,非常重要,也是一個新的里程碑。請教育部及內政部加強向業者說明,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四、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50條、第75條修正草案,經曾政務委員志朗及朱政務委員雲鵬審閱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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