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民國103年4月3日第3392次會議
明天是兒童節,本人要特別呼籲善待小孩,不希望再看到父母對子女家庭暴力的情形出現,過去幾年,除了有通報的家暴案件相當多外,未通報的家暴情形恐也不少。家暴對於兒童的心靈會造成非常長遠的負面影響,許多父母或許是因為工作壓力大,也或許是經濟狀況不理想,因而遷怒小孩,甚至採取帶著小孩自殺最極端的做法,這是人間的一大悲劇,希望全國父母都要善待我們的小孩,讓他們還沒成長足夠成熟的生命都能平安健康成長;也希望所有父母都能夠多花一點時間與小孩相聚、多關心他們,給他們足夠的時間傾聽他們在學習或生活上的需要,這並不需仰賴任何的立法、政府的補助款或是民間團體的活動,只要我們減少一點看電視或用電腦的時間,相信給小孩正面的支持及鼓勵會十分顯著。
緊接著兒童節之後的清明節,是我們傳統的重要民俗節日之一,大家利用清明節前後進行掃墓及祭祖,古有明訓「慎終追遠,民德歸厚」,不管這個世界或時代變得多麼現代化,甚至是後現代,希望這樣良好的風俗能夠一代一代的傳承下去,這是臺灣社會非常寶貴的敦厚風俗。未來這三天假期,大家儘可能安排時間掃墓或與家人聚會,透過對先人的追懷,希望能夠凝聚更多社會和諧的力量及家庭價值。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目前國內正為了兩岸服貿協議相關問題引發熱烈的討論,社會大眾也非常希望知道,政府在服務業方面究竟是如何協助國內相關業者。經由經濟部報告本方案的辦理情形,透過一些具體案例的說明,可以讓全國民眾更加瞭解政府除了在ICT等產業協助大企業外,對中小企業的扶助亦是不遺餘力。投資是維持經濟持續成長的重要動能,本方案即是透過政府投入資金,引導創投及民間資金投入,以共同協助策略性服務業,目前已有初步的成果, 9類策略性服務業中有23家接受政府基金及民間創投基金的協助,請經濟部持續推動,讓國發基金所編列的100億元經費能夠充分運用。除了現有的9類策略性服務業外,希望經濟部能隨著市場的動態分析,以滾動方式持續檢討修正本方案,適時納入其他具發展潛力的服務業,如觀光旅遊業、人力服務業及連鎖加盟業等,因應經濟活動的蓬勃及多元化。
(三)本方案除了挹注資金外,亦借重創投業者顧問輔導能量,協助被投資企業健全營運體質及拓展國內外市場通路。未來可再強化連結其它部會輔導資源,除了如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及經濟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等經費協助外,也能提供業者有關業師或諮詢等顧問輔導方面的協助,以強化產業發展環境,發揮政府產業政策輔導之綜效,達成增加就業、擴大服務輸出及服務業科技化之政策目標。
(四)報告中提到目前已有幾家接受政府基金及民間創投基金協助的業者,由成長期進入了擴充期,這些成效不錯的案例,可以作為我們在宣導相關政策的有利說明,希望經濟部儘量安排這些業者現身說法,將他們創業或擴充的故事配合陸續展開的服務業文宣活動,讓社會大眾廣為周知,鼓勵更多想要創業的年輕人,並進一步得到國人的支持。
二、衛生福利部陳報「完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體系執行成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明天(4月4日)就是一年一度的兒童節,在此預祝全國小朋友們兒童節快樂!今天特別安排由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報告當前兒少福利與權益體系的執行情形。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政府多年來持續推動兒童及少年之經濟、健康、教育、保護、發展等各項權益保障工作,總統提出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落實保母證照制度」、「5 歲幼兒免學費學前教育」、「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重要政見,也在過去這幾年陸續完備法制並落實執行。感謝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財政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的共同努力。
(三)為全面保障兒少權益,政府已於100年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各相關機關除應落實執行外,對於民間團體進一步的訴求,也應積極檢視及回應,現行政策、法規如有不夠周延之處,就應檢討修正,以提供全國兒少最佳利益。此外,為建構更友善的育兒環境,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未訂定以年齡為標準之兒童優惠措施者,請加速研議辦理,並公布相關優惠措施供民眾查詢應用,以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美意。
(四)臺中市蔡副市長所提「小戶長」的現象或問題,其背後的原因值得進一步瞭解及因應,這可能是面臨生活困境的單親或隔代教養家庭,也可能是富有家庭因學籍或避稅的考量而為小孩單獨設籍,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通力合作,以跨部會方式清查並發掘其中是否有須由政府特別關照的情形,如果是屬於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應處理的範疇,可以結合民間資源與地方政府的力量,大家一起努力讓每一位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都能健康、平安的成長,這才是兒童節對全國兒童最好的禮物及貢獻。
三、教育部陳報「幼托整合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使學齡前幼兒都能獲得兼具教育及照顧功能的優質服務,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原本的幼稚園及托兒所,均已於去年12月底前全數改制為幼兒園,我國已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幼托整合的國家,教育部、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的努力,值得肯定。
(三)近年來少子女化已成為趨勢,為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達到鼓勵生育的效果,公共化教保服務措施有持續推動並定期檢討修正之必要。但政府資源有限,請教育部積極研議鼓勵更多民間資源投入公共化教保服務,以擴大提供優質、平價、普及、近便的教保服務。
(四)至於與會首長提出的相關建議,希望教育部能納入參考,其中因應少子女化的趨勢,許多國小已產生閒置的教室空間,請教育部並請各地方政府共同協助,積極研議檢討國小閒置空間釋出作為公共化教保服務用途之可行性,以期讓有限的國家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討論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蔣政務委員丙煌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經蔡政務委員玉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經鄧政務委員振中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經鄧政務委員振中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最近有關兩岸服貿協議的爭議,迭有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化之要求。事實上,過去半年來,相關部會已訂定兩種與兩岸協議有關的監督機制,其中之一「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規範行政部門應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等四個階段,與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以及有關簽署後國會核准(報准)的監督程序;另一機制「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則是結合了國安單位針對每一協議簽署之前,須有嚴謹的國家安全評估,以確保所簽署的協議不會影響國家安全。由於這兩個機制基本上都是行政命令,因此外界一直有呼聲,希望將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從行政命令提升到法律位階。為了回應社會大眾希望能夠參與監督的期待,並兼顧行政權的空間及效率,陸委會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簡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納入上述兩種機制,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的訴求。今天院會通過後,請陸委會及相關機關都能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爭取支持。
(三)未來各部會不論是與中國大陸或是其他國家洽簽任何雙邊協議或協定(包括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金融財政等各層面),務必要非常謹慎注意監督機制的規範,千萬不要忽略事先爭取國會及社會大眾的支持,以避免協議完成簽署後,因立法院有不同意見而須退回重啟協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