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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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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82次院會決議

日期:103-01-21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簽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之「地政士法」第51條之1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本院已於昨日正式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次提出覆議案的理由,請各位首長參考今天分送的新聞稿詳細內容,可以更加清楚本院提出覆議案的立場。本案在呈請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後,請內政部及與國會聯絡有關的單位要盡全力與執政黨立法委員溝通,以爭取委員的支持,讓覆議案能順利通過。此外,本人要再度提醒,當法案進入立法院朝野協商的最後階段,如果主政部會對於朝野協商的修正意見不盡全然同意,首長或副首長應親自出席朝野協商以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或表達保留意見,否則若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我們要再透過修法或是其他方式尋求解決,都將是事倍功半,因此,在上週院會本人已就立法院最後階段朝野協商法案時,各部會應有的準備及作法有所提示,請大家落實辦理,俾讓立法更為周延,行政立法間的互動更為順暢。下面幾點,請大家能夠更加注意:
1、由於立法委員主動提出的法案或修正條文有時會對現行制度造成重大影響或對後續的執行產生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各部會除掌握所推動法案的立法進度外,亦要密切注意立法委員的提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應在程序委員會列入議案前,將評估意見(包括窒礙難行的理由及法案通過的可能影響)提報本院,俾讓秘書長或本院主管處能及早因應提供協助。如果議案已排入議程,各部會應於審查前向提案委員溝通說明,如提出該案的委員堅持將議案列入委員會審查,主政機關應儘速備妥說帖,向委員會召委及執政黨團說明行政部門的立場並請求協助。
2、如果爭議法案已進入委員會審查階段,而且出席委員有意推動通過,主管部會應採取一些因應的措施,例如請主席裁示該議案另訂期繼續審查,或召開公聽會後繼續審查;如果勢不可為,則應爭取將該議案交付黨團協商,希望能在王院長或副院長主持的協商會議有機會逆轉;如果委員會決議不交付協商,各部會除應即時回報行政院,亦應由主政部會商請執政黨團於該議案列入院會討論事項時提議交付黨團協商,才有機會更從容檢視條文,俟協商期滿一個月必須訴諸表決時,則應配合執政黨團作動員之準備。以上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希望能及早發現有爭議的法案並爭取更多的緩衝時間,繼續溝通和協調,以免有爭議的法案在未有更周妥的處理前,就直接送到立法院院會二、三讀,造成不易補救的結果。
3、希望我們的行政團隊能再加強與立法院黨團或委員會的互動,將來儘量不要再有類此覆議案的提出。各部會務必要密切注意權責範圍內所有法案的審議情形,如屬於一般民生法案的修正,請部會本於權責判斷是否支持委員的提案或提出因應對策;如與政府政策方向、作為牴觸的重大法案,像「食品管理法」、老農年金的修正等,務必請主政部會採取必要措施,若阻擋或是勸阻無效,一定要及早陳報本院,請秘書長協請執政黨團協助。總而言之,希望行政與立法間的關係能儘量順暢,各部會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應更加注意與立法院間的溝通協調。
4、最後,希望所有部會在處理具爭議性的法案,能儘量與相關團體及社會人士做好協調溝通,讓他們瞭解政府的考量,進而支持政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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