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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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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849次院會決議

日期:112-03-30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12年3月30日第3849次會議

一、方才新北市侯市長就新北捷運建設所提意見,與會首長也有相關的回應,不論是中央或地方的重大公共建設,其實都是國家整體建設的一部分,亟需大家一起努力,彼此間如能充分溝通,相互瞭解什麼地方需要努力改進,相信絕對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尤其如侯市長所提的淡北快速道路,涉及跨區域不同地方民意的反映,除了中央地方政府間的溝通外,地方政府間的溝通也很重要,在此期盼中央地方能共同合作,才能提升行政效率,讓所有公共建設都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如期如質完成。

二、立法院本會期(第10屆第7會期)將於5月底休會,經院會討論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的法案,請各主管部會務必把握這兩個月的時間,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期能順利完成三讀。

 

報告事項

一、教育部陳報「少子女化對策執行成果及幼兒園降低師生比規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政府積極推動「0-6歲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並投入少子女化對策相關經費,從2016年的150多億元,大幅成長到今(2023)年已達千億元,其中6歲以下幼托經費達近900億元。此外,自今年起,政府亦再針對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取消排富限制,並增加相關托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提高幼兒園教保員教保費,藉由適度提高待遇福利,讓幼托機構服務人員無後顧之憂,並讓幼兒得到完善的教育及照顧。後續請林萬億政委會同教育部、衛福部等有關機關,就少子女化對策相關措施持續盤點,滾動檢討,為國人打造一個更好的環境,減輕家庭生養負擔,全面提升育兒品質,讓年輕一代「願婚、敢生、樂養」。

(三)為減輕教保服務人員工作負擔,提升學前階段幼兒受教品質,教育部擬定幼兒園調降師生比之規劃方案,以「不影響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機會」、「依各地區公共化供應量、各園各年齡幼兒現況等情形,分年逐步達成」、「一般私立幼兒園,以獎勵取代強制」的方式推動;整體規劃降低班級學生人數,使師生比達1:12為最終目標,對於已達成及尚未達成師生比1:12之幼兒園,都有具體措施穩健推動。預估自明(2024)年起至2030年,共計需132億元,平均每年投入約20億元的經費,請主計總處就本案所需經費優予協助,支持提升幼教服務品質。至於與會地方首長所提經費補助問題,請教育部適時檢討回應。

二、交通部陳報「清明連假疏運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今(2023)年清明節連續假期共計5天,預計將有不少民眾返鄉掃墓祭祖,加上近期國內疫情逐漸趨緩,防疫措施逐步鬆綁,國內旅遊大爆發,交通部估計今年清明節連假首日國道南向全日交通量可能也會名列前茅。在此呼籲國人能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考交通疏導措施,利用國道車流量較少之時段出發。同時請交通部檢視過去連續假期交通狀況,透過大數據分析,完成相關整備工作,連續假期間也請相關交通工程施工單位確實停止工程施作,以確保疏運安全。

(三)各處墓園及景點周邊地區在這段期間將湧入大量人潮,各項交通疏導措施及路況即時資訊,請交通部要讓民眾充分瞭解避開壅塞路段,以提升交通疏運措施之效率。此外,考量近期部分地區水情吃緊,請消防、警政及交通單位持續宣導民眾掃墓用火安全,並作好各項救災整備工作,預防墓區火災發生。

討論事項

一、編具「行政院113年度施政方針(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

(二)謝謝各位政委協助審閱,請各部會首長會後再詳實檢閱,尤其新任部會首長或許也會有些看法,如有修正意見,請於今(30)日下班前送本院綜合業務處彙辦。

二、教育部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法主要係為因應教育環境、資源大幅變化,兼顧身心障礙者與兒童權利公約理念,另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並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所進行的通盤檢討,有助強化保障特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項措施實施至今,已節省民眾電費支出,有效創造節電效益,也促進節能減碳,對社會經濟有正面效益。本次修正將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最高2,000元的優惠再延長2年,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朝綠色消費目標邁進,加上今(2023)年經濟部推出的汰舊換新補助3,000元,民眾最多可領5,000元,既環保又省錢,也請相關部會多加宣傳,讓民眾都能好好利用。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及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四、文化部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公共媒體是一個社會重要的文明指標,直接反映國家的民主與文化素養,因此政府應全力支持及協助公共媒體穩定發展。現行「公共電視法」已超過10年未作修正,就當前媒體環境來看,部分條文規定已不合時宜,且影響公視基金會之正常營運;本次修正務實地解決公視基金會刻正面臨的董監事選任不易、營運經費不足等核心問題;有助於改善公視基金會經營環境,強化對各個年齡層和不同收視族群的公共電視服務,協助公共電視數位轉型,提高國際新聞傳播競爭能力。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五、法務部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有賴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協助,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且健全法制,建立「公職律師」的制度,有其必要。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六、海洋委員會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會同吳政務委員澤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臺灣四面環海,擁有海洋豐富資源,政府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但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更是格外重視。繼本院今(2023)年2月2日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後,今(30)日院會再提出本修正案,進一步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也冀望透過跨部會的合作,在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以符合國際趨勢。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七、海洋委員會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臺灣是海島型國家,海域治安為國家發展及社會穩定之重要基礎,「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修正通過後,已明確海洋委員會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安全的使命,惟仍須配合修訂有關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規範,以完備執行工作所需法制。本次「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修正,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我國於海上執法人員得據以依法使用器械,具雙重意義,將可提升執法效益。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委會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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