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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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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68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10-17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10月17日第3368次會議
一、有關高雄市劉副市長所提莫拉克颱風災後台20線南橫公路復建相關問題,雖然這確實是莫拉克風災的重點災區,惟因路廊取得不易,加上之前修復的道路不斷受到風災、水災的侵襲而再度中斷,為能根本解決,不要讓每年編列的修復經費,數年後又付諸流水,請原民會林主任委員確實掌握當地情況(包括原住民鄉親是否願意考慮其他的生活方式,都一併作確切的瞭解),以儘速尋求一個確實可行的方案。
二、前天(10月15日)立法院院會表決不信任案,結果以45票贊成、67票反對,否決不信任案。感謝立法院多數委員對行政團隊的支持,讓我們有機會繼續為民服務,在此也要期勉所有內閣同仁積極任事,雖然立法院的議事程序目前尚未明確,但政府的施政絕不能因此受到任何影響,畢竟政府的施政有些是屬於需要法律的修正才能正式推展的,但也有些是不需修正法律就能立即推動的,後者的數量甚至遠多於前者,例如昨天(16日)下午本人與全國中小企業座談,企業界代表所提十幾項建議政府實施的作為,大部分都與各部會的行政裁量、措施或法規命令有關,只有一、二項是涉及法律的修正,可見很多事情在既有的法令規範下,行政部門只要修正命令或改變措施及作法,就能讓民眾立即有所感受。行政部門可以做的、必須要做的事情很多,請各部會要加速規劃並推動一切福國利民的措施,絕不因立法院議事的不確定性而有所延宕,尤其期盼部會首長要謙卑聽取各界的聲音,確實瞭解民眾對於部會的施政有哪些期待或有哪些不滿,只要踏實地面對民眾的需求與期待,切實去做,相信一段時日之後,就能獲得人民的支持與肯定,希望各部會首長共同努力。
三、立法院本會期正在審議中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僅攸關臺灣經濟未來進一步的發展及經貿實力的擴大,也關係到我們加入TPP、RCEP等國際經貿組織的推動,其涉及的不只是經濟部主管的服務業,也包括其他部會所主管的行業。依據立法院朝野協商共識,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正式審議前,要先舉辦20場公聽會,目前已辦理12場。在此要求所有相關部會,對於出席公聽會的機關代表或是推薦的學者專家,務必要清楚掌握服貿對於國家的重要性,並積極對外說明及辯護,同時與服貿有關的部會首長及副首長也應確實瞭解與業務有關行業所涉相關團體及民間業者的意見,以及溝通的情形、尚未協調解決的問題,是否需要動用980億元的輔導基金或經費等,及早做好各項準備,以因應立法委員的質詢。為統籌這項工作,請毛副院長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做一次盤點及後續的公聽及審議準備,並請相關部會首長務必重視。我們不能讓服貿協議的推動,因目前的受阻而影響到後續的臺灣經濟與其他方面的發展,這是行政院團隊大家必須共同努力的一件事情。與服貿沒有直接關係的部會首長,也希望能瞭解服貿一些基本資訊,在各部會舉辦的業務活動上適時對民眾展開必要的宣導。另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研議檢討改進相關宣導方式,希望能有更好的方式讓更多民眾對服貿此一確實有利於國家的事情有正確的瞭解及支持。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陳報「我國出席2013年APEC經濟領袖會議總結」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今年在印尼峇里島舉行的第21屆「APEC經濟領袖會議」,在蕭前副總統的率領,以及外交部與相關部會的通力合作下,我代表團順利圓滿達成任務,感謝所有相關部會同仁的辛勞與努力。
(三) 蕭領袖代表此行明確傳達我國推動經貿自由化,以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決心,對我國未來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將有所助益。請各部會持續運用APEC平臺,強化與主要貿易夥伴雙邊經貿合作關係,並掌握區域經濟整合進程。至於蕭領袖代表與主要國家領袖所舉行的雙邊會談部分,請外交部持續追蹤雙邊會談各項議題的後續進展。
(四) APEC各項會議是我國推動國際及雙邊合作的重要平臺,其討論議題牽涉非常廣泛,除經濟、財政方面的議題外,亦包括交通、農業、衛生、教育等,為使各項議題能加以整合並發揮整體效益,避免各自為政,已敦請毛副院長負責統籌協調及研議我國參與APEC之整體策略及方式,作為下次及未來參加APEC各項會議的一個指導原則。距離明年APEC會議雖然還有很長的時間,但仍希望相關準備工作能儘早進行,以利未來各部會首長參加部長級會議及資深官員會議(SOM)能有更整體性的規劃。
(五) 外交部林部長提到參加APEC會議對我國國際能見度及實質經貿關係都有很大的幫助,但如何讓全國人民也能夠瞭解參與此國際經貿組織,甚至我們所要爭取加入的TPP及RCEP,對於臺灣發展之重要性,請相關部會都要積極建立論述,並透過各種文宣管道,加強民眾對於我們這方面努力的認同。尤其未來在推動加入TPP及RCEP的論述規劃上,不是只重複強調「希望趕快加入」,更要具體讓人民看到如果不加入可能會因此蒙受哪些經貿損失,反之如果及早加入,哪些行業將可具體因而獲益,因此,請經濟部、經建會、外交部等相關部會特別加強這方面論述的能力及文宣工作,以爭取民眾的支持。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陳報「我國出席2013年APEC第25屆年度部長會議(AMM)」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對於經建會管主任委員、經濟部張部長及代表團同仁的投入與辛勞,本人在此表示肯定與感謝。本報告所提事項,請各相關機關加強協調、積極落實。目前亞太經濟整合正在快速發展中,「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自日本於本(2013)年7月正式加入後,目前已有12個成員,10月8日TPP成員領袖發表共同聲明指出,談判已有具體進展,並以本年底前完成談判為目標。另以東協為主體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亦已完成2回合諮商,目標於2015年完成;值此同時,香港正與東協洽簽FTA,盼順利取得加入RCEP的門票。由以上的情勢發展可看出,東亞地區的區域經濟整合正如火如荼地進行,我們如不設法儘速加入這班列車,對臺灣未來的經濟發展隱憂甚大。為開拓我國經濟發展的契機,請各相關部會全力加速完成目前對外洽簽之經濟合作協議,採取多管齊下,而非循序漸進的方式,積極推動我國加入RCEP、TPP及洽簽雙邊FTA,並持續加速改革我國經貿體制的自由化及便捷化,加強與各APEC會員體的實質合作關係。
(三) WTO第9屆部長會議(MC9)為本次APEC部長會議討論的焦點之一,如能在本次會議達成具體成果,當能讓外界重拾對多邊貿易體系之信心,這對我國的意義也相當重大。距離MC9的召開僅剩不到7週,請駐外館處及參與談判人員持續積極蒐報相關談判進展,俾供經濟部及其他相關部會研議因應。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報「協助我國銀行積極布局亞洲拓展市場規模」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 准予備查。
(二) 為提供企業更完備的金融服務,金管會擬訂加強國際監理合作、鬆綁法規程序、培訓國際人才、建置海外布局資料庫等措施,協助我國銀行積極布局亞洲,期許未來3至5年能促成1至2家國銀活躍於亞洲地區,成為具指標性之亞洲區域性銀行。此一目標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及各部會的通力合作,請金管會積極推動,並請中央銀行配合辦理相關法規程序之修正,外交部及經濟部之駐外館處提供商情蒐集與必要之協助,以強化金融服務輸出的競爭力,促進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繁榮與成長。
(三) 有關央行彭總裁所提,由於公營銀行負有政策性任務與其他重要的功能,致外界對其績效有些誤解,因此,我們在解讀公營銀行的資產報酬率或營運績效之高低時,應該要有較正確的解讀方式。至於彭總裁所提,公營銀行的人事鬆綁與待遇提升,將有助於延攬優秀人才,提高公營銀行之營運績效一節,財政部張部長的發言也有同感。我們不必因為外界對於公營銀行高階主管有「肥貓」之批評而有所猶豫,該做的事情還是要做,請財政部朝此方向積極研議,並能對外正面說明,勿因外界有「肥貓」之批評,就使該做的事情裹足不前。希望其他相關部會,尤其是財經部會的同仁,在面對外界質疑相關措施的變更或其他相關的改革時,也能積極採取相同立場,為政府應該做的事勇敢辯護。
四、經濟部函送該部與匈牙利簽署之「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與駐臺北匈牙利貿易辦事處間經濟合作發展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與西班牙專利商標局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六、經濟部函送「駐英國臺北代表處與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間智慧財產權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有關科學交流活動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經羅前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第33條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琦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於101年11月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HS2012年版稅則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四、教育部擬具「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光男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局所擬「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前政務委員瑩雪等協商竣事,請函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轉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總統府函送「中央研究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函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七、褒揚嶺東科技大學董事長暨嶺東高級中學創辦人故黎明女士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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