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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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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622次院會決議

日期:107-10-18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7年10月18日第3622次會議

一、近日網路社群充斥不實訊息或錯假消息,嚴重傷害社會安定,政府必須妥善因應,除感謝Kolas Yotaka發言人提出之建議外,包括卓秘書長、內政部徐部長及張景森政委等所提意見,亦請各部會配合辦理:

(一)主動發掘錯假不實訊息,並即時提供正確資訊及更正。

(二)請內政部提供其處理機制供各部會參考。

(三)為防杜社群網路傳布錯假訊息,除希望社群網站加強自律管理外,亦請羅秉成政委督導、協助各部會共同研商,以儘速完備相關法制。

二、蔡總統已於本(107)年10月10日國慶演說再次宣告國家總體政策發展方向,請相關部會就總統所提重要政策,本於權責積極辦理,也請國發會確實追蹤管考各項執行進度與成效,持續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昨(17)日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最新公布之「2018年全球競爭力報告」,臺灣在140個國家中,排名第13。而在98個評比細項中,臺灣有18項排名居全球前10名。其中,在「創新能力」排名全球第4、亞洲第一,該報告並指出臺灣是「超級創新國」(super innovators);另外,在「總體經濟穩定度」更排名全球第一,備受國際肯定。凡此皆顯示,在蔡總統帶領下,這二年來臺灣經濟不僅已走出停滯,本院致力於推動經濟轉型、積極改善投資環境,也已逐漸受到國際肯認。臺灣經濟基本面佳,金融穩定,極具創新能力,請國人共同努力,對臺灣更具信心,臺灣一定會越來越進步。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推動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係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使遭受職業災害之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更完整保障。農委會自本(107)年2月起即推動實際耕作從事農業生產者可參與農保,讓許多即使沒有農地,但有志於從農之年輕人可享有更多元保障。目前農委會已完成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相關準備工作,即將於本年11月1日正式上路,此項政策不僅攸關廣大農民福祉,預估將有114萬農民可受惠,也有助於未來逐步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農業政策新階段。感謝張景森政委及林萬億政委督導與協調,以及農委會林聰賢主委與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同仁之辛勞,為保障農民權益持續努力不懈。

(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提供農民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4項給付,在農民健康保險基礎上,為農民提供更完善之保障。請農委會加強政策宣導,鼓勵農民踴躍投保,並秉持社會保險財務自足原則,適時滾動檢討調整,確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穩健運作與永續經營。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報「『設計翻轉 地方創生』推動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國發會近兩年補助各縣市推動「設計翻轉 地方創生」計畫,已具成效,不僅建立示範案例,且連續兩年舉辦成果特展,成功引起社會各界及媒體對地方創生議題之關注與廣泛報導,帶動各界參與地方創生推動風潮。感謝國發會陳美伶主委與相關部會努力,為未來中央全面推動地方創生奠定札實基礎。

(三)為延續並進一步深化本案實施成果,包括新商品開發行銷、新創事業扶植乃至地方品牌建立等,均應貫徹導入設計力,請經濟部、農委會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持續協助推動。

(四)本案係先導示範計畫,以設計力導入之階段性成果已初步達成,請國發會於本(107)年底提出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並強化推動科技導入,結合人文科學界及高教深耕計畫之USR(大學社會責任)能量,提高生產力及行銷力,並結合企業投資故鄉及部會資源整合,全面推動,促使地方青年回流,達成均衡臺灣之目標。

三、外交部函以,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業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完成換函,延續我與美方無償交換使用房地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因應國際間新興生物科技蓬勃發展之趨勢,且再生醫療為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中「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重點之一,本法案之制定可促進再生醫療領域之發展,確保再生醫療製劑之品質、安全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治療之權益。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二、衛生福利部擬具「醫師法」第8條之1修正草案等15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修正為「醫師法」第7條之3、第8條之1修正草案等15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衛生福利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第26條之2、第81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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