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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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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192次院會決議

日期:99-04-22

院長提示:
民國99年4月22日第3192次會議
一、今天是「地球日」,也是1970年環境運動起源的年度紀念日。多年來,人類追求「健康且可持續的環境」的努力從未稍減,世界各國也正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相關決議,積極研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相關措施,以減少對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
今年適逢地球日40周年,地球日網絡發起了「十億綠行動」,環保署為響應世界性的「十億綠行動」活動,也推動「六大主軸綠行動」,呼籲全民加入省水抗旱、節能減碳、資源循環、去污保育、清淨家園及捍衛國土等六項行動。另外環保署也在地球日的今天,舉辦「打造低碳家園,從低碳社區邁向低碳城市」的啟動儀式,將結合政府、企業及民眾的力量,共同為朝向「低碳社會」的目標而努力。
地球是我們生存的地方,環境上的各種變化都將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希望各機關、學校及企業都能以實際行動來守護環境,共同盡「地球村」一分子的責任。
二、有關雲林地區地層下陷,可能危及高鐵安全的問題,請高鐵公司確實詳細評估檢驗,一定要確保行車安全。此外,高鐵在3月4日地震的應變處置檢討,也請交通部一併督導瞭解。至於雲林地區因抽取地下水造成嚴重的地層下陷問題,為維護高鐵安全,經濟部水利署將在劃定禁抽地下水的範圍內執行封井一節,雖屬正辦,但對於管制前已申請許可的合法水井,除應給予補償外,也應協助其解決封井後日常生活及灌溉用水問題。對於違法的水井雖然沒有補償問題,但對其日常生活及灌溉用水的需求,政府還是要協助解決。這部分請經濟部、農委會妥為因應。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為促成「愛臺12建設」政策目標之實現,以厚實國家基礎建設,強化國家競爭力,增加就業機會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請內政部確實依據總統政見,以每年提升用戶接管普及率3%之目標積極推動辦理。
(二)為能順利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請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就有關組織編制妥為規劃,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辦理。
(三)環保署沈署長、梁政務委員啟源、經濟部林次長及工程會范主委所提的各項意見,請內政部參考。
(四)鑑於行政機關往往因為新增業務而增加人力,業務縮減時原來增加的人力沒有減少,就造成冗員充斥,所以本案推動下水道建設,希望提升組織層級及增補人力一節,請本院人事局、研考會等相關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慎考量。又希望各機關首長,在此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過程中,不要一直爭設三級機關,要求增加員額,每個機關都覺得人不夠、錢不夠,但機關冗員還是很多,對人力配置一定要用所當用,不可浮濫。至於范主委所提以BOT方式推動本案時,應避免廠商虛增工程費等相關情事,請內政部注意辦理。

二、經濟部陳報「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近年來新興經濟體已成為全球經濟成長的重要動能,其在全球經濟發展所扮演之角色與影響力,日益重要。我國為外銷導向國家,資通訊等優質平價產品極具國際競爭力,應善加把握新興經濟體崛起之商機。
(二)經濟部推出「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擬在3年內(99-101年)編列經費新臺幣
54.79億元,從產品技術、生產、設計、品牌、行銷等方面,給予業者整體輔導及協助,有助於爭取新興市場中產階級龐大之商機。請經濟部整合各項資源,全力推動執行,並加強政策宣導,使業者能充分瞭解並運用政府提供之各項協助,有效拓展海外市場。
(三)在有效拓展海外市場方面,我們除了要繼續確保大陸市場的占有率外,也應盡最大的努力開拓新的領域、新的市場,像人口超過10億、擁有4億中產階級並且在軟體、設計領域具有優勢的印度,以及有很多華僑的印尼,相信會有相當驚人的消費潛力,更是我們要努力積極開拓的區域,請經濟部、外貿協會、外交部、國科會及僑委會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對兩印的經營,以全力開發新的市場,同時也可降低國人對簽署ECFA以及太過倚賴大陸市場的疑慮。

三、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有關派遣志工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衛生署函送該署疾病管制局與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全署簽署之「傳染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第一號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法務部所擬「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內政部所擬「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廢止「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法務部所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11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經濟部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尹政務委員啟銘等審查修正為「公司法」第7條、第10條及第206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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