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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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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24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11-22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11月22日第3324次會議
一、臺灣港務公司是由港務局改制而來,我們看到國外很多重要港口改為營利導向的公司後,都有很好的發展,因此,本人對該公司有很高的期許。臺灣港務公司此次聯合簽約投資案,簽約金額達新臺幣554億元,這也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促進民間投資」子項之一,非常感謝交通部及臺灣港務公司的努力,也希望其他部會能積極共同推動「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的各項子計畫,讓臺灣經濟能改頭換面。
二、臺南市賴市長所提的幾項建議都很有建設性,其中希望協助安平港發展部分,由於目前有很多基礎問題要先解決,包括兩岸海運航線的定位等,俟該等問題解決後,自然會帶動港口的發展。另外,有關協助臺南市政府爭取台糖公司民股董事一節,請經濟部瞭解。至於誠品書店計畫以促參方式在臺南市設立旗艦店,因涉及促參法規及保險法的適用問題,請陳政務委員振川與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共同研議。

報告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陳報「健全醫療環境現況及因應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當就醫問題成為民眾的基本權益時,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醫療就會變成必需品,必需品的價格會有受到壓抑的情形,依供需理論,醫療服務(Medical Service)的供給者就可能出走,需求者則可能會傾向浪費。因此,就會發生目前五大科別醫師及護理人力不足、健保財務失衡、偏鄉醫療人力不足、醫療品質低落等問題,衛生署為此提出相關策略及因應作為,極為繁重辛苦,尤其強化離島及偏鄉地區就醫之可近性,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請衛生署繼續努力,以保障人民就醫的基本權益。
(三)關於醫療糾紛造成的社會問題,前已指示衛生署積極研議相關制度,其中張政務委員善政及羅政務委員瑩雪已審查完竣的「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已考慮到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其對象是「有病的人體」,因此,該條所訂的過失責任及注意義務應該要與刑法上的業務過失有所區別。另外,關於臺灣醫生因醫療糾紛被起訴的比率較諸他國是否偏高一節,請衛生署及法務部蒐集國外資料參考比較。至於張政務委員善政及羅政務委員瑩雪審查中的「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牽涉層面甚廣,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請衛生署提出完整的論述,爭取支持。希望醫療糾紛與事故的處理,能兼顧社會成本及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的問題,以保障病人就醫權益,調和醫病間的互動關係,讓社會更和諧。
(四)10月23日凌晨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發生火災,以及11月19日凌晨亞東醫院發生火災,顯示醫院安全管理仍有待加強,請衛生署確實做好簡報中所提之醫院安全管理的相關措施。
(五)二代健保將於明年正式實施,請衛生署把握剩下的一個多月時間,加速推動各項配套措施,並加強宣導。
(六)臺南市賴市長所提,有關北門分院的業務能否由奇美醫院代管,請衛生署儘速處理。
(七)最近美國商會及歐洲商會來院拜會時,提到明年健保是否實施DET(Drug Expenditure Target,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制度問題,請衛生署儘速確定是否實施,並做好相關配套的準備工作,讓醫藥業界能有所因應。
二、交通部陳報「2012臺灣自行車節活動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交通部觀光局舉辦的臺灣自行車節活動,不是一個單一的活動,而是觀光局將自行車節當做觀光大事,結合體委會、原民會、經濟部(自行車產業)、內政部(派出所設立的自行車驛站)等部會的業務,共同帶動觀光產業與運動產業的發展。請黃政務委員光男與楊政務委員秋興協助督導,讓相關產業能有更好的發展。
(三)交通部毛部長已辦理多年臺灣燈會、自行車節等活動,這些富有創意的活動使整體觀光事業明顯發展,著名旅遊雜誌「寂寞星球」(Lonely Planet)將臺灣列為十大旅遊國家之一,日月潭的自行車道亦被美國CNNGO網站選為十大最美自行車道等,請交通部在既有的良好基礎上,持續努力推動觀光事業。
(四)請經濟部協助自行車產業於國際的相關展覽中,導入自行車旅遊的相關概念,讓國際人士採購臺灣自行車產品時,同時也瞭解臺灣自行車旅遊的豐富內容,在行銷自行車產品的同時,亦兼顧到觀光業的發展。經濟部技術處也可協助業者投入自行車的利基市場(niche market)。希望各部會以本案為例,透過部會與產業間的相互支持,帶動臺灣的產業與經濟發展。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振川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修正條文第1條明定民國89年1月27日以前已訂立之耕地租約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而89年1月27日(不含當日)以後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適用農業發展條例,卻未在條文中明確規範,請農委會、內政部加強對外宣導說明。
二、財政部擬具「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經管政務委員中閔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此次「公共債務法」修正,使政府舉債之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並配合地方政府改制,合理調整地方債限。由於資源有限,公共債務法之修正不可能讓每個單位都滿意,但考量若未能將本法之修正案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繼續依現行的體制運作,地方政府一直尋求中央各項補助款解決財政問題,地方財政將會處於法律環境的不安定情況,不利地方財政的健全發展。
(三)調高政府舉債上限固然是最快、也是最簡單的方法,但從世界政治史來看,對未來的傷害卻是最大。且依目前全世界皆極為關注國家債限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將債限提高,恐影響國際評等(rating)。國際評等機構一旦降低我們的債信評等,將提高政府發債及企業籌資成本。
(四)解決當前財政問題,根本之道仍在加強開源並節流。此次修正條文第5條分別增訂各直轄市及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債務存量上限,扣除修正條文第5條本次修正施行前1個月最後1日已實際舉借未償餘額之數額後,尚可舉借額度占前3年度GDP比率,係按各直轄市主張之有利指標,包括賦稅實徵數(臺北市)、人均負債(新北市及桃園縣)、面積(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相關指標分配。另外,修正條文第5條第2項第2款亦有相關規範,鼓勵各級政府自籌財源。公共債務法修正,各直轄市都有其考量,對某都不利之點,恰對他都有利,不可能全都滿意。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業經管政務委員通盤考量,已經是考量各種因素下,目前最平衡的版本,也是對健全財政最有利的方案,期能兼顧國家長遠發展,希望大家加強開源並節流,重視自籌財源或發展有自償性的公共建設,朝長期財政健全的方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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