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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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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176次院會決議

日期:98-12-24

院長提示:
民國98年12月24日第3176次會議
 一、昨天召開的98年監察委員到院巡察會議,這是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責,對於監察委員提出的建議意見或鞭策,我們一定要以負責任的態度來處理,不可實問虛答,有需要檢討改進的地方,一定要澈底瞭解後確實改善。
二、近日接種H1N1新流感疫苗傳出幾起疑似不良反應事件,以致部分民眾裹足不前,而有疫苗緩打潮或不打潮的情形出現,不過許多負責任的專家都建議應該施打。為了能達到集體免疫,我們準備了1,500萬劑的疫苗,但據統計,目前施打疫苗的人數僅約500萬人,集體抵抗力仍嫌不足,未來如爆發新一波疫情,恐將不利整體的防疫工作;相關指標也顯示,各級學校學生施打疫苗後,停課班級數及學校數皆大幅降低,顯見施打措施確有必要。因此,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再加強宣導,甚至也可請年輕偶像藝人、形象清新的公眾人物或專家學者等代言宣傳。又南部登革熱的疫情也不容輕忽,請衛生署密切注意防治。
三、江陳會已近尾聲,對於在昨日群眾集會遊行場合中發生負責維安的員警受傷事件,除請內政部江部長代表政府前往慰問外,我要在此呼籲,發動或引導抗爭活動的人,也要負責讓參與的群眾平安回家,不要對社會造成衝擊或傷害。同時,我也要對辦理江陳會所在地的臺中市胡市長及臺中市各界,以及負責維安工作警察同仁等的表現,表示肯定及感謝之意。希望這次的江陳會有一個圓滿的句點,不僅要讓社會瞭解這次江陳會所簽協議對臺灣及人民所帶來的利益,更要讓民眾瞭解政府為了保障國人言論、遊行的權利與自由,以及確保個人尊嚴與人身安全所做的努力。

報告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陳報「食品藥物管理局之規劃與未來展望-建構臺灣食品藥物安全管理體系」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衛生署將於99年1月1日成立「食品藥物管理局」,整併食品衛生處、藥政處、藥物食品檢驗局、管制藥品管理局的職掌業務及醫事處新興生醫科技產品等相關業務,將使食品藥物管理的事權更為集中,功能更為完整,民眾的衛生安全相對也將獲得更大的保障。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成立各方都非常期待,由於涉及數個單位的整併,請衛生署務必要做到業務能夠順利銜接並加以整合,達到無縫接軌的目標,以實現「藥求安全,食在安心」的組織願景。
(二)打擊不安全的食品與藥物,並確保其品質,維護國人健康,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庶民生活的重要部分。未來「食品藥物管理局」須加強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提升藥物審查效率,積極協助發展生醫科技產業,倘若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也要有一套應變處置措施,以及時因應,展現組織重整後應有的績效。
(三)張政務委員、尹政務委員提到食品藥物管理局也肩負未來醫藥產業的發展及區域合作的問題,如何以有限的人力發揮最大的成效,這也是該局要努力的目標。

二、本院環境保護署陳報「赴丹麥哥本哈根出席COP15/CMP5與會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對於氣候變遷相關之國際協定及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趨勢,我國要有因應策略及完整之減量方案,針對排放量較大之新開發案,尤其是經濟部現在推動的幾個大的民間投資案,應有完整之減量配套措施,以符合基本目標。
(二)請外交部會同環保署及相關單位,持續積極爭取實質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各項活動,並推動節能減碳相關之國際合作。
(三)氣候變遷績效指標涵蓋面向廣泛,請環保署會同經濟部、交通部與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各項績效指標之檢討,並提出因應策略,提升未來年度之評比績效。
(四)今年12月由德國看守協會發布之氣候變遷績效指標,我國排名由去年的第32名下滑至第47名,其引用是2007年的數據,2007年又不是國民黨執政,怎能推給馬總統承擔?但因主管機關未在第一時間說明澄清,以致讓外界對馬總統推動節能減碳措施的成效有所質疑,此事讓我深感不好意思。各位首長一定要特別注意,我們行政部門在面對問題時,一定要抓住重點,當下做出正確的判斷,對於外界錯誤的流言,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提供正確的訊息,要言不繁,立刻予以澄清,避免以訛傳訛,積非成是。中南部地區的地下電台散播不實訊息及販賣假藥的情形猖獗,不但誤導民眾對政府施政的認知,且嚴重影響國人健康,NCC、新聞局、衛生署等主管機關應拿出對策並澈底取締。

三、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處與南非貿易工業部中小企業發展局簽署之台斐中小企業協議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承泰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內政部此次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係配合社會的變遷,更周延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同時展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媒體及網際網路已成為現代人取得資訊的主要來源,為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到不良影響,本次修法已將媒體及網際網路業者納入規範,未來修法通過後,希望中央與地方能夠緊密合作,建構更為完整的保護體系,營造健康乾淨的閱聽空間,讓每一位兒童及少年都能快樂健全的成長。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民間團體說明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二、教育部擬具「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經曾政務委員志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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