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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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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0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9-18

院 長 提 示: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第二八0四次會議
一、各位首長就輿情報告所提意見,錫有以下看法:
(一)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部分,重建區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即第一期及第
二期特別預算)之預算執行率,大家都很關心,姑不論在野黨對政府
的監督,我們也應該自我檢討,各部會的同仁是否有不盡力之處,如
已盡力,是否有困難,如有困難要如何解決,法令是否需鬆綁,都要
檢討改進。
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預算執行率應向社會大眾提出說明,另應將過去
年度的執行成效作一平均計算,以免提單一年度之執行,使外界混淆
或產生誤解。例如,可試著將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預算成效作一
個平均計算,並告訴大眾到去年底之執行成效,至於今年的預算,則
尚在執行中。
都市更新或重建工作涉及私權及補貼,於制度上,私權的處理,如個
案數量很多,可能表示制度出現問題,我們必須檢討制度,但如制度
很健全,災民態度依然不能配合,重建工作仍然碰到很多困難,有可
能是他們要求不合理,亦有可能是重建區情形特殊需特別考量,法令
應該鬆綁。補貼有的是補了希望再補,個案差異很大,而私權涉及個
人的苦痛,如果它們有機會重新選擇,絕不會選讓九二一悲情再度發
生,我們要多體諒他們的苦痛,所以,政府應該要建好制度,解決問
題,避免這次的災害發生,未得完全解決,下次又遇上同樣的狀況,
仍然無法解決。
(二)農漁會信用部改革的部分,請財政部李部長加強對外界說明,以化解
誤會及阻力。至於法務部陳部長建議加重金融犯罪的刑度,請財政部
儘速檢討提出修(制)定相關法律,並列為優先法案,也希望在政黨
協商、朝野協商的時候,列為最優先的協商法案。
二、此次文建會陳主任委員率團赴歐策劃辦理「第八屆威尼斯建築雙年展」
台灣館,對於宣揚我國文化深具意義,值得鼓勵。
近年來政府在外交工作上屢受中共打壓,而文化活動最能突破外交藩籬
、展現國家的特色。卓越的藝術表現,不僅可發揮柔性外交的力量,更
能讓我們躍登國際舞台、揚眉吐氣。政府各機關應體會對外的工作是一
體的,文化工作更是總體外交最能著力、表現的層面,請外交部、教育
部、文建會、新聞局等機關在推動國際文化工作上統籌協調、互助合作
,從各個點與面去突破,發揮整體力量,才能真正走出台灣、立足世界。
三、我國原住民參與聯合國原住民相關組織活動已有十四年之久,不但將台
灣原住民的文化推上國際舞台與各國原住民充分交流之外,並且堅持自
主性與獨立性,不斷在中共打壓干涉下,突破各項限制,參與各項討論
積極發言,與世界各國之原住民共同分享經驗並爭取權益,其努力之成
果難能可貴,值得令人肯定與讚賞。
鼓勵我國原住民參加聯合國相關組織活動,符合國際潮流,亦是國家既
定政策,原民會所提「臺灣原住民參加聯合國相關組織活動之報告」,
准予備查,報告中所擬推動進程分近程、中程及長程等做法,具體可行
,請原民會及各相關部會相互配合,並將之列為重點工作,努力推動。
青輔會林主任委員就我參加非政府組織(NGO)所提之建議,請外交部
就我參與該組織之現況及未來的計畫與展望,以及若干組織,我尚未參
與而宜參與者,於院會中提出專案報告。
四、為建構效能型政府,激發公務人員優質潛能,行政機關應該師法民間企
業精神,以彈性授權、重視團體績效、鼓勵民主參與及不增加人事經費
的原則,建構績效管理機制。
人事行政局所提「行政院暨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九十二年度實施績效獎金
計畫」通過後,行政機關將自九十二年度起全面實施。各機關務須體現
並落實績效獎金制度的具體精神,使個人貢獻程度與獎金報酬成正比例
,以激勵公務人員士氣,不得有輪流、平均分配獎金,或挪做補償考績
獎金等不當作法。因此,請人事行政局就各機關實際執行情形隨時查核
,如有不當情事,應即依法究責,並予以公告。
為了讓本計畫能順利推行,所以九十一年的試辦是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九十二年度的全面實施,除了我們已有具體周延的計畫外,實施時,溝
通宣導、量化指標、分級辦理、主管面談、結果公平等,都是此一制度
成敗的關鍵,請人事行政局朝此方向努力。
此外,對評核結果可否申訴?如果不允許申訴,若有輪流、平均分配、
補償考績獎金等情事也難以發覺。如果申訴制度建立起來,也很容易知
道哪些機關沒有做好。績效獎金的精神也比較容易落實、成功。
五、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即將於本月二十四日開議,錫?屆時除將與各位
政務委員及首長一同赴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外,如何使各項
攸關國計民生的重要法案及總預算案都能在本會期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大家都非常關切。本院現已將亟待優先審議之法案,區分為配合本院組
織改造、落實經發會共識、配合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因應
施政迫切需要,以及配合行政程序法檢討等五大類共計二三一案,其中
包含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等已函請立法院審議之一九九案,請
相關部會積極進行溝通協調,克服困難,依規劃之時程,儘速完成立法
;至尚在研議或由本院審查中之三十二案,亦請加速進行,務期在最短
期間內送立法院審議。
為維持立法及行政兩院間之良性互動,錫在本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會時
曾提到,有關本人於立法院答詢時所做之承諾,各相關部會務必於承諾
限期內,提出具體作為或完成評估答復質詢委員,以積極展現行政團隊
負責任的態度,如果有應答覆而迄未辦理的情事發生,要追究責任,相
關科長至少申誡一次;此外,各部會副首長應每週至少一次、首長每月
至少一次,與相關委員會召集人,以電話或會面方式聯繫溝通,而各部
會國會聯絡人員亦應確實掌握首長的施政方向及重點,方能正確迅速的
向立法委員說明,獲取支持。希望各位首長今後仍持續督促所屬加強溝
通協調,增進行政、立法兩院的互動與瞭解,使國家政務順利推展。
六、再過三天,九二一重建工作就即將屆滿三年。這三年以來,九二一重建
區一直是社會矚目的焦點,而重建區災民所遭受的傷痛也仍然是台灣全
體國民心中最深的遺憾。
儘管經過這段時間的努力,目前各項重建工作已經有一些成效出現,大
部分的民生公共設施多已經重建完成並回復運作;特別是校園重建的部
份也幾乎全部完成,並且呈現更美觀、更好的品質。對重建會及各部會
同仁的辛苦努力,錫在此表達感謝之意。但是,我們不管在重建區做了
多少的投入與努力,其實都無法替代重建區災民所受苦難的萬分之一,
而社會也永遠不會滿意。我們應該有一種態度,像九二一這樣重大災難
的善後與重建工作,永遠不嫌快也永遠不夠好。我們所有的同仁都只能
夠虛心檢討,加倍努力。
最近社會各界及媒體對重建工作的進展紛紛表達關切,並提出許多的批
評與指教,重建會應針對問題虛心檢討並適時回應。而各界最關心的問
題就是集合式住宅的重建工作緩慢,也請重建會、內政部及九二一震災
重建基金會配合全力積極推動。其他如產業振興、輔導就業、組合屋拆
遷與安置等工作亦請加強辦理。
重建的工作雖然無法一蹴可幾,永遠不會有完美的一刻,但是各相關機
關及地方政府仍需通力合作,採取新思維、新作法,突破各項困難。錫
在此要特別請郭執行長督導全體同仁積極投入重建工作,秉持任勞任怨
的精神,在過去三年努力所建構的基礎上,於未來一年中全面逐項完成
,確實達成 總統所指示「四年內完成重建工作」的使命。也請各部會
首長就主管部分未來的執行進度加強督考。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函送「治安及交安案件概況分析│九十一年一至八月」,請鑒核
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治安是經濟發展及人民安居樂業最重要的基礎,政府一向列為
施政的首要,警政機關責無旁貸一定要全力以赴,確實做好治
安維護的工作。惟有關警察風紀及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與技巧
,外界時有批評,請警政署基於維護公權力及保障人民權益的
前提下,切實加以檢討。
(二)根據本報告所提,內政部自今年七月起開始對各縣市治安執行
績效進行評比管考後,八月份全般刑案的發生數與去年同期比
較,首度呈現負成長,減少0‧六九個百分點,而刑案的破獲
數自七月起已連續二個月較去年同期有大幅的提升,足證警察
同仁的辛勞與努力,希望能持之以恆,賡續締造治安佳績。
(三)八月份暴力犯罪發生數較七月份增加二0%,殊值重視,其原
因為何?請警政署安排本人至該署瞭解。對於發生暴力案件較
多的縣市,警政署應協助找出問題癥結,督促地方治安主管提
出因應作為,並適時提供改善的能量,以有效降低是類案件的
發生。
(四)有關交通安全部分,交通死亡事故件數及人數一直較去年持續
減少,在執行上有成效,但是一些由於人為疏失所造成的傷亡
,應該加強宣導,避免意外事件發生,同時,請交通部及內政
部再進一步研究設定降低車禍死亡人數的數值,並自明年一月
一日起將其列為目標管理,作為推動交通安全工作的指標。
(五)本週六適逢中秋節,國人舉家出遊、賞月者必多,有關各項交
通疏導管制措施及居家安全維護等,請內政部督導警、消機關
加強辦理,先期做好勤務規劃與佈署,讓國人平安歡度中秋佳
節。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根據研考會的報告,八月份追蹤案件八十七案中,已辦結或有
具體規劃成效者,有四十四案,對各部會之辛勞表示感謝之意

(二)繼續列管追蹤案件中,「放寬南投縣轄內重建區山坡地保育區
住宅興建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一案,進度已落後,請內政部加
速辦理;另尚未研訂預定完成日期之案件,計有「蘭嶼地區四
百多住戶未取得使用執照申請接水接電問題」等七案,請內政
部、經建會及重建會等機關確實訂定預定完成日期,依限辦理
。尤其本人於今年二月巡視重建會時,已指示重建會擬定「重
建五年振興計畫」報院審核,至今已經過了七個多月卻仍未完
成,請重建會執行長瞭解未能完成之問題所在,並且配合國發
計畫的相關規劃研擬重建區振興計畫,儘速報院核定。
討論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擬具「行政院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經葉
政務委員俊榮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今年四月,本院已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
      議,為使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審議通過後,行政部門得以順
      利啟動新的組織架構,特別針對有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
      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等相關配套措施進
      行審慎地規劃和研議,以使各單位以及所有同仁,在新舊組織
      架構轉換期間都能夠有所依據,有條不紊地來進行。
   (二)政府組織改造是一項只能前進不能後退的重大改革工程,絕不
      容許有任何的遲疑與退縮,因為任何的猶疑都將使我們喪失推
      動改革的良好契機。然而在改革的同時,政府有責任對於因應
      組織調整的人員,規劃合理完備的權益保障機制及措施,以讓
      本院同仁在這段組織調整期間,能夠安心地堅守崗位,使為民
      服務的品質不會打折。為期本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本草案與
      考試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後,請相關部會首長積極與立法院各
      政黨黨團協商溝通,務必確依預定期程完成各項改造工作。
二、本院經建會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 
  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胡政務委員再邀集高雄市謝市長等協商後提會。
三、內政部擬具「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經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查整理竣
  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台灣面對這一波全球化經濟的競爭壓力,政府體制與結構必須
      與時俱進,積極調整,才能回應民眾的期許與國際社會的挑戰
      。政府改造的對象不應只侷限於中央,而應包含地方政府在內
      。本院將透過職能轉換與角色的合理劃分,重新建構高效能、
      因地制宜的地方政府體制。
   (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為共存共榮的夥伴關係,無論是縱向垂直
      關係的建立,或是橫向協調合作機制的建構,以及資源的合理
      分配等,都應做好合理的規劃。因此,如何配合中央錢、權、
      人的下放,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處理事務,內政部必須及早
      確立整體改造的圖像與全貌,並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以建構
      和諧穩定、強而有力的中央與地方二級政府。
   (三)今天院會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係依據經發會共識,
      取消鄉(鎮、市)級自治選舉,確立二級政府體制,讓縣(市
      )有更完整的自治權限,且對於減少選舉次數,降低社會成本
      ,更具有實質的功能與正面意義,除請內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
      朝野黨團全力推動完成修法,期能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外,並應配合政府改造的時程,加速進行第二階段的修法工作
      ,以建立可長可久的地方制度。
四、內政部擬具「營造業法」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盛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營造業為台灣火車頭工業之一,也為台灣創造了蓬勃的經濟生
      機,不僅可帶動相關產業之發展,其工程品質的優劣對於民眾
      生命財產安全更是影響重大,尤其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未來營造市場勢必全面開放,而我國業者亦應強化
      競爭力,走向海外,爭取國際市場。今天,院會通過「營造業
      法」草案,深信對於提升營建技術,輔導營造業健全發展,強
      化營造市場的競爭能力,具有重要正面的功能。
   (二)本草案已列為本會期優先審議的法案,由於涉及特定團體工作
      權益及公共安全,外界多所關注,請內政部會同工程會製作說
      帖,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各特定團體妥為說明並加強宣導與溝
      通,俾能充分瞭解本法的意旨及規範內容。同時,為使本法能
      落實執行,請內政部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相關子
      法及配套措施。
五、考試院函轉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
  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考試院函轉司法院函送「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
  正草案,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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