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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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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2937次院會決議

日期:94-05-04

院長提示:
民國94年4月27日第2937次會議
一、昨日國民黨主席連戰啟程訪問中國,歡送及抗議民眾在中正機場發生嚴重衝突,本人對此有幾點說明:
(一)本人一再提及,臺灣已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有不同的聲音及立場是多元社會的常態。面對不同的聲音及立場,如果都以非理性及暴力來解決的話,臺灣將永遠陷入暴力相向的泥淖,所以本人提出和解、共生,就是希望多元不同立場的團體,透過互相對話、互相瞭解、互相接納,創造出共生的倫理,如此,多元才能成為我們的資產,而不致變成臺灣的負債。
(二)對於昨日機場的衝突,本人要表示相當的遺憾,員警為了維護旅客出入的方便和暢通,及維持秩序付出的辛勞,我們也都應該予以肯定。但是,依據現行的法令,國際機場是禁止集會遊行的,然而昨日的現場總指揮官航警局長不能堅守法治,沒有執行公權力,放任有心人士在機場喧囂鬧事,事發當時沒有逮捕任何現行犯,也沒有依法舉牌3次,讓率眾抗議者擔負法律責任,已是嚴重的失職,沒有資格再擔任該項職務,我們已即刻予以調整職務。
(三)本人要再次重申,只要基層治安人員堅守法律,嚴格執行公權力,行政院將為其後盾,由本人承擔一切政治後果。基層警察、指揮官不能任意放棄公權力,否則受害者都是最弱勢的、最無力的民眾。如果公權力不彰,弱勢者無法得到保障,群起效尤之下,治安及秩序將難以維持。國際機場可以說是國家的大門,動見觀瞻,既然法已明定國際機場不准集會遊行,希望新任的航警局長依法貫徹公權力,不做政治人情,現行犯當場就要逮捕,如警力不夠就調用軍隊憲兵支援。所有脫序及暴力等違法行為,政府將依法追究,負有指揮權責者(不論是基層或中央高層)如有放縱或阻撓執法情事,也會繼續依法查處。

二、本人在施政報告中曾提出「等邊發展黃金三角」的施政理念,在此特別做以下的政策說明:
(一)在環境人文方面,政府過去的施政偏重於經濟發展及GDP的成長,以致造成生態環境的失衡。因此,本院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的前一天召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決定未來新的重大交通建設規劃都要提到永續會討論。事實上,對環境有重大衝擊之虞的政策,依法均應先經環評,今後政府將落實執行,使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能夠平衡。
(二)在社會公義方面, 7月1日將實施勞退新制,為能順利推動該項措施,勞委會已提出「勞工福祉保障方案」,預計將投入10億元,預防弱勢的勞工在這一波勞退新制中遭受不當解雇,或是不當、不利的待遇。中小企業在經濟體系中居於相對弱勢,政府也提撥50億元資金,協助其做為「勞工退休金專案貸款」。
(三)前幾天本人去看台8線及去年水災重建的工地,發現由於受損相當嚴重,短期間要清運所有淤沙實屬不易,但雨季將至,本人除要求業者持續趕工外,也要求相關單位加強設置河川便道,讓砂石車不要走台8線,以免造成民眾的反彈與不安,並維持業者的生計。增加的工程及趕工所需的人力,也應以當地住民為優先,以促進當地的就業。同時,由於工程的地點很多是原住民部落,為保障原住民一定的雇用比例,我也要求相關的工程契約應將僱用原住民的比例提高到3%以上,落實弱勢優先照顧的原則。
以上所述,主要是告訴大家,我們希望在每一個政策中都能檢驗、落實「黃金三角」的理念,過一段時間再回顧時,我們將欣慰真的有認真執行過。

三、立法院本會期總質詢已經結束,法案的審查將是接下來的重點。請所有首長就主管法案部分加強與立法院的協商,儘量讓法案能順利通過,尤其與民生有關的重大法案,希望能夠早日通過,以解決一些延宕許久的問題。

四、本週的輿情報告,本人對下列幾項提出一點意見:
(一)關於換發身分證按捺指紋一事,基本上,人權問題會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而有不同的接受度。此事各界有不同的看法,院長做的裁示就是政策性選擇,負政治責任,做了裁示後行政部門就不該有不同的意見。內政部雖提出戶籍法修正案,但時間上來不及,我們仍要依法行政,所以已准予動支預備金,辦理按捺指紋的相關事宜。至於指紋的比對分析儀器,因為我們已提出法律修正案,身分證換發也需要一年之久,在此期間也許立法院會有不同的看法,雙方的意見我們讓立法院有討論的機會,修法與否俟立法院完成法律程序後,本院再依法辦理後續的動作。
(二)再來是全民健保問題,請吳副院長召集衛生署、傅政務委員、經建會、勞委會、退輔會、主計處及相關部會,針對健保問題(包括如何與二代健保接軌)成立跨部會小組來研究,尤其是420醫界遊行的訴求,我們應該很具體的積極回應。他們訴求,依總額給付制度所獲的點值偏低,政府應視財力狀況,用公務預算彌補,如果仍無法滿足,則在總額制度不廢的情況下,研究有哪些配套措施,例如如果沒有增加新財源,健保就不應增加新的給付,否則是不負責任的做法,這個原則要確定;一些不必要的給付,譬如有害的或是濫用的藥品,在國內未經證實療效的藥品,應研究逐步不給付,或由使用者自行負擔。希望結論要明確、具宣示性、保障性,我們不能把風險、責任都讓醫生去擔負,但我們財務上的困難也必須讓民眾瞭解。
(三)汐止殺警奪槍案已於24日宣布偵破。不過據報導,警政署認為民眾提供的線索不符合懸賞條件,而不擬發給獎金,我們尊重警政署的認定。但畢竟民眾也冒了危險,提供的線索也有些幫助,內政部是否可以研究發給一部分獎金感謝他?因為透過這樣可以強化、鼓勵人民效法,社會也需要這樣的行為來幫助破案。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94年防汛整備及策進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本人自就職以來,相當關心水利問題,相繼訪視了基隆河員山子分洪工程、大甲溪疏濬工程,過幾天並將視察農委會土石流防災演練、桃園平鎮淨水廠第二抽水站工程,唯有親自視察相關水利工程,才能瞭解到實際情況及各單位執行所面臨的困難。請相關部會記取歷年洪汛教訓及經驗,在汛期前即應研擬各項應變措施,要走在災害的前面預先防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及權責亦應及早協調,並以書面確定。中央在政策上應該積極協助地方。至於原民會所提各流域上游河川疏浚的權責機關,請郭政務委員召集相關部會釐清。
(二)經濟部於財經會報提出「8年800億」重大水患改善規劃案,將原本每年編列10億元補助地方政府的水患整治經費,調整為每年100億元,並於8年內做好相關整治工作一案,請經濟部儘速會商有關機關研擬具體實施計畫報核,並最遲應於明(95)年1月開始執行。

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要施政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工程會在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強化工程管理,以及推動生態工法的績效良好,本人在此表示肯定與嘉勉。
(二)有關政府採購得標廠商無法僱足原住民及須繳納代金造成的問題,請工程會會同原民會在兼顧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的前提下,研議處理。
(三)請外交部及經濟部積極協助工程會爭取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
(四)推廣生態工法對國家永續發展極有幫助,請國科會及各相關機關積極配合協助推動。

三、外交部函送我與日方重新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臺日雙方在對方機場實施入境事先確認之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院長提示:
希望外交部在本備忘錄的合作基礎上,繼續積極爭取我國人赴日永久性免簽證的待遇。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9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決算及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決算等,請核轉監察院,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送監察院。
院長提示:
93年度中央政府資本支出執行比率為92.1 %,相當高;歲出預算保留比率降為2.7%,顯示各機關均能積極有效執行預算,表現良好,請再接再厲,希望94年度預算能以過去管控的方式,繼續推動執行。另地方政府在歲入部分也較過去好,此為可喜的現象,希望在資本支出的執行率也能相對提高,以避免資源的浪費。

二、本院主計處擬具「9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機關照辦。
院長提示:
 為了避免財政失衡,95年度的預算歲出部分,希望能仍維持在1 兆6千億元左右,不要增加。 明年度的施政主軸為「健康臺灣」,請各機關在此大架構下調整施政重點,配合編列預算。

三、本院衛生署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經傅政務委員立葉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本院前為挹注全民健保財務,擬具「菸害防制法」第4條之1及第30條修正草案,明定不同菸品應徵收健康福利捐,社會一般反映應依價格之同一比例調整。請衛生署在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時注意及此,以免國產菸與進口菸的價格失衡。

四、國防部擬具「兵役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關於兵役制度,本院已核定「現行兵役制度檢討改進方案」,請國防部、內政部等繼續落實推動。另請主計處會同退輔會彙整榮民的相關福利,未來服志願役者退伍後,是否也視為榮民而一體適用相關福利或酌予限縮,也請一併研究及考量配套措施。

五、外交部重行擬具「國際合作發展法」草案暨「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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