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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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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一九次院會決議

日期:91-12-31

院 長 提 示:
一、近來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傳有賄選情事,引發國人高度的關切,
  全國民眾都在期待政府能展現查賄的魄力及績效。「查賄選、掃黑金」
  是實現社會正義、落實民主政治的必要手段,最終目標是在建立清明的
  政治環境。因此,本人要特別強調政府有百分之一百的決心,本著「毋
  枉毋縱」的基本原則,查辦到底,沒有階段性,也沒有底線,更?有任
  何時間與對象的限制。
二、由於賄選的隱密性很高,查賄原本就有相當的難度,此次高雄檢調機關
  在極短的時間內就能掌握具體事證,並以雷霆萬鈞之勢展開大規模的搜
  索、逮捕行動,讓國人一新耳目,殊值肯定,政府各相關機關務必給予
  必要的奧援與全力的協助。
三、此外,各檢調機關應遵守證據法則,注重程序正義,落實偵查不公開原
  則,以明法紀並保障人權。同時在偵辦技巧上,可妥適運用「證人保護
  法」的相關規定,勸導關鍵共犯或證人配合;並透過媒體或其他適當方
  式,籲請民眾發揮道德良知,勇於出面檢舉。而對於執行查賄人員,法
  務部等有關機關首長必須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以落實重獎重懲制度,
  激勵查賄士氣。
報告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截至十一月底止執行
  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目前所有預算執行率之計算均包括五院在內,由於其他四院的執行,
   非屬本院可以監督控管,為避免執行率計算不精確,日後有關預算執
   行報表之提出,應將本院所屬及其他四院分別編列。
(二)依據資料顯示,各機關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資本支出截至十一月底
   止執行率為百分之七十二(累計執行數占可支用預算數之比率),較
   上年度的百分之六十七為高,更為近六年度之次高者,這是各機關努
   力的成果,值得肯定。由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為年度預算作
   業的整理期間,但總預算資本支出待執行數為一、三三0億元,特別
   預算待執行數為四、九三0億元暨追加預算有關捐助、增撥基金及國
   債付息六二一億元,請各機關在這段整理期間內,仍應加速執行及整
   理作業,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三)至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截至十一月底之執行
   率分別為百分之六十八及百分之六十五,待執行數分別為七八七億元
   及三六七億元,其中,非營業特種基金部分雖較同期稍有進步,國營
   事業部分仍未見績效,請相關主管機關嚴加督導考核。
(四)今年預算執行雖然已經告一段落,但是希望明年在預算的執行或效率
   各方面能夠全面提升,因為預算的執行率是政府效率的一種指標,特
   別請大家要注意並加強辦理。
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泰國管理系統驗證機構(簡稱MASCI
  )簽署之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編具「本院亟需在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延會期間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
  彙整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拼經濟及搶救失業為當前施政的重點,亦為企業界及社會大眾所期盼。
  因此,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本院所提出包括落實經發會共識、「國
  家發展重點計畫」等與振興經濟有關的法案,以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
  暫行條例」、「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等與解決失業問題有
  關的法案,希望立法院能予以優先完成立法程序。由於立法院本會期即
  將於一月十四日結束,可審議法案的時間相當有限,為使本院所提出的
  具急迫性之優先審議法案能加速立法程序,上開法案主管部會首長及副
  首長應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溝通協調,同時錫?也呼籲立法院各
  位委員,共同體認社會各界的期許,早日完成這些攸關國計民生的法案
  ,以提升國家整體的競爭力。至於尚在本院審查之「原住民族發展法」
  草案,應即加速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四、編具「配合行政程序法檢討法案未能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立
  法之法案概況及因應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至今,因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所
  賦予二年檢討現行法令的時間已經屆滿,而依上開規定所需配合檢討的
  法案,在大家的努力下,絕大部分已完成立法程序,實現完備法制之理
  想。惟尚有少數未完成立法程序的法案,因攸關將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之要求,因此,無論是在立法院本會期延會期間或立法院下一會期,各
  部會首長及副首長仍應加強與立法委員溝通協調,務必在最短時間內完
  成立法程序。至於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各部會應先檢視有無其他相關法
  律可加適用,並妥為審慎研處因應措施,以利業務的推動。
討論事項
一、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財政部擬具「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七
  法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金融犯罪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全及穩定;然而過去由於刑罰太輕,
   使得其客觀性與合理性屢遭社會質疑,無法彰顯社會正義。今天修正
   通過的銀行法等七個法案部分條文,大幅提高對於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的刑罰及易服勞役期間規定,以重懲重罰方式,有效嚇阻不法。另外
   以減刑鼓勵犯罪後自首或自白使偵查效率提升,以及增訂沒收犯罪所
   得利益以避免犯罪者享有犯罪所得,這些規定對於健全金融犯罪查緝
   法制,應有極大的助益。本案是政府推動金融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法
   案,請財政部與立法院多作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二)社會各界對於許多惡性重大、違法掏空的金融犯罪案件,均期待能嚴
   密偵辦、迅速偵辦。除請財政、法務兩部成立的金融犯罪查緝專案小
   組全力查緝偵辦外,本院與司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查緝及審判諮商,
   亦應利用協調單一窗口緊密合作。另外,請財政部積極建置完成「資
   金進出系統與賦稅資訊系統」,以有效掌握跨境資金移動,防止企業
   惡意債留台灣。
(三)至於「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對積極預防金融犯罪的其他建議,
   例如「經法院判處罰金刑及損害賠償之金額,於金額尚未支付前,使
   犯罪人其收入及支出皆須受相關機關管理,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與
   「重大金融弊案爆發前在一定條件下之財產移轉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等,亦請財政部與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審慎探討,在三個月內完成妥善
   之規範,以有效打擊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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