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報告事項
一、本院天然災害勘查處理小組依第二六七二次院會劉代院長提示,重行擬
具「九二一、一0二二震災災後學校校舍復建計畫經費審議報告」,請鑒
核案。
決定:照案核定。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紐(紐西蘭)植物檢疫合作協議」,擬照外交
部建議修正為合作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健民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劉代院長提示:
今天院會通過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使政府為推動廉能
政治、提升行政效能而制定的一系列陽光法案,建構的更為完備。本
法旨在發揮公職人員的「自律」精神,做到弊絕風清,同時對公職人
員因身分、角色上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應如何迴避做了明確的規範
,使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有所依循,深信對於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有正
本清源的效果。政治的清明,必須體現在具體的道德與行為規範上,
本法正是彰顯政府對於澄清吏治的決心與用心,希望法務部能積極與
立法委員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產業重建計畫」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照辦,並由本院經建會管考。
修正之點:第二章第四節租稅減免一、修正為「放寬災區中小企業
商業之營業設備重置,適用『民營批發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
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條件。」;第五節融資三、及
第四章第二節工業二、(二)之1.中,受災之中小企業及大企業均
自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均修正為「一年」;第二章
第五節融資六、及第四章第二節工業二、(二)3.中之「及」字均
刪除。
劉代院長提示:
九二一震災造成中部地區無論是農業、工業、商業、觀光業乃至有
線電視業,均受到極大的傷害。我們在重建時應化危機為轉機,不僅
要恢復原貌,更應做好完善規劃,將災區建構成一個比災前更好的環
境。草案中對各產業的重建計畫都有很好的願景與策略目標,包括讓
災區成為農特產集散中心、輕工業中心、文化產業中心等等。要落實
這些工作,雖然中央銀行已放寬了貸款的條件,但受災產業如能提出
很好的申貸計畫,也有助於承貸銀行的審核,讓產業早日獲得重建資
金。希望經建會及各相關部會在這一方面多多提供協助。如果這些產
業在經營管理的理念上,或商業契機、產品品質等方面不符未來發展
需要,甚至有落伍現象時,也希望經建會能妥加輔導協助,以實現各
產業重建的願景。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送「國史館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國
史館組織法」,經楊政務委員世緘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劉代院長提示:
今天國史館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的通過,確立了國史館對國家歷史彙
編、審校及修纂的組織建制。相信對於國家歷史的編修審纂,必然會
更為公正客觀與詳實,以建立在我國史學界權威地位。
四、教育部擬具「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暨「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楊政務委員世緘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以命令定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但書刪除,並增列第二項「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五、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國防部所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經邀集有關機關研整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