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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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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850次院會決議

日期:112-04-06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第3850會議

民國112年4月6日

報告事項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陳報「淨零科技方案(2023-2026)」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蔡總統於今(6)日凌晨於雷根圖書館會晤美國眾議院議長麥卡錫,並發表談話,麥卡錫議長也特別提到臺灣的衛生及科技表現在世界上是極為傑出,而科技確實對臺灣的民生樂利及經濟發展帶來極大的助益。本案也正與麥卡錫議長的談話有所呼應。臺灣2050淨零是挑戰也是機會,「科技」將成為淨零過程中社會、產業、生活及能源等四大轉型的重要推手,透過淨零科技之研發,協助能源與資源有效利用,提升能資源供給效率,並以智慧化、共享經濟與人文社會科學等導入,協助民眾因應未來的淨零新生活,並減少調適過程帶來的衝擊。

(三)淨零科技方案第一期(2023-2026年)目標,聚焦達成國家2030淨零政策目標所需之淨零科技基盤建置,透過五大領域整合推動,加速技術落地應用與導入前瞻科技研發,如發展大型化之浮動式離岸風電平臺技術,協助推動國內首座浮動式離岸風電商轉、布局深層地熱、去碳燃氫等前瞻能源技術。此外,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將與民間團體合作擴散淨零觀念及建立民間自主投入機制,讓淨零科技能被民眾理解,進而願意參與。

(四)科技的創新突破將是臺灣能否達到2050淨零排放目標的關鍵,感謝國科會與中研院攜手跨部會所提出的淨零科技方案,規劃投入每年至少150億元,預算來源包含重點政策科技預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未來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碳費基金等都有關係,後續需請各部會共同協力推動,落實淨零科技研發與執行,打造臺灣成為淨零科技典範國家。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等8部會分別擬具「電業法」第71條之1、第71條之2修正草案等22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法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對於國家運作具重要性設施之防護,攸關國家、社會正常運作,如電力、天然氣、石油、水資源等為民生必要資源,其重要設備之安全運轉對國內整體供電、供氣、石油供應之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均可能造成嚴重影響,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本案經羅秉成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國科會、金管會、通傳會、數位部及原能會等8個部會在各自作用法,參考法務部擬定之立法模版,以專條方式明定罰則,提出共22項修正草案,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之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期能達到嚇阻不法之效果。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等8個部會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於立法院通過後加強執法工作。

二、文化部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7條之1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龔政務委員明鑫、李政務委員永得等共同審查修正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增訂第10條之1主要是解決長久以來困擾藝文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於修法通過後,能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的機會,也讓民眾平等近用文化的權利不受破壞。同時增訂第27條之1、第27條之2、第27條之3,係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IP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多元資金挹注,並提供投資租稅優惠措施,以引導民間資金共助臺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升級點火,進一步提高我國文化品牌在國際市場能見度及影響力。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外交部會銜函送我國接受世界貿易組織(WTO)於第12屆部長會議(MC12)決議通過之「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近年全球逐漸重視保育海洋資源,避免過度捕撈之漁業行為,我國為保育海洋資源,相關機關也積極強化漁業管理,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並遵循國際間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所定之養護管理措施,以善盡我國身為國際上重要漁業國之責任。

(三)本協定預期將可促使WTO會員國減少對過度漁撈的補貼行為,提升漁撈資訊之公開透明,並擴大與其他國際組織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間之合作,與我國政策目標相符,有助我國接軌海洋資源永續經營的國際趨勢。我國未來將持續參與本協定之討論,並積極與其他WTO會員深化漁業議題之合作,以落實保育漁業資源的目標。

(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外交部、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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