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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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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八一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4-10

院長提示:
一、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其第
二章有比例進用原則,第二十四條並規定本法施行三年後,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所定比例者,應
每月繳納代金。請各部會首長注意此一規定,並請原民會會同人事局協
調相關機關,訂定三個年度的進用額度。尤其原住民地區之認定、原住
民與非原住民通婚後其子女的原住民身分等,均易滋爭議,應妥慎研訂
,才能確實落實該法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的初衷。
二、蘭嶼達悟族少年學童謝文龍日前向 陳總統遞交陳情書,希望核廢料遷
離蘭嶼。對於謝小朋友這種愛鄉愛土的精神,錫要給予高度的肯定。
非核家園一直都是執政黨多年來不斷推動的理想,對我們的故鄉|台灣
的每一塊土地及人民,政府也都將秉持永續經營及人文關懷的理念,給
予同樣的愛護與照顧。這件陳情案,政府一定會積極、妥慎地處理,給
蘭嶼及全國同胞一個合理的交待。
    這次的陳情,動機很單純,小朋友勇於表達意見,關心生活所在的
土地,實在是民主社會開放的美好表現,值得大家鼓勵。當地分駐所員
警或許出於善意,到學校了解謝小朋友的基本資料或想法,以便協助,
但這樣的行為,不僅完全沒有必要,對於年紀尚輕的小朋友來說,實在
是種難以承受的壓力。請警政署加強員警的訓練與教育,避免以後類此
情事再度發生。
三、錫在上週院會時,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一案,希望各相關部會加強辦理
多項措施,以貫徹「保障合法、取締非法」。茲為更有效地遏止非法盜
版行為,請經濟部協調內政部,將警察同仁查獲妨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的
績效配分比照偵破重大刑案辦理,查緝獎金則加倍發給。
四、錫 前曾請各部會指派發言人,如一時無法由專人負責,指派相當層級
者兼任亦可。各部會的發言人若能就媒體關注事項,積極主動的澄清、
引導,說明真相,當可避免負面的報導。我們一定要將媒體視為團隊的
一部分。就成本效益而言,設置專責的發言人,適時主動發布本機關相
關訊息,遠比在媒體錯誤報導之後,再來更正補救划算。請各部會於一
週內將發言人名單送新聞局局長,新聞局每週召開一次發言人協調會,
由局長、副局長或莊發言人主持。
五、邇來有關訂定「國家科技保護法」與「特定高科技人員赴大陸地區任職
許可辦法」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特提出下列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有關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之有效管理配套法規與執行方案,請相
關部會務必依預定計畫如期完成。
 (二)為維護國家利益與政府之公信力,對於違規赴大陸投資的個案,各
相關部會務必全力查明事實與證據,依法究辦。政府絕不可以讓守
法者吃虧,而讓藐視公權力的違法者和投機者佔盡便宜。
 (三)訂定「國家科技保護法」與「特定高科技人員赴大陸地區任職許可
辦法」乃是政府為了配合開放高科技業赴大陸投資之重要配套措施
。不僅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有類似的管理辦法,連對岸的中國大
陸也有類似的管理規範。因此我們的作法是與國際同步,並無特別
嚴格之處。
 (四)就「國家科技保護法」而言,政府是站在協助民間的角度,讓民間
企業可以藉合法機制來保障其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與公司的利益
。這樣的機制將可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防止不當競爭行為,有利
於企業之經營與發展。當我們建立這樣的科技保護制度後,將使外
國企業輸入技術到台灣更加有保障,有利政府與企業吸引外資與人
才來台灣投資與就業。
 (五)「特定高科技人員赴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所規範的對象,主要
是針對國家投入公共資源培養的重要高科技人才,確保國家利益不
受傷害。對於政府已核准至大陸地區投資之高科技相關技術人員,
原則上不另作限制。但是,民間企業如果有需要,政府也可以建立
機制來提供企業必要之協助。
六、曾說過,行政團隊必須是一個有理想、有方法、有效率、有成績的團隊
。換句話說,就是政府要具有高效率經營、高度競爭的能力。因此,如
何以現代的管理精神,進步的經營理念,有效率的來統合與推動政務,
是大家必須不斷努力與自我要求的方向。
目前國家財產的經營與管理,就存在著許多問題:
首先,是管理多頭馬車,資源無法統合運用的問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雖名為國有財產的管理機關,但實際管理的主要為國有非公用財產的部
分,其餘國有公用財產則散置於各機關、基金、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
以及公司組織國營事業等。因此,目前國有財產的管理呈現多頭馬車的
現象,主管機關無法有效掌握國家財產的運用現況,以致在沒有完整的
國家財產經營管理政策之下,各機關各行其是,國家資源無法統合運用

其次,是管理能力不足,造成資源雙重浪費。一方面,政府負債鉅多,
負擔大筆利息;另方面,許多部會沒有土地建築辦公廳舍,轉而向民間
租用,每年支付龐大租金。許多機關缺乏管理國有資產的能力卻又坐擁
大批資產,其所管理的許多土地或房舍不是被佔用,就是荒廢或低度使
用。如此,不僅造成國家資源的雙重浪費,有的甚至阻礙都市發展,變
成髒亂死角。
大家都知道政府是一體的,各項資源必須整體規劃、妥善運用。為了改
善目前管理上的缺失,行政院已決定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
作為國家財產的統合管理機制,更有效的來經營國有資產,為國家節省
開銷與創造收入。「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將能發
揮下述功能:
第一,管理一元化。該委員會將統合目前管理國家資產的主要機關,讓政府
對國家資產的使用情況能夠更有效的掌握,使國家資產的經營管理機
制一元化。
第二,使用合理化。該委員會將清理目前國家資產的使用情況,運用科學管
理的方法進行資產使用的效益評估,該出租的就出租,該出售的就出
售,該提供政府單位使用的就提供各單位使用,讓每一分國家的資產
都能發揮其最大的效益。
第三,財產經營透明化,減少不當特權介入。許多擁有大批國有土地之公營
事業,多以出售土地的收益來挹注本業虧損,在土地出售、出租或閒
置的過程中,常引起不當特權介入的情況。「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
會」成立後,將可使國有財產的管理與處分透明化,減少不當特權介
入的機會。
第四,是彌補財政缺口,紓緩國家財政壓力。今年底我國負債將達新台幣二
兆九千億元,每年債務付息平均支出達一千五百億元至一千六百億元
,造成國家財政沉重的負擔。活用國有財產,提升運用效益,以償還
債務,減少利息支出,將有助彌補財政缺口,紓緩國家財政壓力。
國家的每一分資源,都是全民共有的財產,政府有責任妥善經營、有
效運用
。而政府效能的提升則是關鍵所在。錫也要在此與大家共勉,大家
要發揮團隊精神,秉持創新負責與持續改造的態度,發現問題、面對
問題、解決問題,逐步落實我們施政的理念,提出成績。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函送「中山高速公路新竹|員林段拓寬建設計畫」辦理情形,請
鑒核案。
決定:本案交通部擬再展延工期之原因是否合理?請工程會詳加審核,並於
二週內將審核結果報院。
   院長提示:
   (一)中山高速公路新竹員林段拓寬工程,自八十三年十一月開工,
原訂四年完成,迄今尚未完工。該計畫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
次係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核定,本工程土建部分最遲應在九十
年底完工;交控部分應於九十一年底完工,現皆需再展延一年
十個月。中山高速公路拓寬工程長年施工,常為高速公路壅塞
之主因,且久為用路人所詬病。本次交通部擬再展延工期,其
不可抗拒因素之合理性,請本院工程會詳予審核,並於二週內
將審核結果報院。
(二)二高將於九十二年底全線通車,為有效提升中山高、二高及十二條東
西向快速公路等系統之整合功能,請交通部加速推動交控系統之建置
,及早提供用路人更好的服務。
二、交通部函送「中美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書第五號
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日本品質保證機構(簡稱JQA)簽署之瞭
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 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國防部所擬「軍人撫恤條例」修正草案,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教育部擬具「專科學校法」及「職業學校法」兩修正草案,經黃前政務
委員榮村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教育部參酌台北市政府所提意見修整後再議。
三、經濟部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
十二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製造業係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其關聯效果大,在提供就
業機會、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方面有重要的貢獻,值此景氣猶待
提升之際,提振當前企業投資,實為促進產業發展必要的手段
。經濟部所研擬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針對九十一年
至九十二年間(二年內)創立或擴充之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
提供五年免稅獎勵,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正面意義,請經濟部
協調立法院儘速審議完成三讀。
(二)鑑於製造業的創立或擴充,將增加勞力的雇用,有助於降低失
業率,請經建會與勞委會、經濟部配合研擬相關配套獎勵措施

四、國民大會秘書長函送「國民大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
委員志雄等研商竣事,請依成例轉請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轉立法院審議;許政務委員研商情形,可作為行政部門列席
立法院審查本修正草案時,說明本院立場之參考。
五、內政部等機關所擬之「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法案暨財
政部函擬廢止「煤業安定基金條例」等相關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
員任期內完成審查,經重行函報各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
條修正草案、「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任職條例」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修正草
   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草案等六法案,送請立法院
   審議;「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同意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
   議;「煤業安定基金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院長提示:
     立法院上一會期未能通過、屆期不續審的法案,除了經發會、精
   省及行政程序法相關法案外,一般的法案共有一百三十餘案,前幾次
   院會已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了八十餘案,今天再通過「老人福利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八案後,還剩下三十餘案,希望各主管機關儘
   速檢視,如無重行修正之必要者,能儘速報院,以便提出院會討論通
   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秘密討論事項
一、財政、經濟兩部會銜函擬機動調降胱胺酸之進口關稅稅率,為期一年,
  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財政部公告實施,並函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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