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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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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六三次院會決議

日期:92-10-29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國際招商大會辦理成果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此次招商大會參與的國內外廠商代表有一、六五○人,「有
       成果」及「已承諾」的投資案件共有一八六件,投資金額高
       達新台幣一、三八四億元,超過預期目標,成果優良,頗受
       各界肯定。錫方方土在此要特別向林副院長、經濟部及相關部會
       的精心籌劃,表示嘉勉。
    (二)本次招商大會活動,雖已圓滿完成,但請各相關單位務必將
       「已承諾」及「推動中」的投資案源,確實推動落實,並請
       經建會將各部會投資案源推動情形,納入「推動政府部門專
       人專責吸引投資計畫」,按季追蹤管考。
    (三)請新聞局即刻會商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僑委會、農委
       會及國科會等,儘速規劃本次招商具體成果的宣傳計畫,並
       向林副院長專案報告,務使各界充分瞭解政府本次招商的豐
       碩成果。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當前經濟情勢簡報」,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今年六月SARS疫情遠離後,在政府各部門努力推動各種
       振興措施,及國內、外需求轉趨活絡的助力下,國內經濟已
       經恢復活力,第三季經濟成長率預估可由第二季的負0.0
       八%,轉為正成長三.九六%,第四季更可達四.六七%。
       經建會的報告指出,九月份房屋建築業生產,大幅增加七一
       .三%,申請核發建照面積增加十四.三%。同月對外貿易
       總額二三五億美元,較去年同月增加八%,為八十九年十二
       月以來單月最高水準;外銷接單金額一五四億美元,較去年
       同月大幅增加二十.四%,再創歷年來單月新高,顯示我們
       拼經濟的努力成果正逐漸顯現中。
    (二)展望明年經濟成長,由於今年七月二十三日已公布施行「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希望能帶動三千億元的不動產交易;另
       外,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金額
       ,可望達到三、一三九億,而「國際招商大會」,目前已承
       諾投資金額有一千三百多億,尚有九百多億的投資案正洽談
       中,加上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計畫,及其他正在推動
       中的各項短、中、長期經建計畫,當可進一步帶動經濟成長
       。明年的經濟成長目標應以五%做為行政團隊努力的目標,
       請各相關部會努力達成。
    (三)為能夠具體呈現目前兩岸交流的實際情況,有關我對香港及
       大陸貿易及投資的數據統計,請經建會協調相關部會統一制
       定填報的表格,將大陸與香港的部分合併計算(可以括弧附
       註的方式處理)。另為避免對大陸貿易的過度依賴,請經建
       會儘速成立專案小組按月檢討並研提因應之道後,提報經建
       會委員會議。
三、外交部陳報「我國參加本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年會簡報」,請
  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本年我國參與APEC的整體表現,在外交部負責協調及各
       部會配合下,獲得APEC各會員體普遍的肯定與信賴。其
       中特別值得嘉勉的是,我們今年的工作成果有六項被納入了
       部長聲明;而我們提議成立的衛生機制,也獲得部長級年會
       同意成立衛生任務小組;我們的﹁無紙化會議系統﹂被泰國
       和APEC秘書處所採用。外交部及相關人員這次利用參與
       APEC部長級年會的機會進行國際文宣工作,成效甚佳。
       另外,有關APEC領袖會議李代表遠哲的行程、會議日程
       、雙邊會談安排及議題、領袖會議討論主題等事項,外交部
       均圓滿達成任務並獲致具體成效,特此表示嘉勉之意。
    (二)報告內所提我方後續將舉辦之APEC計畫及活動,請外交
       部、經濟部等相關機關詳加研議、確實辦理。
四、外交部函送我與吐瓦魯簽署之「中吐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公民投票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為落實憲法直接民權精神,本院前於九十年四月二日擬具「
       創制複決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嗣因「屆期不續審」,
       復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重擬上開草案送請該院審議。由於公
       民投票不僅是世界潮流,也是人民表達意志神聖不可剝奪的
       權利,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對於改為制定「公民投票法」已有
       共識,本院為回應各界對公投立法的殷切期盼,早日促成公
       民投票制度的法制化,已於本(十)月三日函請立法院同意
       撤回「創制複決法」草案,並參考民主先進國家實施的經驗
       ,研擬完成「公民投票法」草案,以建構完整的公民投票制
       度。
    (二)制定「公民投票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參政的基本人權
       ,落實國民主權原理,使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今天本
       院提出的草案,是一部真正符合主權在民精神的公民投票法
       ,不但對於公投的議題力求廣泛,不會任意限制人民表達意
       志的範圍;同時,發動公投的程序具有多元性,人民連署門
       檻適中,更不會對公民投票時間妄加不必要的限制。錫方方土相
       信這樣才能真正彰顯公民投票的民主價值,符合憲法的精神
       與人民的期待。
    (三)我們也非常高興,公民投票的理念,經過全民的努力,已是
       朝野社會各界的共識,因此本院積極提出本草案,絕不是為
       了拼選舉,而是為了深化民主與促進國家利益,請內政部會
       同中選會加強溝通與說明,至盼立法院朝野各政黨也都能捐
       棄成見,理性辯論,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公民投票法」的
       立法工作,以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
二、內政部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近年來,我國在推動電子化政府的表現與努力,頗受國際肯
       定。而在推動電子化政府的各項工作中,戶政單位運用資訊
       科技來推動網路化及簡政便民措施,不僅與全球同步,更大
       幅提升政府的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值得嘉許。
    (二)本次戶籍法修正主要是為配合國發計畫的推動,擴大便民服
       務,免除轄區管理藩籬限制,內政部應秉持修法宗旨,提前
       規劃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及開放網路申辦戶籍登記等各項
       措施,以提供民眾更為多樣化與便捷化的戶政服務。
三、法務部擬具「反恐怖行動法」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自從美國九一一攻擊事件發生後,反恐怖行動成為各國必須
       正視的課題。我為愛好和平與自由的民主國家,絕不容個人
       或組織,以任何形式企圖危害人民與社會的安全。因此,對
       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四三八五次會議決議,以及最近在泰
       國曼谷召開的APEC會議中所作成的反恐怖合作議題,政
       府均全力配合,積極肩負起國際反恐的責任。
    (二)今天法務部參考各國立法經驗,研擬制定了「反恐怖行動法
       」,以宣示我國積極回應世界各國共同防制恐怖行動的努力
       。深信這一法案完成立法後,對於完備我國反恐法制,與世
       界各國建立反恐合作關係,將有莫大的助益。
    (三)為了防制恐怖行動,本院早在本(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成立
       反恐怖行動小組,統合協調相關部門的反恐措施、辦理應變
       訓練與教育宣導等工作。由於反恐怖行動必須做到「機先防
       處、有效因應」,請內政部參照本法規範的內涵及防治SARS
       運作機制的經驗,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針對各種恐怖行動攻
       擊型態,擬訂應變對策及標準作業程序,並結合全民防衛動
       員體系及災害防救機制,重新檢討反恐怖行動小組的編組與
       功能,以建構完整的反恐怖行動網,充分保障國人的生命財
       產安全。
四、經濟部擬具「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
  查修正為「中央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將「國營事業管理法」送請立法院審
     議廢止。
   院長提示:
    (一)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自民國三十八年制定公布至今,已
       五十餘年,其間雖曾作小幅度修正,但仍然不能因應當前的
       需要。此次經濟部研擬提出的「中央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
       法」草案,除規範國營事業外,也將政府資本未達百分之五
       十的投資事業,一併納入規範,同時針對政府對所投資事業
       持股的多寡、影響力大小等的不同情形,訂定管理重點;本
       法案中並引進獨立董監事制度,對於政府參與投資的事業,
       如何能夠更有效率、更加符合現行管理的趨勢,至為重要。
    (二)本法完成後,有關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的管理法制,將更為完
       備。惟鑑於政府所投資事業,涉及多個主管部會,希望本草
       案於立法院審議時,各相關機關能通力合作,積極與立法院
       溝通,使其早日完成立法。
五、總統府秘書長函擬廢止「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請由院轉送立法院
  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六、褒揚故杜國輝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 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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