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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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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988次院會決議

日期:115-01-29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15年1月29日第3988次會議

一、首先要向各位首長報告最近在台美經貿合作上的一個重大進展,在「行政院經濟外交工作小組」及「台美經貿工作小組」架構下,我們持續推動台美雙方經濟貿易各項活動及雙方會談,第6屆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EPPD)即在日前以實體方式在美國華府正式舉行,分由經濟部龔明鑫部長與美國務院經濟事務次卿海伯格主談;我方成員還包括外交部陳明祺次長、數發部侯宜秀次長、教育部劉國偉次長、工研院張培仁院長、國科會多位技術委員,以及多位官員專家等。在此也特別感謝外交部林佳龍部長在過程中提供的協調及安排,以及在議題的設定及其他各方面也都做了很多協助。
 台美在這屆「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中所簽署的「矽盛世宣言及台美經濟安全合作聯合聲明」,不僅極具代表性,更彰顯我國在AI民主供應鏈上的重要性。未來雙方工作小組也會持續加強溝通及互動。此外,會中亦就包括人工智慧供應鏈、數位基礎建設、關鍵礦物、無人機供應鏈,高科技人才培育、台美在第三國合作及雙邊經濟合作等7大項領域達成重要決議,也奠定未來科技合作的架構。
 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從2020年開始,已持續舉行6年,雙方都認為本屆會談成果相當豐碩,更期盼未來能夠持續透過這樣的機制深化各個領域的合作,增進人民的福祉及經濟繁榮。而我們與美方民主供應鏈的戰略夥伴關係,經過這次的會談,也將更為明確。
 再次感謝包括經濟部、外交部、教育部、數發部所有同仁的一起努力,讓這次會談獲得更大的成功。後續各項工作的推動,在此也要求各部會全力配合,予以落實,讓會談的結論發揮最大的成效,進一步深化台美雙方的經貿夥伴關係。

二、臺中市「豐康牧場」有上千隻雞隻死亡,卻私自掩埋未通報,以及苗栗後龍溪外埔漁港大排有棄置的死雞,再次請農業部督導地方政府,確實要求業者針對任何的異狀,一定要主動通報,並全面強化養雞場各方面的管理,避免因潛在風險的擴大,危及其他雞場。感謝臺中市政府迅速成立前進指揮所,務必如同之前處理非洲豬瘟,要在第一時間做有效的防制,並進行必要的撲殺,這部分一定要澈底,也請農業部隨時支援,並全盤掌握處理的情形。

三、桃園市蘇副市長提及近來外籍移工離台後,金融帳戶易淪為詐騙集團所用,事實上,我們已採取了相對應的措施,除了帳戶的管理,也包括SIM卡,請金管會及通傳會在下週院會提供書面資料供與會首長參考,在此也感謝蘇副市長的意見。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加速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程去化策略」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解決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問題,並杜絕不肖業者非法棄置行為,本院已核定「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行動方案」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最終去處規劃方案」,盤點陸域、海域、港區等最終去處,要求源頭減量及土方交換等作法,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並要求強化清運處理機構運用GPS、衛星與無人機空拍等科技管理,加強稽查執法,以達全程流向管理,促進土石方資源有效循環及妥善利用,創造產業經濟與環境保護共好。

(三)內政部去年8月1日會商環境部令頒全國統一聯單格式,並自今年1月1日生效,同時要求土方清運車輛需安裝GPS及追蹤土資場後端最終去處,惟近期因去化困難,導致各縣市土方收費受到影響,且有異常的現象,感謝陳金德政委及李孟諺顧問積極督導協調內政部、交通部、環境部及經濟部等部會,並與北、中、南各地方政府協商,跨部會攜手地方政府研商對策,具體提出三項策略如下:第一是「採取GPS雙軌並行並開放小貨車申裝GPS,確保合法載運」;第二是「以暫置場處理方式,擴增去化量能,由中央提供場地、地方協助管理」;第三是「簡化土方運送流程,將可再利用土石方直接運送至最終去化場所」,以提升效率並加速去化,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將共同合作處理。

(四)面對現行土石方去化受阻情形,應務實尋找合適土地來暫置土方,讓工程順利進行,暫置土方可銜接大型需土工程予以去化。後續請內政部持續推動各項策略,並請各部會積極落實要求所轄工程,從規劃設計就要源頭減量或土方平衡,也請交通部及經濟部加速推動填海造陸計畫,並呼籲各地方政府共同建置公有暫置場,請內政部務必與各地方政府緊密協調,要求在農曆年前針對暫置場完成啟用程序,以及訂定自治條例,年前可以啟用的就加速啟用,相關自治條例的行政作業也要儘速完成,務必在農曆年前讓國人看到具體的成果及可以達成的處理數量,解決業者所面臨的問題。

(五)我們從今天的報告看到114年度營建剩餘土石方總產出量,六都即占了約84%,當中北部地區又占了59%,因此,希望六都能夠主動瞭解轄內建築工地目前是否有出土困難的情形,並協助解決,如仍有困難之處,則由中央予以協調。六都如能帶頭做起,相信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問題對全國的影響也會隨之減少。

(六)長期而言,營建剩餘土石最終去處就是「往海底填」,填海造陸是最大的目標;中期則是「往陸地堆」,供應各部會當前重大公共建設(如航空城、高鐵等)土石之需。至於應急的就是「往鄰地放」,也就是異地暫置,當然也要兼顧運輸過程及相關的環境管理,希望中央地方再一起努力,共同解決問題,也能滿足各方的需求。

二、外交部函送「中華臺北與亞太經濟合作秘書處有關捐助亞太經濟合作支援基金及亞太經濟合作政策支援小組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

(一)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我國作為建設性會員,一向在具優勢領域對APEC作出實質貢獻,並自2006年起每年透過與APEC秘書處簽署瞭解備忘錄形式向APEC提供捐助,展現正面國際形象。

(三)2025年已向APEC捐助65萬美元,俾供APEC執行相關倡議與計畫,亦可藉此爭取APEC秘書處對我國的重視,以協助推動各項重要議題,當有助展現我在APEC的建設性角色,提升我在亞太地區的經濟地位。

(四)後續請外交部積極協助各部會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致力拓展我國際參與層次與空間。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章)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章)、「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 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係針對性侵害案件,參考外國立法例,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同時配合修訂刑法施行法,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三)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由於特種文書遭偽造或變造,侵害公共信用較一般公私文書嚴重,沒有適用較低刑度處罰的必要,故刪除現行規定,依各文書本質適用,並調整刑度,使法院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四)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章)、「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係為完善社會安全網、保障受處分人權益,增訂假釋中亦進行監護的「刑中監護」制度。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

(五)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修正侮辱公務員罪須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範圍內才成立犯罪。另考量近年藉由網路或深偽之技術,名譽權遭侵害程度更為重大,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犯罪,並完整保障民眾名譽權及人格權。

(六)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是針對保障律師的工作權及被告的訴訟權。為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及第14號判決意旨,關於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的行使所提出之版本,是避免秘密自由溝通權的保障制度遭濫用,而能在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被告訴訟權的同時,落實真實發現,以及國家刑罰權。

(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海洋委員會所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海巡署轄區遍布全國,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力規模龐大,2018年組改前,原置副署長3人,組改後海巡署長由海委會副主委兼任,副署長減為2人。基於近年海巡署因應國際情勢,配合推動平戰轉換及提升國安韌性等重要政策,其任務範疇橫跨海域執法、海上救難、海岸巡防、海洋治理、國家安全等不同專業領域,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增置副署長1人,以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編具本院向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提出之書面施政報告(初稿),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函送立法院。

(二)感謝各位政務委員協同核稿,各部會如有需修正之處,請於今(29)日下午3時前送本院核辦。

(三)本施政報告內容雖是架構在今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但立法院至今仍尚未開始審議。儘管如此,仍請各部會依所訂各項計畫及政策落實執行。惟各項施政是否能夠完整,仍有待立法院儘速完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才能在兩院合作之下,將施政報告變成人民權利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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