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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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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00次院會決議

日期:89-09-27

院長提示:
 一、經濟部工業局所做工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工作報告,洽悉。由這個
   報告及環保署的補充說明來看,工業廢棄物的問題存在已久,現在已
   到了不能不面對的時刻。目前亟待優先解決的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清
   理問題,以及為釐清權責,環保署與經濟部工業局如何分工的問題,
   乃至環保署報院核議中的「工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推動方案」如何有效
   落實等,請陳政務委員錦煌邀集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儘速研提
   具體建議。對於環保流氓把持地方廢棄物清理市場、焚化爐或廢棄物
   處理廠附近居民的抗爭等等,都應該展現公權力予以強制處理。請陳
   政務委員研議時加邀法務部、內政部等機關共同參與。
    事業產生的廢棄物,如果不能就源控管、追蹤處理的話,愈到下游
   處理的費用愈高效果反而愈差。但是中央主管單位工業局負責此項業
   務者,僅有二、三人,顯然難竟事功。工業局建議增設專案小組執行
   相關業務,確實有其必要。請人事行政局在不違反精簡的原則下儘量
   給予協助,無論採外包、委託或其他方式,都要能確實有效掌控事業
   廢棄物的產量、流向及處理情形。
 二、請秘書處安排下列兩項議題提出政務會談:
 (一)請國科會及經濟部分別就主管的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含地方政府主
    管的工業區)目前的運作、管理乃至閒置的實際情況,遭遇的問題
    ,以及尚在規劃的園區及工業區等整理出來,提會討論。
 (二)請原民會針對高山地區原住民的自來水問題,提出處理的優先順序
    ,提會與經濟部(水利處、自來水公司)研商解決。
 三、立法委員建議,現居大陸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而有親友住在金馬地
   區者,准許其在重陽節時到金馬會面。但是現在距重陽節只剩十天,
   各項準備工作作業不及,請陸委會向提案立委說明。按照陸委會的規
   劃,小三通如果能在年底達成,明年春節兩岸親人就可以在金馬地區
   團聚。不過隨著小三通而來的交通、驗關、檢疫、治安等問題,各主
   管部會都應及早規劃因應,並請陸委會協調。
 四、基於事實需要,本地漁船雇用大陸漁工的情形非常普遍,部分港口乃
   有漁工船的出現,惟農委會訂定之「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
   地區船員許可辦法」未盡周延,相關單位又未嚴格執行,以致大陸漁
   工輕易即可上岸購物、看病,亟應加以規範。請農委會邀集陸委會、
   海巡署、內政部等有關機關研訂一套可行的辦法,規定大陸漁工在什
   麼情況下可以上岸,什麼情況下(或多少時間內)又必須回船,以兼
   顧事實及海防的需要。
 五、下列兩項都與產業有關,一是部分產業面臨外勞削減的問題,以致生
   產成本提高、營運困難,請勞委會邀集相關單位及產業界、工會的代
   表共同研究解決辦法;一是企業向工業區申請設廠,應辦手續及相關
   環節遠較科學園區繁複,往往費時半年以上才能核准。請研考會針對
   幾個個案加以研析,並提出改進意見,送請經濟部改善。
 報告事項
一、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列管公共工程計畫」八十九年八月份辦理情
  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關於執行進度落後之案件,請各相關主管機關督促執行單位積
      極檢討改善,並請本院工程會協助協調解決關鍵性之困難問題
      。如因土地取得困難所致,主辦機關除應儘量協調外,必要時
      也應適當使用公權力,依法強制執行。
   (二)未來工程計畫之規劃應參考本院工程會建議,從整體效益、財
      務觀點及執行過程中可能遭遇困難等方面翔實評估,妥善規劃
      實施期程,俾能發揮實質效益。
   (三)部分公共工程承辦人員在核付工程款時要求嚴苛,冀免圖利廠
      商之嫌,以致撥款遲延,影響承包廠商資金調度,並非正確的
      態度。希望工程會會同主計處等機關,研訂一套合理的付款時
      間點及審核程序,作為今後廠商請領工程款項的準據,以利公
      共工程的推動。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外交部函以,中華民國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開發小水力發電計畫技術合
  作協定業經雙方換文續延效期二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該會核能研究所與大韓民國核能研究所(KAERI)
  簽署之「TRR-II研究用反應器試運轉、運轉及維護技術諮詢服務」合作
  協議書,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送「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推動現況」,請鑒核
  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各機關依據院頒公文電子交換推廣計畫時程,積極加強推動公
      文電子交換,提高電子交換比率,並請本院秘書處、研考會、
      交通部及主計處會同實地查訪,務期各機關皆能如期如質實施
      公文電子交換。
   (二)各部會在下年度預算分配時優先配置公文電子交換所需經費,
      並建立內部管理考核規定,協助所屬機關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三)請本院研考會辦理公文電子交換啟用典禮,並請本院秘書處協
      調總統府及其他四院,亦能於斯時加入交換,以象徵政府行政
      工作邁向另一個新的紀元。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重行擬具「民防法」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勸募管理條例」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交通部擬具「航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
  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環境用藥管理法」等六項法案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環境用藥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水污染
     防治法」等六項法案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
     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原子能委員會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
  錦標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新聞局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
  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教育部擬具「幼稚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榮村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六條之二第五款首句修正為「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
      會一次,..」;第六條之三增列第四款為「新園址之建築物
      變更使用執照。」
八、內政部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九、內政部擬具「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十、內政部擬具「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十一、內政部擬具「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
  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任命周源卿為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自本(八
  十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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