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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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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八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5-01

院長提示:
一、蔡政務委員清彥及經濟部林部長義夫共同提報「因應枯旱用水供需
  對策」處理情形,洽悉。下列各點,請配合辦理:
(一)最近因乾旱不雨,可能造成缺水,為減少影響國家產業發展,民
   眾生活便利,政府有責任設法解決缺水問題,以安定民心。錫
前指派蔡政務委員成立專案小組,妥適因應。有關經濟部四月十
   九日及專案小組二十六日會議決議務必嚴格執行。
(二)即日起成立中央旱災應變中心,並由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兼執行長郭政務委員瑤琪為指揮官,統一指揮協調處理。
(三)五月中旬前雨量仍偏少,經濟部對未來用水供需務必審慎評估,
   未雨綢繆,視需要採取進一步限水措施,同時秉持儘量降低對民
   眾生活及經濟活動衝擊之原則,提出限水之相關配套措施,落實
   執行。
(四)缺水期間應協調調度各種可能水源,如農業用水、地下水等,儘
   量滿足需求,同時給予合理補償。
(五)水庫清淤工作,經濟部應嚴格責成所屬,把握目前水庫水位偏低
   ,清淤之效率高、成本低的優點,儘速擴大實施。
(六)主管單位應透過各種方式宣導並請新聞局全力配合,呼籲全民確
   實做好節約用水。經濟部應提供各種節約用水做法,政府部門更
   應率先進行,作為民眾表率。
(七)久旱不雨可能衍生的問題,政府已密切注意並迅速因應。錫在
   此要籲請全國同胞安心,只要大家能共體時艱,力行節約,相信
   必能渡過缺水的難關。
二、經濟部所報「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報,洽悉。本案經
  濟部擴大原「行政院中長期資金一百億元擴大出租方案」為三百億
  元,預期於未來三年取得工業區土地二百公頃,增加工業區投資金
  額一千億元,創造二萬個就業機會及一千二百億元之年產值,對於
  待售工業區土地之銷售、加速廠商投資、創造就業及提振經濟發展
  等,均有重大助益,原則同意,請經濟部照本院經建會委員會議審
  議結論,審慎研擬相關配套措施,積極推動辦理。同時為吸引廠商
  進駐工業區,除提供租金優惠外,更應提供一致性的高品質、高效
  率的服務。請經濟部積極協調相關機關,強化現有各工業區管理機
  構單一窗口作業之功能,並朝工業區服務科學園區化之方向努力。
三、本院陸委會會同內政部及交通部陳報「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推動方案」第二階段執行事項,洽悉。
  政府自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試辦開放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
  民來台觀光,在有關機關與旅行業界充分配合推動下,已經運作一
  段時間。
  今天院會通過陸委會、內政部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研擬的「開放大
  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推動方案」第二階段執行事項,有助於開放政
  策的進一步落實,同時也再次展現政府持續改善兩岸關係的善意與
  誠意。
  錫認為,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仍應配合兩岸互動,循序漸
  進推動。現階段局部擴大試辦範圍,將開放對象擴及到赴國外旅遊
  或商務考察轉來台灣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及旅居港澳地區四年
  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務實可
  行,也符合民意的需求。下列幾點意見請積極辦理:
(一)政府採取擴大試辦範圍之做法,已充分照顧到大陸當局的立場及
   兩岸良性的互動,請陸委會會同有關機關研擬具體方案,妥適處
   理進一步開放所涉兩岸互動問題。
(二)請內政部、交通部、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儘速修正頒布「大陸地區
   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及相關作業規範,並加強政策
   宣導,務必配合駐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之設置,於本年五月十日
   如期開始實施。
(三)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來台觀光,請內政部、交通部配合本案之
   推動,儘速檢討規劃放寬香港、澳門人民來台落地簽證的適用範
   圍,尤其要優先考慮讓可以適用落地簽證的港、澳居民及其配偶
   、直系血親同時來台觀光,以落實政府政策美意。
(四)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因本案所增加的經費與人力,請李秘書長邀
   集主計處林主計長、人事局李局長及內政部余部長等研議解決。
     發展觀光業對花蓮、台東、屏東、南投等非高科技產業重鎮
   地區的就業問題,幫助很大。在為期六年的「國家總體發展計畫
   」裡,觀光產業即為相當重要的一項,我們希望六年裡觀光客能
   成長一倍。為達此一目標,各部會應落實「顧客導向」的理念,
   妥為規劃處理有關通關作業、景點設施、旅館安全、攤商管理等
   配套措施,積極促進觀光產業的發展。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總統重要競選政見各機關辦理情形
  摘要」,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請研考會繼續追蹤管制,並按月提報辦理情形。
  院長提示:
(一)總統是國家元首,其競選政見等於是政府對選民的承諾,行政部
   門有責任、有義務去實踐,各機關應時時檢視,處處用心,共同
   努力達成任務。
(二)檢視三四九項競選政見,截至目前為止,有三十九項政見已完成
   、二四二項已納入施政計畫推動,如能順利落實,可說是實踐了
   總統競選政見達百分之八○.五二,相信民眾已深刻感受政府盡
   心兌現政見及增進民眾福祉的決心。
(三) 對於本案尚未完成項目,包括已完成規劃納入施政計畫執行事項
   ,請相關機關確實落實執行;規劃中事項,請主管機關訂出完成
   目標與時間加速執行;評估中事項,則請主辦機關主動協調相關
   機關積極推動,務期儘速切實實現。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等機關前為落實經發會共識,分別擬具「商標法」修正草案
  等三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具各該法
  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電業法」修正草案及「農業合作
  社法」 草案等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勞工委員會擬具「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
  理法」等三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係保障勞動者團結權、
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行使的重大勞工法案,今天正值五一勞動節,行政
院通過此三法案,具有特殊意義;而三法自公布施行迄今多年未修正,
歷經國內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大幅變遷,多數條文已不符合實際需求
,為建立有效勞資協商機制,去(九十)年經發會即已獲共識,應儘速
完成三法的修法工作。
  勞委會依據經發會決議,修正勞動三法,放寬勞動者工會之籌組與
聯合之限制,促進工會之自由化、自主化、民主化,建立工會與雇主之
誠信協商機制,對於不當勞動行為加以規範,以利集體協商之進行,另
為迅速解決勞資爭議,特增設勞資爭議之裁決機制。相信透過上開三法
之修正,當有助於建構符合世界潮流之勞資關係體制,使勞資雙方得以
共同合作,因應經濟全球化,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對於草案內容,社會各界或許仍有一些意見與疑義,希望勞委會向
各界妥適說明、宣導,並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的溝通,俾利法案順利通過。
今日適逢五一勞動節,錫也要以剛剛通過的勞工三法,來祝福全國勞
工朋友佳節愉快。
三、財政部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修正草
  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二、第十一條修正草
  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目前金融重建基金之規模與處理當前問題金融機構所需經費明顯
   偏低,財政部建議修正本兩法案,以增加該基金之財源,確有必
   要,請財政部儘速協調立法院於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以利推動
   。
(二)健全金融市場及穩定金融秩序,係維護金融體系正常運作及促進
   經濟發展之根本。因此,運用金融重建基金,以強化金融安全網
   ,並有效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至為重要。在處理過程中,
   應參考國外經驗,除應掌握時效外,亦應注意作業之公正及嚴謹
   ,以防範道德風險之發生。
四、內政部擬具「殯葬管理條例」草案,並請同時廢止「墳墓設置管理
  條例」,經陳政務委員其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
   廢止。
  院長提示:
(一)臺灣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但隨處可見墳墓林立,加以
   殯葬業者良莠不齊,欠缺制度化的管理,消費糾紛時有所聞
   。為提升環境品質、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並確保民眾消
   費權益,推動制定本條例,完備殯葬管理法令,確有其迫切
   需要,請內政部儘速協調立法委員完成審議。
(二)現行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並不明
   確,亟待於個別法規中予以詳細規定,以明權責。今本草案
   第三條特別針對中央與地方殯葬業務主管權限,予以明確劃
   分,有助於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值得參採辦理,請各機關
   錄案作為研修(訂)相關法規時的參考。
五、本院衛生署重行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
  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衛生署擬具「營業衛生管理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外交部重行擬具「國際合作發展法」草案、「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兩法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多年來,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在外交部委託及監督下,以有限的
   人力與資源推動各項國際合作發展業務,對我友邦經濟發展甚有
   助益,並有助提升我國際地位。
(二)我國以往亦曾為外援受益國,在美國政府經濟援助下,得以開創
   經濟成功發展之典範,尤其在九二一震災期間,世界各國紛紛提
   供協助,更使加強回饋國際社會,善盡國際責任與義務成為政府
   與民間及各政黨間的共識。
(三)今天院會通過外交部所擬的兩法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可使
   我援外體系更邁向專業化、制度化及透明化,對政府、國合會及
   民間團體三方面從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均具特殊意義。請外交
   部全力推動早日完成立法。
八、內政部所擬之「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
  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函報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九、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環境基本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今天通過「環境基本法」草案,係以環境保護理念與我國基本環
   境保護政策為立法基礎,以作為全國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
   推動環境保護之依據。並藉由基本法導引具體制度、政策與環境
   保護相關法令之制(訂)定,以落實環境保護之總目標。
(二)本次草案已廣納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意見,希望在
   本院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時,環保署及相關單位能與立法
   委員充分溝通協調,完成法定程序,以完備我國環境保護法規體
   系。
十、國防部函擬廢止「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國防部常務次長高揚另有任用,應予免職;任命李海東
  為國防部常務次長,並均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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