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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第二八五五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9-03

院 長 提 示:
一、今天我們特別在每週一次例行的院會中,首開先例,頒獎表揚完成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案件的執行機關;這是在今年七月十六日院會時,錫方方土
  特別指示工程會,對於辦理促參案件簽約有功的機關團隊,不論其規
  模大小、金額多少,應提報本院院會公開頒獎表揚;我相信,如此隆重
  的表揚機會不但是對獲獎單位及同仁的鼓勵,也證明了政府對於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重視,更希望今天獲獎機關能成為其他單位的表率,
  帶動各級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精神,全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透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引進民間資金、經營理念及管理效率,來提
  升公共服務品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可以達到「政府」、「廠商」及
  「人民」三贏的目標,也是我國當前之重要施政政策。因此,本院於去
  年十二月特別設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請林副院長
  擔任主任委員、郭政務委員、葉政務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同時,為了
  讓這項計畫能成為行政院的「部會運動」,錫方方土也曾經宣示各部會辦理
  促參案件的成效,將是衡量各部會施政績效的重要指標。
  由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對公務部門來說,是項較新興的作業方式,
  各級承辦單位普遍較為陌生,但若大家存有「不做不錯、少做少錯」的
  舊思想,辦理成效就會大打折扣;為達成促參在今年底完成簽約一千億
  元的目標,希望在座各位機關首長主動積極推動,共同發揮機關的創意
  及活力。
   距離八月七日到台北縣頒獎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很高興現在又有新
  的簽約案件。而到目前為止,本年度促參案件簽約之民間投資金額已達
  到五百六十二.七億元,較去年整年度之六.三億元,大幅成長了八十
  九倍之多;而本年度已完成簽約的十二件促參案件,除了可以引進五百
  六十二.七億元的民間投資外,政府每年還可獲得七.七億元的權利金
  回饋,節省政府每年約十七.五億元營運成本的支出,不但替政府達到
  開源、節流的目的,更重要的是,這些案件將會創造一萬六千五百一十
  四個就業機會,不但是「摸蛤仔兼洗褲」,更是政府在財源有限的狀況
  之下,讓社會大眾提早享受到公共建設的服務,創造「政府」、「廠商
  」及「人民」三贏的最佳範例。
   爾後凡完成簽約的促參案件,仍將比照這次的模式,提報到院會公開
  頒獎表揚,為求「獎要即時」,未來完成簽約的案件,除將按件立即排
  入次週的院會公開頒發獎牌外,同時頒發的簽約獎金支票,更是給予工
  作團隊最直接、最實質的獎勵。
二、蔡政務委員就「駭客入侵植入後門程式」所提報告,洽悉。資訊與通訊
  的普及化,許多重要的資料都利用電腦處理、儲存,並以通訊網路來傳
  遞,但相對的,蓬勃發展的網際網路也伴隨了不可忽視的資通安全問題
  。從蔡政務委員報告的情況來看,雖然我們已成立了資通安全會報機制
  ,並建立了通報系統,但資通安全的維護,仍有賴各單位迅速清查、落
  實通報,請各部會首長會後確實清查所屬單位是否有被駭客入侵植入木
  馬程式,並儘速督促被入侵單位確實向會報通報,俾利會報派員協助清
  除木馬程式及恢復電腦正常作業。
   我們要要求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於兩天內清查所有被駭客入侵單位,各
  單位也要在兩天內通報,如有遭駭客入侵未通報者,將視情節狀況予以
  懲處。
三、此次杜鵑颱風並無重大災情,顯示事前做好周全的準備及防範,必能使
  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錫方方土在此對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副院
  長、余部長和各縣市首長親自坐鎮指揮,以及各級參與防救災工作同仁
  的辛勞,表示肯定與慰勉之意。
   目前颱風已遠離臺灣地區,為了讓民眾能夠迅速恢復正常作息,對於
  受損道路交通、維生系統以及廢棄物清理、市容景觀等工作,請各相關
  權責部會及地方政府應於最短期間內全力搶修完成。
四、八月三十一日台北縣蘆洲市「大囍市」社區火災事故,造成十三人死亡
  、七十三人輕重傷的慘劇,令人非常痛心。錫方方土除對不幸罹難者及傷者
  表示哀悼與慰問之意外,請臺北縣政府對於罹難者家屬應盡全力協助處
  理善後及撫慰、補償事宜;對於傷者的後續醫療應給與妥善的照顧,並
  做好災民安置、災區清理及重建等工作。同時,對於臺北縣政府蘇縣長
  以及投入搶救的警消同仁、義警、義消及當地居民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冒險救難的精神,使傷害程度得以減輕,特別要表達慰勉與感謝。
   此次事件雖屬個案,但為防患於未然,政府各部門都應從治本及治標
  的防災思維,解決公共安全問題,本人特別在此提出下列意見,請內政
  部會商交通部從制度面確實檢討:
  (一)研議汽機車停放不能影響社區安全之相關機制,並澈底落實公權
     力的執行。
  (二)研擬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時之空間配置,並且儘速設計出各種符合
     救災現場情況的標準作業流程。
  (三)強化各縣市政府的救災機制及人員,充實更新救災設備,並加強
     民眾逃生避難設施及觀念的教育與宣導,特別是大型的集合式住
     宅,更應加強宣導。
  (四)對於有重大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也請內政部督促各縣市政府依
     法處理。
報告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陳報「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未來防治措施
  」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根據流行病學資料顯示,去年大陸地區SARS疫情開始於十一
       月中旬,再加上我國疫病監測資料可以發現SARS流行期可能
       與流行性感冒流行期重疊。今年冬天我們將面臨如何從發燒
       的病人中區別流行性感冒與SARS病患。衛生署已自八月十五
       日起啟動發燒主動監視計畫,並將於九月十五日施打老人流
       感疫苗,請各有關機關及縣市政府充分配合,特別是在各國
       際機場及小三通口岸的發燒監測工作,更應持續進行,以避
       免SARS境外移入個案成為防疫的死角。
    (二)世界衛生組織已於八月十八日正式發佈最新通報定義及隔離
       政策,對於後SARS流行期的警示、定義釐清及公衛管理及可
       能接觸者之指引與建議都有清楚的規範,請衛生署儘速召集
       相關單位,研擬應變方案。另外,衛生署也在八月十九日正
       式將SARS列入第一類法定傳染病,請各有關機關及縣市政府
       務必正視SARS可能帶來的威脅,提早展開相關防疫準備工作
       。
    (三)請衛生署與國際衛生組織及我國駐外單位、陸委會保持密切
       聯繫,建立疾病情報蒐集管道,充分掌握國際間各項新興傳
       染疾病的資訊。尤其我國與大陸地區往來頻繁,相形之下其
       疫病資訊之蒐集更加重要。
    (四)鑑於第一波SARS疫情時,多家醫療院所發生院內感染,造成
       醫護人員及民眾嚴重的傷害,現在請特別加強各醫療院所院
       內感染查核工作,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另一方面,特別
       為傳染病防治建構的「傳染病防制醫療網」,平時就應加強
       其分級啟動及訓練,必要時實施模擬演練,以加強應變能力
       。亦請衛生署務必透過本院SARS防治及紓困工作小組及各縣
       市政府,事先做好各項宣導工作,讓民眾也能配合政府,提
       早準備。
    (五)關於衛生署所提檢疫醫師待遇問題,可否從調整其專業津貼
       上予以考量,以延攬人才,請人事行政局評估。
二、本院海岸巡防署陳報「大陸偷渡犯查緝及收容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院長提示:
    (一)對於大陸偷渡犯非法入境,政府一直本著尊重生命與人道關
       懷精神,予以妥善安置與照顧,但是由於偷渡人數持續增加
       ,加上大陸當局漠視人權,不僅推卸責任,甚至將人犯遣返
       問題置之一旁,錫方方土在上週院會中已呼籲對岸,不應以政治
       理由杯葛,儘速與我針對防範偷渡、打擊海上犯罪與遣返議
       題展開協商,使此一問題早日解決,同時請劉秘書長就此問
       題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對於劉秘書長及各相關機關能在
       短期內提出具體執行作法,在此表示肯定與嘉勉。
    (二)今天內政部、海巡署及新聞局依照劉秘書長研商結論,就大
       陸偷渡犯查緝、收容及國際宣傳等方面,提出各項政策作為
       與具體建議,請各權責機關應積極辦理。尤其在解決收容空
       間與增加女性戒護人力部分,具有急迫性,內政部應儘速提
       出具體計畫,洽商國防部、勞委會予以協助支援,並於時限
       內完成。
三、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推動情形報告」,請
  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本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截至九月二日止,追加預算
       部分共錄取五萬八千八百九十一人,進用率達百分之八十七
       .六,其中「檔案回溯編目建檔」等二十項計畫已完成百分
       之百的進用,應予嘉許。至其他計畫的執行狀況,經檢討預
       期有十一個部會可在九月十五日達成全額進用的目標,另經
       濟部等六個部會完成期程將有落後,就此部分應請幕僚小組
       邀集有關部會再行檢討,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務必早日達成
       本案核定人數的全額進用。
    (二)本計畫的整體離職率為百分之一九.三五,如能確實掌握這
       些離職人員,本計畫的用人數可達七萬九千五百人,離職原
       因既經勞委會提出分析及改善之道,各部會應確實據以調整
       改善,以避免影響本案之執行績效。
    (三)此外,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到九月二日為止,核備
       人數為二千零二十四人,較上週(八月二十五日)核准人數
       一千五百二十四人,增加七百人,以此增加的速度推算,本
       月底以前企業增僱五千人的目標,應可順利達成;但要在年
       底前達成僱用二萬五千人的目標,則須加倍努力,請經濟部
       再加以注意。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本院新聞局會銜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及「通訊傳播委員會
  組織法」兩草案,經蔡政務委員清彥及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
      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中
      段修正為:「::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
   院長提示:
    (一)由於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與匯流,通訊、傳播各產業間的界
       線已逐漸模糊,為因應產業匯流所造成的各種跨業經營問題
       ,相關組織的調整與管制革新確已刻不容緩。
    (二)我國目前通訊及傳播事業分屬交通部及本院新聞局主管,事
       權不一,協調費時,不利相關產業發展;政府乃推動設置獨
       立機關「通訊傳播委員會」,統籌通訊傳播相關事項,將有
       助於改善政策之整合與執行,維護社會多元價值,進而促進
       我國資訊、電信及傳播之整合發展與應用。
    (三)本案乃是政府透過組織調整回應科技與產業新發展的重要案
       例,透過此一制度興革,將使通訊傳播各事業體均得在公平
       競爭的基礎上,從事經營活動,對於提升我國相關產業之國
       際競爭優勢,及保障廣大消費群眾的權益,將有極大的正面
       效益。為統籌辦理後續立法院法案審議、新機關成立等相關
       事務,本院將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小組」,(並請人
       事行政局協調考試院成立籌備處之可行性。)請蔡政務委員
       清彥兼任主任,並邀請科技顧問組、交通部及新聞局等相關
       單位共同參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早日完
       成「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設置。
二、內政部擬具「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盛豐等審查整理
  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爆竹煙火在我國民俗節慶活動中使用相當普遍,但是目前市
       面上充斥大量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的產品,地下工廠就像不定
       時炸彈,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今天內政部研擬制定「爆竹煙
       火管理條例」,對爆竹煙火之製造、販賣、相關場所之安全
       管理及違規處理等,均有所規範。為確保社會大眾生命財產
       安全,請內政部於本條例完成立法後,儘速發布相關子法及
       配套措施。
    (二)爆竹煙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內政部除應加強辦理使用爆竹
       煙火安全宣導,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取締地下爆竹煙火工廠外
       ,並請會同文建會研議採行其他方式慶祝節慶,以取代燃放
       爆竹煙火的陋習,達到移風易俗,減少使用爆竹煙火之目的
       。
    (三)中秋佳節將屆,請內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公共場所之安
       全檢查及違規爆竹煙火業者之取締工作,以減少災害發生,
       維護公共安全。
三、法務部函擬廢止「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併同「國家總動員法」審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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