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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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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69次院會決議

日期:100-10-20

民國100年10月20日第3269次會議
報告事項
一、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陳報「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執行成果及未來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原住民族豐富且獨特的族群文化是臺灣重要的文化資產,從原民會的報告中,可以看出政府近年來在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及保存文化方面所作的努力,已有具體成果。今年8月1日全國原住民日,馬總統提出實驗型的第三學期制民族學校,鼓勵原住民學童傳承文化,這是原住民民族教育重要的里程碑,請原民會積極推動,也請相關部會尤其是教育部,能在法令及制度上予以支持,以共同營造一個多元、平等、富足,又能體現人權價值的新臺灣社會。
(三)根據非正式統計,目前全世界約每兩周即有一種語言消失,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請原民會積極規劃並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的研究、發展及保存工作。
(四)本報告指出,97年度以來,原住民公費留學生補助錄取31人,但實際出國人數只有6人,請原民會積極瞭解相關原因並予輔導,協助排除困難。

二、經濟部陳報「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工程計畫可滿足大臺中地區未來用水的需求,十分重要,本院已於本(100)年9月15日核定,請經濟部持續注意檢討並進行必要的規劃,積極推動辦理。至於「鯉魚潭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請經濟部注意上游集水區的保育工作,並密切監測大甲溪原水濁度是否已趨於穩定,於105年提出縝密之評估報告報院。另臺中地區漏水率仍高,請經濟部研提具體有效的改善方案。
(三)本計畫相關工程將分別於107年至110年才能完成,而大臺中地區供水情況目前已日愈吃緊,距離相關工程完工還有很長時間,如何調度供應大臺中地區民眾的用水需求,請經濟部協調、督導水利署及自來水公司提出具體可行的計畫。

討論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進福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法案與下一案「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將建立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連動的老人及弱勢族群社會福利津貼與年金給付制度化調整機制,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袪除政治性的干擾,同時也在不排擠其他發展性預算的前提下擴大照顧弱勢民眾,請農委會及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三)內政部主管無須修正法律的其他社福津貼或補助,也請依相同機制儘速檢討,自101年起同步實施;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動本項政策所需新增經費,將全數由中央政府負擔,俾讓政策順利實施,擴大照顧弱勢民眾。
(四)臺南市林副市長、高雄市陳副市長、國防部高部長、主計處石主計長及林政務委員政則所提意見,請相關部會妥適處理。其中地方政府因合併改制或改制成直轄市後,財政負擔及收支短差部分,請主計處與各直轄市政府確實核對後研處。
(五)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民國84年開始發放後,歷經數次調整。茲為兼顧老人、身心障礙及弱勢族群之權益,俾符公平正義原則,總統特別宣示自101年度起,建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其他8項社福津貼、年金給付制度化調整機制,總受益人數達287.19萬人。本項制度化調整機制將可避免朝野的競相加碼,以致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影響國家的重大建設。至於榮民的就養給付,已經過排富檢查,是政府對終身奉獻國家、孤苦無依的榮民,維持其生存所必需的起碼照顧,不宜也不應該因為他們人少就被拿來政治操作。我們衷心希望大家能互相體恤,讓社會充滿祥和。

二、內政部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承泰等審查修正為「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人事行政局簽陳國防部所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之1、第32條之2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政則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教育部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經曾政務委員志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法案與下一案「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並施行後,將成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法源依據,有助於落實適性教育並發展多元特色。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五、教育部擬具「專科學校法」第25條、第35條、第40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段「考生身分認定」、「考生」等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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