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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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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56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07-11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7月11日第3356次會議
一、國際透明組織7月9日公布2013年「全球貪腐趨勢指數」報告,指出我國36%受訪者回答與相關政府部門接觸曾經有過行賄經驗。換言之,約每3人與公部門接觸就有1人曾有行賄經驗,特別是國會、政黨、司法、公務員、警察等部門,情形更為嚴重,此與法務部委託國內學者專家所做的調查數據(0.8%有親身經驗;2.5%曾有聽聞)有極大差距,請法務部儘速與國際透明組織聯繫,做進一步的比對與商討,以確認調查結果是否有誤,並對外清楚說明。
近年來政府積極打擊貪瀆,建立肅貪、防貪、反貪的廉政體系,不遺餘力。尤其自民國97年馬總統上任後,陸續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法規,也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去年發生涉及某些高階政務人員的貪瀆案,更制定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這些做法及廉政署的成立,已使近幾年政府貪瀆發生率逐年減少,犯罪率下降,定罪率提高,誠如法務部曾部長說明中所提到的各項詳細數據,平均起訴人次、每萬件起訴案件中貪瀆案件數及每萬人起訴被告中以貪瀆罪名起訴人數,都呈現下降之情形,顯示我們肅貪已有相當成果。但國人仍普遍認為政府機關(包括中央或地方,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存在有貪腐的現象,我們必須加以正視,全力防杜貪瀆事件的發生,建立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國際透明組織的調查報告,我們一定要虛心檢討,在防貪、肅貪的機制上是否可做的更完整,請法務部等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每一個環節、每一個螺絲釘,找出我們在用人考核及肅貪的行動力上還有那些地方可以加強。清廉是總統不變的要求,也是民眾的期待,近來一些政府高階人員、地方民選首長、各級民意代表,陸續發生貪瀆事件而遭到司法偵辦甚至起訴,嚴重傷害民眾對政府的信賴關係,也打擊了政府努力建立廉能政府的形象。古人說:「勿以惡小而為之」,貪腐往往是從非常微小的事情慢慢累積而成,本人要求各位首長在這類事件上要更嚴格,絕不能輕忽任何微小的因子,應督促所屬同仁在行為細節上,如公費支出或是與業者互動分寸的拿捏上,這些容易讓人詬病的地方,都應處處謹慎小心,一切按照規定辦理。我們除了要對酒駕做到零容忍外,也要做到貪腐零容忍。希望各位首長能主動澄清並勇於向外證明政府不只有肅貪決心,而且要比以前做得更好。此外,請法務部及本院發言人會後針對國際透明組織的調查結果,清楚對外說明。

二、強烈颱風「蘇力」持續朝臺灣方向而來,結構非常紮實,目前持續增強中,今(11)日上午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預估晚上發布陸上颱風警報。12日(週五)至13日(週六)最接近臺灣,有登陸北臺灣之可能,對北部及東北部地區構成威脅,此為本年度第一個侵臺之颱風,請加強宣導民眾做好防颱準備;另因應今年0327及0602南投地震後地層鬆動,如颱風遇豪雨後極可能因而致災,請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及國防部等防救災相關的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持續監控颱風動態,颱風來臨前,督促所屬防災應變人員做好應變處置工作,並請加強下列整備措施:
(一)颱風影響臺灣地區期間適逢假日,各級政府應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民眾儘量避免前往山區活動。
(二)請國防部通報所屬整備相關兵力,主動提供地方政府必要支援。
(三)請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中央部會督促地方政府相關業務局處,掌握都市下水道清疏、水利設施整備、河川疏浚及施工中各項工程防災措施;另請交通部針對易致災公路段及橋梁、鐵路等,做好預防性管制措施之整備。
(四)請農委會通知漁業電臺籲請外海作業漁船提早進港避風,對於易發生災害(土石流等)之地點,也要預先做好各項防、救災裝備及人員的配置。
(五)請內政部測試各級政府災害資通訊設施(衛星通訊或無線電等),並督促所屬民政、警政及消防體系,配合地方政府進行預防疏散撤離準備及災情查報工作,尤其登山客部分,預期颱風未來數天將影響臺灣地區,請預先進行管制及勸導下山。
(六)請交通部掌握離島船班可能停駛資訊並提早公布,如有必要請儘早實施預防性勸離,將旅客提前疏運回本島或就地安置。
(七)目前正處颱風季節,面臨強烈颱風可能來襲,中央及地方政府都要全力戒備,請各位首長務必掌握相關整備作為。

三、昨天(10日)我國與紐西蘭正式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這是我國與無邦交國家簽署的第一個經濟合作協定,意義極為重大,且在WTO架構下進行談判,具指標性及示範效果,有助於我國繼續推動洽簽其他雙邊經貿協定(如臺灣及新加坡間的自由貿易協定)。由於紐西蘭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創始國之一,該協定之簽署亦將有助於創造我國參與TPP的有利條件。基本上輿論對該協定的評價都相當正面,本人對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所組成的談判團隊所作的努力與辛勞,特別在此表示高度的肯定及感謝之意。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的簽訂,最重要的意義是在能夠讓國際社會知道中華民國持續秉持自由開放的路線。從我國過去幾十年來的發展歷程可以清楚看到,自由開放將強化我們的競爭力,並創造國家及人民最大的福祉。當然,協定的簽署必然會對某些產業造成影響,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所簽署的協定可以做到只對該國百分之百有利,而不會受到任何一點的衝擊,所有國家都在擴大利益、縮小受創影響的基礎上,為國家整體產業爭取最大的機會。因此,政府一定是在秉持國家最大利益的前提下,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相信臺紐此項協定的簽署,將有助我國的經濟發展,未來也希望秉持同樣的精神繼續推動其他協定的簽訂。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簽署後,估計將使我國總產值增加356億新臺幣,惟對我農業部門的產值,預估將減少35億新臺幣。由於紐西蘭位處南半球,其農產品與我產季相反,雖可減緩對我農業產值的衝擊,惟仍請農委會作好周全的準備(特別是鹿農、酪農),擬具相關因應措施,提供必要的產業輔導與協助,並積極對外溝通說明。本協定對於臺紐雙邊關係的增進、經貿發展的助益,以及對臺灣整體經濟發展的影響等,請經濟部、外交部、農委會等相關主管機關務必加強溝通宣導,以爭取社會大眾對本協定的瞭解與支持,並在立法院審議時能順利通過。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推動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育成中心係結合產業、學校及區域等資源提供事業良好培育環境,對孕育新創事業及中小企業創新轉型非常重要。經濟部自推動育成中心政策以來,已培育超過5,700家企業、新創企業2,651家、誘發投增資金額達新臺幣846億元以上,投入產出比逾31倍,因此,這是小成本高收益的一種投資項目,執行成效良好,值得肯定。
(三)目前經濟部正積極推動新興產業加速育成,提升育成中心國際輔導能量,以協助育成企業切入國際供應鏈,掌握海外市場商機。另為進一步深化產學合作成效,請教育部及國科會等相關機關配合經濟部推動育成中心相關工作,定期舉辦跨部會會議,透過指標連結及資源串連,加強政府各方面資源整合與運用,以擴大成效。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報「推動開放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擴大經營範疇,發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係本院重點推動事項,亦為馬總統所揭示之重要施政策略之ㄧ,本(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可提升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之規模,對於推升經濟發展動能,培育及吸引國際金融專業人才等方面均有助益,金管會、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的共同努力,應予以肯定。
(三)為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除請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依本案所提之推動方向努力外,也請相關部會參考國際金融中心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之業務範疇及實務運作模式,依循法規鬆綁之原則,協助我國證券業者穩健循序擴大國際證券業務規模,並請儘速研議修正及訂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子法,由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已於本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希望在該條例公布後的3至5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的修正及訂定,以利證券商及早開辦國際證券業務。

三、外交部函以,為「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完成換文,續延效期5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有關氣象、電離層與氣候衛星星系觀測系統之發展、發射及操作之後續計畫合作協定第1號執行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擬具「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管政務委員中閔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在審查的過程中,相關機關曾就登記與管理是否需要整合的問題及利弊得失進行多次討論。經考量整體經濟活動的發展效益,本院最終仍決定我國商業法制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登記制度主要目的在資訊揭露,登記後經營行為,則依各該行為法令規定進行管理。商業之經營如涉及公共安全者,應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建築管理及消防法令之規定,惟現行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採行之處罰規定為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按次處罰、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或予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等處分,尚不得為勒令歇業之處分。由於「勒令歇業」為遏止商業違法行為之最終手段,請內政部就上開公共安全之管理法令,修法增訂得為勒令歇業處分,使登記主管機關得依據確定之「勒令歇業」處分,廢止其登記,以完備「行為管理」與「登記事項」之勾稽機制,並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二、內政部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的修正是基於人權的保障,對現行規定做更為謹慎的規範。除「不動產估價師法」外,其他專法中若有類此過度限制人民執業自由之虞者,請各相關主管機關積極檢視,主動提出必要之修正。

三、內政部擬具「地政士法」第11條、第59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褒揚臺灣劇作家故李國修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五、褒揚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名譽教授故鮑亦興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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