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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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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31次院會決議

日期:104-01-08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4年1月8日第3431次會議
一、去(103)年12月25日各直轄市新任市長上任後,今天首度列席本院會議,本人在此要表達誠摯的歡迎。未來相信各個直轄市在各位市長的領導下,必能以創新的精神推展市政,帶動各市全面發展,呈現嶄新的風貌,在此致上最誠摯的祝福。行政院未來將繼續依照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精神,加強與地方的溝通協調,並與各位市長協力推動各項建設及施政,一起提升國家的整體競爭力。
二、有關桃園市鄭市長所提桃園航空城事宜,事實上,航空城的精神,大抵是延續過去如高雄港及高雄市「港市合作」的概念及模式,除了交通部外,將來航空城的整個執行事宜以桃園市政府為主。相關計畫的內容及規劃已有一個基本的架構,中央業務主管部會除了交通部,也包括內政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行政院並有副院長主持的「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協助推動。鄭市長所提意見,如後續計畫的內容、執行方式及進度等,請相關部會除再與桃園市政府及鄭市長溝通外,並可提到上述的專案小組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另外臺中市林市長提到臺中雙港(空港海港)發展,建議將來不論是機場公司或港務公司可以與市政府共同投資成立子公司,以協助港區整體規劃乙節,這想法非常有創意,可再做進一步討論。事實上,臺南市及高雄市也有同樣的情形。如何讓這些城市可以再做進一步的整體規劃,讓空港、海港更能發揮功能,並協助地方發展,希望大家能集思廣益共同討論。
三、臺中市林市長所關切的三件事,幾點意見如下:2019年東亞青年運動會的舉辦,有助提升我國國際知名度,請教育部等部會盡力提供臺中市政府相關協助,中央地方一起攜手合作,以圓滿完成這項國際體育盛事。另外,之前臺北市政府曾經舉辦過國際花卉博覽會,臺中市政府也將於2018年辦理,但舉辦模式並不太相同,除農委會外,需要其他相關部會的配套措施。因此希望臺中市政府儘速確定整個推動計畫,並請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協助後續推動。至於臺中市的交通建設,如計畫已經核定即依計畫執行,而「大臺中地區山海線鐵路雙軌高架化建置計畫」,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請相關單位協助臺中市政府完成相關流程,俟確認後,再進入正式推動的程序。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供水情勢分析及因應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由於去年的降雨只有歷年平均的2至5成(各地不同),面對近十年最嚴峻的供水情勢,需要政府民間、中央地方大家攜手共同合作抗旱。臺南市賴市長方才即提到水利署已在前一階段統籌採取各種節水及調度措施,並已看到一些成果。請經濟部、農委會與地方政府一起落實各項抗旱措施,全力配合相關調度及節水作法,使乾旱的影響降到最低。
(三)鑑於整體供水穩定攸關農糧生產,經濟部應於當期稻作結束供灌前,邀請農政單位及相關需水單位,依據當時水情狀況及農糧計畫,決定下一期稻作的供灌原則,以利相關單位及早因應。另外以耗水較高的水稻為主的農業結構應思考轉型,請農委會協同地方政府持續推動相關措施,以擴大效果。
(四)缺水因應及水源調配標準作業程序,也應朝更細緻、更靈活的方向檢討修正,避免缺水造成民眾及外界不必要的困擾。至於規劃對用水量較大用戶附徴耗水費乙節,希望做好溝通工作,俟凝聚共識後再行研議辦理。
(五)另外,外界對於這次抗旱作為提出很多質疑,各機關都應虛心檢討。面對社會的進步跟變遷,各機關應該認識到開放資料是必然的趨勢,善用大數據分析來支援決策都是必要的作法。唯有以專業分析做為決策基礎,落實資訊公開透明的原則,誠懇溝通說明,才能獲得社會民意的信任與支持。
(六)至於幾位市長提到停灌農地補償費發放對象等事,應妥予評估處理。此外,跨區域間的水量調度也希望能夠克服困難,既有的計畫要能落實推動,必要時請秘書長協助解決問題。另外,由於時空環境條件已有很大的變遷,整個用水需求的型態也在轉變,因此,新北市陳副市長提到的水資源公平分配機制也應做檢討。最後有關污水處理循環使用的議題,以目前科技進步程度,在技術上應不是問題。但如果真要有效使用循環回收水,當中會涉及到水道系統的建設問題。目前我們只有上水道及下水道,缺少可以促進回收水有效利用的中水道系統。未來我們需要研議在一些區域規劃中水道系統的可行性。
抗旱工作尚未結束,有關臺南市賴市長建議獎勵相關同仁一節,在有具體成果時,相關單位可適時進行獎勵。

二、外交部函送「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關於青年文化與教育交流計畫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交通部函送「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臺日觀光事業發展加強合作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經濟部函送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簽署之「認證合作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擬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3條之1、第5條、第16條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俊逸等審查修正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5條、第8條之1、第16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交通部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俊逸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交通部擬具「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4條、第8條之1、第22條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俊逸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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