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937次會議
民國114年1月24日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簽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案,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並於法定期間內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本案之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加嚴罷免案提議及連署要件,經研議後,有包括「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三)本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除依法行政外,也具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基本權利等責任,並應確保相關施政的成效。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並非希望升高朝野的對立與衝突,而是期待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