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第3937次院會決議

日期:114-01-24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第3937次會議

民國114年1月24日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簽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案,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並於法定期間內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本案之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加嚴罷免案提議及連署要件,經研議後,有包括「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三)本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除依法行政外,也具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基本權利等責任,並應確保相關施政的成效。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並非希望升高朝野的對立與衝突,而是期待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