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長 提 示:
一、本院在四月二十八日即核定成立「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
理委員會」,配合暫行條例之公布,名稱修正為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並
調整其內部組織,今天再在境外管制組下加列海基會,相信已涵括各相
關之機關(構)。希望執行長督促各部會建立單一窗口,請督考組儘快
發放給各縣市政府,以利其連繫運作。
二、為能有效統籌指揮SARS疫情防治工作,錫已委請前衛生署署長李明
亮先生擔任本委員會防治作戰中心的指揮官。目前台北市政府及各部會
都能充分配合支持。希望爾後由李顧問明亮召開的會議,各部會均能指
派有決定權責者參與,積極推動相關工作。
三、為貫徹居家隔離,全力防堵SARS疫情擴散,請衛生署加強稽查督導
縣市政府居家隔離的辦理情形,執行不力者主管將受連帶處分。請衛生
署將督查結果按日陳報。
四、本院雖已籌編特別預算以因應疫情,但各機關仍應審慎運用,絕不能流
於浮濫。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次「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
案」,在財政困難且籌編作業緊迫的情形下,能夠以最嚴謹
的態度與最高的效率順利完成編製工作,誠屬不易,錫在
此對林副院長及主計處等相關機關同仁的辛勞,特別表示感
謝。
(二)本次特別預算案之籌編具有三項特色:1、預算分配於疫情
防治約占六成,產業紓困約占四成,已能充分體現「暫行條
例」兼顧疫情防治及紓困之立法旨意;2、預算編列也兼顧
使用彈性,各預算項目除已考量各種重要支出外,經費之動
支亦已保持彈性,以因應偶發或其他緊急性支出之需要;3
、預算已兼顧各項業務功能及政策宣導需要。
(三)本案請主計處及各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協調立法院,早日審議
通過,以利各項工作之推動。此外,各相關主管機關並應依
「暫行條例」之授權,儘速擬訂並依程序核定發布各項相關
子法,使各項防疫及紓困措施能夠順利推展及落實。
(四)為有效因應SARS疫情,本院前於四月二十八日即已成立
「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災害應變委員會」,其
後並於五月二日配合「暫行條例」完成立法,更名為「行政
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茲復為便利
各項防疫工作之聯繫與配合,本院於今(十二)日設立「行
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聯絡處,請
各相關機關即日起派員進駐展開運作,以發揮統籌聯繫及協
調功能。
(五)有關地方政府辦理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及動支程序,以及中央
各機關動支本特別預算應行注意事項,請本院主計處訂定執
行要點,函知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依照辦理。
臨時討論事項
一、本院勞工委員會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