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一、我國經濟在政府與民間的通力合作下,已逐漸脫離亞洲金融風暴的陰
影,景氣對策信號也呈現去年四月以來首次的綠燈,殊為可喜。經濟改
革要劍及履及,才能掌握契機。今年六月本院第二六三四次會議檢討「
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具體措施辦理情形時決定,請經建會近期內邀集相
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將該方案重加檢討修正,連同今後擬採之後續措施
,一併彙整報院。請經建會加速辦理。
各機關在推動各項重大政策時,除應依既定時程努力達成目標,也應
注意做適度的宣導。例如:
(一)擴大內需方案推動以來,各種統計數據均顯示,政府在公共投資方
面的投入,對國內經濟的復甦發揮了很大的效用。如果沒有適度的宣
導,不但民眾無法瞭解政府為人民做了什麼,各級公務員戮力推動政
務的辛勞也不能獲得應有的肯定。
(二)我們的失業率在東亞各國最低,這是政府、企業及人民共同努力的
結果,但勞工團體仍有政府重視經濟壓制勞工的錯誤觀念。須知經濟
穩定才能保障勞工權益,勞工勤奮才能促進經濟繁榮,兩者是相輔相
成的。因此相關機關在平時即應注意宣導,在勞工權益的保障與促進
方面有那些措施;勞工團體有所訴求時,更應積極給予正面回應,確
有窒礙的部分亦應剴切說明。
(三)公營事業民營化是經濟自由化後所必走的道路。與世界其他國家相
較,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的腳步最慢、對事業員工的照顧最多,如果
工會仍認為政府枉顧員工權益而阻擾民營化的推動,主管機關就應積
極導正其偏差,以獲取支持。
總之,各機關應做好平時的政令宣導,必要時並應主動透過媒體,
說明政府的政策及做法,俾其平衡報導,才能讓社會大眾有完整而正
確的認知。
二、從經建會、工程會及經濟部分別就擴大內需方案的整體推動情形及公
共投資部分、民間投資部分的執行績效所做報告,我們知道該方案已確
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值得欣慰。由於本年度公共投資共執行了七千餘
億元,其對GDP的貢獻有多少?與過去年度比較的情形如何?本年度
與近幾年公共投資的金額及執行率比較的情形又如何?請經建會會同工
程會在近日內,將相關資料深入分析比較後,向外界公布,一方面讓社
會大眾瞭解,並可突顯與肯定各機關努力的成果。
其次,對執行本方案成效良好的機關與工作同仁,同意工程會意見,
儘速給予獎勵。至於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的計畫,既都有不可抗力的
因素,如扣除此類因素,其執行率亦可超過百分之九十者,可不追究其
責任,但主辦機關應即檢討,或將計畫結束,或另作其他調整。
此外,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機關的各項採購過程應透明化。但是據
說採購商情公開後,黑道介入反而更為便利,扭曲了政府引進此一制度
的初衷。我們絕不容許這種現象存在。請工程會會同法務部及檢調單位
成立專案小組,深入瞭解,研究防杜之道,如果傳聞屬實,即依法嚴辦
。
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攸關國軍眷屬住的權益,並涉及建築業等其他
層面,影響頗廣。改建方案推動以來,國防部每兩週均陳報辦理情形,
惟另據反映,本方案辦理之進度遲緩。實際情形如何?請國防部、工程
會提出專案報告。
三、財政部邱部長於日前應邀赴馬來西亞參加「第四屆蘭卡威國際對話」
。這雖然是一個非官方組織,但有十七個國家的元首或政府首長參加,
英國國家廣播電台及馬來西亞電視台並做了重要內容的詳細報導,可見
其所受之重視。邱部長把我國財金措施及因應金融風暴的作法,在會上
提出專題報告,獲得相當的好評。這種不具政治色彩的訊息,正是我們
最佳的宣傳素材。財政部可彙整相關資料,送請外交部轉發駐外單位廣
為運用。
四、劉副院長上週至中興新村召集各機關中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座談後
,做成下列四點決定,都非常重要,請各機關首長注意配合:
(一)各辦公室將於兩週內,提出七月一日迄今的工作重點,及希望上級
授權的工作項目,希望各首長重視此一報告,速作溝通,儘量授權,
使中部辦公室成為各機關為民服務的重要據點。
(二)七月一日以後,各機關中部辦公室與中部新聞媒體的連繫稍嫌不足
,以致媒體界的朋友略有微辭。希望各中部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與媒
體的連繫,總的協調工作則請新聞局中部辦公室主任負責。
(三)精省後,省府公文交換中心取消,導致公文傳遞效率減緩。由於各
機關中部辦公室都集中在中興新村,正可做為推動電子公文的示範地
區,取代昔日的人工遞送。
(四)精省之初,各機關中部辦公室必須跨部會連繫協調之處尚多,目前
可由副院長召集類似之座談會處理,每月舉行一次,爾後則視需要再
行召開。座談會時,並請台灣省政府相關同仁參加。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草案,經吳政務委員容明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內政部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審查會建議事項,
送請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二、內政部擬具「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草案,經吳政務委員容明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內政部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三、經濟部擬具「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修正草案,經江政務委員丙坤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本院體育委員會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