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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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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124次院會決議

日期:97-12-11

院長提示:
民國97年12月11日第3124次會議
人權保障為普世價值,我國民主憲政發展,在歷經二次政黨輪替後,已漸趨成熟,人權保障工作在政府和民間共同努力下也有顯著進步,惟近來若干人權團體和學者專家對我國人權保障工作頗為關心,為完備我國人權保障法治,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有關聯合國於1966年提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我國的法制程序應予積極推動。該兩公約雖經本院多次送請立法院審議,迄無進展。本(97)年初本院已再度將該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外交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說明,全力推動完成立法程序後,呈請總統批准,依國際慣例將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至兩公約的後續執行配套措施,也請各部會深入瞭解各該公約內涵,配合各項施政落實推動,進一步深化我國的人權保障工作。

報告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陳報「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與推動情形」報告, 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將於98年1月11日正式實施,這是相當重要的一個新措施,畢竟國內吸菸人口還是相當多,影響層面會很廣,請本院衛生署做好各項整備、協調及宣導工作,以利推動。尤其政府機關及學校更應積極配合辦理,起示範的作用,進而全面帶動無菸環境的建立。

二、內政部陳報「鬆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交流及大陸高階政務人員來臺參訪研析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修正後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隨著兩岸情勢趨緩,各項交流日益增加,如何適時鬆綁兩岸往來相關限制,落實總統政見,為政府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不過,放寬政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從事交流活動,也應兼顧國家安全,仍須對此有所規範。請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於1週內擬具相關修正草案報院,建構更完善的管理機制。

三、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簽署之「天文及天文物理研究合作協定」與「天文及天文物理阿塔卡瑪大型毫米波陣列計畫合作協定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簽署之「臺美福衛三號星系衛星系統頻率協調合作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朱政務委員雲鵬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隨著兩岸交流日趨頻繁,兩岸通婚數量已達29萬餘對;大陸配偶來臺就是我們的一份子,如何使其在生活上有安全感,在經濟上有自主性,有被社會接納的溫暖感覺,這是政府的責任,其相關權益我們應該重新考量。本修正草案做了大幅的修正,縮短了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的時間,同時讓大陸配偶可以在臺工作,繼承問題也做了有利並符合公平及人權的修正。請陸委會向立法院妥為說明,爭取早日完成立法。也請內政部、勞委會等執行機關及早完成準備,做好後續宣導與實施工作。
(二)從各種資料顯示,多年來,大陸配偶的離婚率仍然偏高,因此,這次陸委會參考外籍配偶的規定,縮短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主要是考量假結婚現象無法有效杜絶,並兼顧保障合法大陸配偶人權,所採取的折衷措施,請陸委會視未來假結婚控制情形,逐步檢討放寬。

二、教育部擬具「高級中學法」第20條修正草案,經曾政務委員志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褒揚臺中市義勇消防總隊黎明分隊分隊長傅家森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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