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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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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588次院會決議

日期:107-02-08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第3588次會議        民國107年2月8日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0206花蓮震災應變處置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前(6)日深夜花蓮地震造成嚴重災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除在第一時間啟動應變機制,整合跨部會資源外,蔡總統及本人皆已於昨(7)日前往勘災,現階段相關部會務必以救災為最優先工作,運用各方資源,全力投入,與花蓮縣政府齊力合作救災。
(三)當前搶救生命是救援工作之第一要務,目前仍有失聯民眾受困於倒塌建築物中,請相關救災單位把握黃金救援時間,絕不放棄任何救援可能,而建築物之安全性會影響救援行動,請內政部會同土木技師公會,並請吳政務委員澤成督導,協助儘速完成建物加固工作,讓救災人員能更全面展開搜救工作。
(四)此外,本人已指示成立「賑災與重建專案小組」,由陳政務委員美伶擔任召集人,相關後續重建工作,將由該專案小組召集相關部會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今日下午將在花蓮召開第一次會議;行政院也將先撥付3億元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予花蓮縣政府,做為慰問及解決民眾生活所需之用,救助措施應以「從優、從寬、從速」之原則,透過最有效率之方式發放慰問金;對於民眾房屋因震災受損不適宜居住,需租屋、搬遷、安置者,也請相關部會協助,依法給予補助並迅速予以妥善安置。請各部會務必全力以赴,協助地方渡過難關,讓花蓮縣政府及鄉親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生活。至受災範圍外之水電及瓦斯,如因地震影響正常供應,亦請經濟部督導相關單位儘速修復,避免影響民眾生活。
(五)依據中央氣象局分析,後續餘震仍然頻繁,台9線沿線山壁及花東地區山路土石鬆動,請交通部加強巡視警戒,慎防坍方、落石可能造成往來人車安全問題,並請國人保持警覺,隨時注意政府發布之訊息。
(六)面對國家重大災難,從救災、賑災到重建,行政院都將全力協助花蓮縣政府,共同協力幫助災民渡過難關,讓花蓮平安。在此,特別向來自全國各縣市,在第一時間投入救災之警察、消防、義消、國軍弟兄,以及各界團體、志工們,表達由衷感謝與敬意,也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葉部長,中央各部會參與救災同仁盡心盡力地付出,給予高度肯定,也請目前在第一線救災人員,務必注意自身安全。

二、本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交通部分別陳報「107年春節期間相關服務措施」,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再過一週(2月15日)就是農曆除夕,將有長達6天春節連續假期,政府妥善規劃春節服務不打烊措施,涵蓋民生物資供應、醫療與弱勢照護、居住安全、交通疏導等面向,請相關部會加強整備及宣導,包括:
1、請農委會持續監控應節農產品供應量及批發價格,適時調配供應市場貨源,並強化農漁畜產品衛生安全把關措施,讓國人都可以選購到品質優良、價格合理之產品。
2、請衛福部做好春節期間有關重大災害、傳染病之緊急應變,加強流感防治及疫情監測,強化弱勢關懷,提供民眾及時便利之醫療照護。
3、請內政部督導所屬機關以及各地方政府落實春節期間之治安、居家安全及交通安全維護措施,讓國人可以安心過年。
4、春節前夕適逢蘇花改蘇澳-東澳段通車,為避免蘇花改於春節期間湧入大量車流,導致車輛回堵在長隧道內,請交通部、內政部及相關地方政府加強監控,適時啟動分流管制及應變措施。另針對國人可能改由兩岸海運直航及小三通船班往返臺灣與大陸地區之需求,請交通部協同國防部備便軍機,視情況加入疏運行列,務必協助國人順利返臺。各項疏運措施,包含機場入出境旅客通關服務,請交通部、內政部持續做好整備工作,並加強增班計畫、餘票釋出及民眾查詢管道等資訊宣導,以利民眾預為安排規劃。
(三)請相關部會首長、各為民服務機關主管同仁務必督促所屬就各種可能突發狀況做好沙盤推演,並預為規劃適當人力,以提供民眾在春節期間最安全便利之保障與服務。對於春節期間各機關仍然在第一線堅守崗位、犧牲假期之同仁,特別是投入花蓮救災工作者,在此表達最大之感謝與敬意。

三、外交部函報關於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AIT/T)擬設立「專用郵局」(Dedicated Post Office, DPO),業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AIT/T完成換函程序,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經濟部函送「第2屆臺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FTA)執行委員會」第14至16號決議文,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協商竣事,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正係為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強化被告在審判中接觸卷證之機會;另羈押強制處分係對個人人身自由之限制,嚴重影響個人名譽、信用,自應慎重從事,故有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俾得依個案情節,啟動防範被告逃亡機制。
(三)至本案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312條加註本院之意見,係為期本案立法更為周延。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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