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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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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六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92-11-05

院 長 提 示: 一、近日媒體對自殺事件的報導,引起社會普遍關切。據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自殺死亡率明顯攀升,已連續六年進入國人十大死因,尤其在九二一與SARS等災難事件發生後,更形凸顯。針對此問題,除了本院衛生署已擬具的「全國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以外;衛生署會同內政部也擬具了「建立社區防護體系試辦計畫」提出防範措施,請本院研考會加速審查,儘速落實防範措施。以下各點,並請相關部會持續加強辦理: (一)請教育部加強對學生及社會大眾心理衛生教育宣導,灌輸正確的心理衛生知識,強化其應對壓力的能力。 (二)請內政部加強社區鄰里守望相助,結合民間團體建立有效之社區支持網絡,強化生命線、張老師之功能;並加強對失業者提供急難救助措施,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請勞委會積極辦理職業訓練,強化就業服務,促進其就業機會,以安定失業者生活。 (四)請衛生署加強心理復健個案服務及社區心理衛生宣導,並擴大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諮詢服務。 (五)請新聞局促請媒體報導自殺事件時,應同時就正面的因應問題加強宣導,避免產生負面影響。 二、鑑於食品消費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農產品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規定,最容易引起消費者恐慌,並造成農業和農民難以彌補的損失。根據媒體報導,近來某些水產品、肉品中的藥物殘留超過標準,甚至有些廢死家禽有外流到市場出售的情形,請農委會務必就生產場所管理、藥物使用及飼料品質等方面,做好源頭管理,並會同衛生署、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機關,確實辦理農、漁、畜產品各階段衛生安全檢驗及監測工作,經查驗有不符規定者,務必嚴格查辦、杜絕不法,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及我國農業的競爭力。農委會及衛生署同時並應擴大宣導,以儘速化解民眾疑慮。 三、菸酒新制實施後,菸酒市場競爭激烈,有些不肖業者為圖謀私利,屢有產製、販售私劣菸酒的情形。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合法業者的權益,政府務必持續嚴格執行私劣菸酒的查緝工作。尤其冬令時節將至,米酒需求量大增,為防杜假酒中毒案件再次發生,請財政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加強查緝不法私劣酒類,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生命安全。 四、此次陳總統出訪巴拿馬,過境美國的訪問非常成功,對於外交部簡部長及相關同仁的安排,尤其是駐美代表程建人先生及駐美代表處的所有同仁,錫方方土要在此表示肯定及感謝之意。某在野黨主席對駐美程代表批評說「疾風知勁草」,大家也瞭解後面接的就是「板蕩識忠臣」。就此錫方方土要代表行政院明白指出,這是一個民主的時代,政黨輪替將成為常態,所有的人才都應該基於國家整體的利益,為人民做事,不能再以過去的封建思想或一黨專政的思維,來評斷或要求公務人員。這是民主政治與民主國家所不允許的。 五、尊重基本人權與人民意見表達的自由,不僅是顛撲不破的民主普世價值,更是檢視現代化民主國家的重要指標,本院為回應各界對公投立法的殷切期盼,建構理想的公民投票制度,已於上(十)月三十一日將「公民投票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昨(四)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並已決議排入後(七)日院會報告事項,可望順利逕付二讀,對於催生制定公投法制,可說有很好的開始。錫方方土除了感謝立院朝野各黨團的支持,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宏觀大局,理性協商,凝聚共識,儘速通過合乎民主潮流的「公民投票法」,為台灣民主的深化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   在許多民主國家,公民投票早已實施多年,甚至有上百年歷史,但對於台灣人民而言,將是一項新的創舉,因此,如何建構完整、嚴謹、讓人民信賴的公民投票實施程序,真正呈現民意,行政部門應積極整備相關作業,以因應各界對此一政治改革工作的期待。因此,事前的準備工作更顯得格外的重要,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該針對本法規範的內容,如提案的審議、程序的規劃及投開票作業等各項選務工作,及早妥善規劃,確實掌控時程,絕不容許有絲毫的差錯,如需相關機關進一步協助辦理者,也希望各相關機關一定要全力配合推動,絕不可推諉,共同來完成民主深化的歷史使命。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世界經濟論壇(WEF)對我國競爭力之評比」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今年我國的「成長競爭力」,在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的評比排名中居全球第五、亞洲第一,相較於新加坡的第六、日本第十一、韓國第十八、香港第二十四、中國第四十四,可說表現非常傑出。尤其自二000年以來,我國排名逐年由第十、第七、第六,一路躍升到今年的第五,不但顯示我國未來經濟成長的動能十足,受到國際的肯定,同時也顯示政府近年來在推動經濟改革、拚經濟及提升公共政策品質方面所做的努力,已有具體而顯著的成效,值得嘉許。 (二)雖然,我國的評比排名名列前茅,但不能以此自滿。現在全球化潮流澎湃,國際競爭日益激烈,在「不進則退、優勝劣敗」的法則下,我們絕對不可懈怠,各相關部會務必隨時注意國際經濟競爭的情勢,積極推動提升我國競爭力的相關政策,為我國未來整體經濟發展增添成長動能,並有效提升台灣產業技術的水準及全球競爭力。 (三)有關政府效能的部分,我國處於劣勢中的項目,例如人民對未來經濟的預期、企業經營之困難、國家信用評等及財政赤字等的項目,請經建會儘速邀集有關機關研商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有效對策陳核後,加強貫徹執行,以建立我國在全球競爭優勢的穩固地位。另外,雖然我國司法獨立與改革的進步,已經受到國際的注目與肯定,但立法機構效率從去年的三十三名退步到今年的四十六名,這點雖非操之在行政部門,但未來仍應加強與立法部門的協調與溝通,以促成政府效能的全面提升。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本計畫截至十月十五日為止,整體執行率為七五.二%,中央部分的執行率為七七.三%,較九月下降三.三%;地方部分為七0.二%,較九月降低0.一%,請各部會務必加強推動,提升執行率,以期在短期內展現擴大就業、提升景氣的效果。執行率未達到八成的部會,應密切追蹤檢討,及早謀求改善對策,並於以後檢討時,輪流提報院會,下一次請內政部、農委會提出報告。 (二)地方執行計畫要做得好,有賴地方首長持續關注,因此,錫方方土在十月二十二日院會中,特別請副院長去函促請縣市首長瞭解並積極幫忙推動。據瞭解,副院長信函送達後,已引起各縣市普遍重視,請研考會繼續定期提供縣市執行實況和排名統計等資訊,以激發地方首長的榮譽感,各主管部會務必要密切督導、協助,促請各縣市加強推動。 (三)目前發包剩餘款計有二三.六六億元,已報核運用的僅有二.八七九億元,請各主辦機關儘速擬訂計畫並依規定程序報核,以提高預算執行效率。 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報「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九十二年九月份執行績效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九十二年度「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列管一億元以上的計畫,截至九月底的整體預算達成率六二.九九%,較九十一年同期的六○.三五%,提升了二.六四個百分點;惟體委會、原民會及故宮博物院等機關的達成率未及三○%,應特別加強辦理外,仍請各部會把握年度僅剩的二個月時間,切實督促所屬,嚴密管控進度,務必在年底達成九○%以上的預算執行目標,以順勢促進就業、帶動景氣復甦。 (二)錫方方土一再強調,要有計畫才有預算,各部會在編列預算時一定要由中程計畫來作導引,計畫核定前先編一筆規劃經費,做研究、規劃以至基本設計。如此核定後的計畫及預算就可以順利推動,效率才能提升。請經建會、研考會及工程會研議落實此一觀念。此外,一個部會過去幾年如果保留款過多,表示該機關的預算執行力偏低,那麼經建會、研考會及主計處在審核該機關下一年度的預算時,即應考慮予以適度縮減,以強化政府效能。 (三)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請各部會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查核與督導,並確實依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落實缺失改善的列管追蹤,及相關人員的獎懲,以強化查核功能,全面提升工程品質。 四、本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張祖恩另有任用,業奉明令免職,並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請鑒詧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考試院擬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由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經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三條第一款「國民」之定義,請葉、許兩位政務委員會商有關機關定案後,據以修正。 院長提示: (一)入出國管理制度的健全與否,將牽動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人民的生活。在全球化造成國際社會人口大量且快速流動的趨勢下,建構一套完善的人流管理機制,不但能夠引進國家社會需要的人才、促進交流,還可以防制不法犯罪。這不僅是世界各國所致力追求的目標,也是政府當前施政的重要課題。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係我國國境管理及移民事務規範的重要依據,此次內政部大幅修法,在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的前提下,廢除了通行已久的國民入出國許可制原則,並適度修正各項國境管制,賦予執行人員實施面談、查察等職權;同時,配合引進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所需,放寬來臺申請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的資格條件,並增列對移民業務的規範,藉以強化國境管理,落實移民事務的執行,建立完備的查察作業體系,值得肯定。葉政務委員俊榮及內政部相關同仁的辛勞,應予嘉勉。 (三)本法案的修正搭配入出國及移民署的設置,係建構我國人流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本院前已通過「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內政部併同本修正草案積極協調立法院,期待能夠儘速完成立法工作。 三、本院衛生署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法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迄今,政府除了成立「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並訂定了相關法規以外,其中更完成了一百零七種罕見疾病、七十四項罕見疾病藥物及四十項維持生命所需的特殊營養食品的審議及公告,成果豐碩。 (二)為了能夠更加落實照顧罕見疾病病人,本次衛生署斟酌實務現況,提出了本法的修正草案,使其更為完善周延,讓罕見疾病病人於發生就學、就業或就養問題時,主管機關得以即時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協助。同時,本修正案也增列了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的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機制,及醫療機構為了維持病人生命所需的特殊營養食品得專案申請輸入的規定,希望以此能夠更進一步地維護罕見疾病病人及其家庭的權益。請衛生署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期待本法案能夠早日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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