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第347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4-11-05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 第3473次會議 民國104年11月5日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生產力4.0-製造業」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製造業的生產力4.0就是帶動製造業由「自動化」升級為「智慧化」。由於產業所具備的條件不同,政府必須同時兼顧「築底」與「拔尖」兩個面向,即部分產業應讓其先做好系統或技術等方面的「築底」工作;部分產業則透過「拔尖」促其邁入生產力4.0的境界。但無論「築底」或「拔尖」,都屬於既有產業的升級轉型,除了產業自發性的推動外,政府由專家組成的服務團也將提供相關輔導,以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至於屬於新創產業部分,希望未來能以研發及由國內外專家提供意見,共同催生新創事業的發展。
(三)為加速產業升級,請經濟部掌握「深化關鍵技術」、「聯盟化與系統化」及「產學連結」三個重點方向。除透過研發補助、產學合作等機制,深化關鍵技術外,亦可透過國際技術引進,或以產學聯盟、併購等措施,加速協助廠商體質翻轉,強化系統工程與系統整合的格局,提升國際競爭力。
(四)請經濟部系統化整理生產力4.0、鞏固主力產業、出口轉型、創新創業等相關政策計畫,強化橫向連結,以發揮加乘效果及綜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報「政府協助新創事業多元籌資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過去政府協助創業的金融措施,主要是以貸款為主,這兩年在相關部會的努力下,協助新創事業籌資的管道已趨多元化,無論在補助、融資、投資或法規方面,都有許多新作法。從去(103)年開始,2年來已提供包括補助、融資及投資等金融支援超過420億元,約有2萬多件個案受惠,改善了新創事業早期資金募集不易等問題,成果值得肯定,並請持續努力。至於快速試製中心推動過程中所需之資金協助,請張副院長督導處理。
(三)本院推動創新創業政策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創新與創業」帶動整體產業轉型,發展有利創新創業新的生態系統。為結合民間能量及政府政策,請相關部會在本院創新創業政策會報架構下共同努力,持續改善國內創新創業環境。

三、交通部陳報「2015年台北國際旅展籌辦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台北國際旅展從開辦至今已有29年,除提供優質平臺有利相關部會的資源整合,並結合國內觀光產業相關協會與各地方政府共同參與,每年參觀人次屢創新高,已成為全亞洲最重要的旅展之一,感謝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臺灣觀光協會等同仁的辛勞。
(三)當年交通部觀光局創造及運用此平臺,規劃國內、外觀光業者雙向交流活動,不僅吸引外國人來臺,提升國內觀光業者國際接待能力,同時也鼓勵國人至國外旅遊,讓本旅展成為臺灣觀光產業進軍國際的最佳平臺,有助營造臺灣成為亞洲重要的旅遊目的地及相互交流的地點,此一成功模式,可提供各機關政策推動參考。
(四)本院近期即將推動之消費提振措施,其中「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采行實施計畫」有關國內旅遊住宿、主題樂園及交通工具等補助,請交通部觀光局透過旅展向民眾積極宣導,並鼓勵業者在旅展中加碼促銷,來刺激買氣。

四、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技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75條修正草案,經蔡政務委員玉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通傳會石主任委員之建議,請法務部參考。

二、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草案,經蔡政務委員玉玲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因應近來重大貪瀆、經濟及社會矚目的黑心食品犯罪,現行刑法的沒收制度,無法澈底有效沒收其犯罪所得或第三人不法所得,難以實現公平正義。本次修正刑法沒收制度,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是我國刑法重大制度變革,也是政府回應各界期待司法應保護公平正義的一次重要刑事政策修法。
(三)各部會現行主管法律有關「沒收」規定與本次修正內容不符者,請儘速配合檢討修正。
(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褒揚慈善耆宿故黃南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