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震災的災後重建工作經緯萬端,據估計,約需三至五年始能克竟其功,
顯然不是緊急命令有效期間的半年之內所能完成,而需制定特別法,以利
重建工作的賡續辦理。日本阪神大地震的災情容或與我不同,兩國國情及
民眾需求亦有差異,但從今日阪神的情形看來,其重建經驗必有可資參採
之處。請郭政務委員婉容儘速蒐集阪神重建的做法及配套法規等相關資料
,提出研析建議意見,做為本院即將成立的專案小組研訂災後重建特別法
時的重要參考。
討論事項
一、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八十八年起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
額表」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立法院同意後公告之。
二、內政部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三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
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教育部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本院衛生署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職能治療師法」第
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
及第五十四條等三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交通部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本院農業委員會函請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立法院撤回原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