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長 提 示:
一、本院經建會及各計畫主辦機關,自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
十九日以將近一個月的時間,就「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舉辦了十場分組研討會及全體研討會,目前均已圓滿召開,除就經建
會今天提出研討會初步結果報告准予備查外,對經建會、各政務委員及
各主辦單位的辛勞與努力,表示感謝與肯定。下列各點,請各部會注意
積極辦理:
(一)這一系列研討會的召開,經由學術界、研究機構、產業界及相關團體
的熱烈參與討論,已經獲得相當具體的結論與共識,不僅使國家發展
重點計畫獲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瞭解,也使行政部門所研擬的執
行計畫更臻周延具體。各項計畫在討論實施之前,乃至正式推動之際
,各相關部會均應持續加強相關的推動與宣導工作,使國發計畫的真
實精神,更進一步的深入基層與民間各界。
(二)國發計畫是建設藍圖,亦是政府具體行動的充分展現。有關全體研討
會中所獲八十二項具體結論,請各主管部會在一個月內研擬具體工作
計畫,並由經建會負責列管。
(三)「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刻正執行的建設計畫,如需配合調整修正計
畫內容、期程或經費者,主管部會應儘早提出修正意見報院,本院將
於九月底前完成核定;屬新興計畫者,應於十一月底前完成規劃報告
報院,本院將於十二月底前核定,明(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全面開始
實施。
(四)各項計畫涉及需修正相關法律者,主管部會應於立法院下一會期(九
月)開議前報院送立法院審查;屬於行政部門可自行修正者,應即進
行研修。
(五)各部會九十二年度的預算,應優先充分支持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相關
執行計畫,庶幾能順利如期如質完成。
(六)本計畫為滾動式計畫,未來將逐年檢討修正,各部會應重視「目標管
理」與「績效控制」,務必落實推動貫徹計畫的執行。
(七)人事行政局為增進各機關相關人員瞭解本重點計畫而舉辦「卓越領導
研習營」,邀請相關部會首長擔任講師,務請受邀首長親自出席講解
。
(八)本計畫究竟能帶動多少民間投資、提升多少產值、增加多少就業機會
,對經濟發展產生多少效益,應該讓各界清楚瞭解。請經建會(或委
託研究)提出量化的評估結果。
(九)在分組研討會及全體研討會中,學術界、研究機構、產業界及相關團
體所提意見而未納入結論者,若屬當前不可行但確具創意者,主管機
關仍應整理出來,隨時檢視,俟時機成熟時再檢討納入計畫執行。
二、登革熱的疫情尚未完全控制,除請各地方政府依照錫在上週院會提示
各點積極撲滅病媒蚊外,請環保署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擬有效
的辦法,創造並維持一個清潔的環境,澈底防範病媒蚊的孳生。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九十一年度「行政院列管案件進度雙月報
」(九十一年五至六月),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本院列管案件執行進度落後者,請主辦機關確實檢討改進,加強辦
理。其中內政部「行動電話通訊監察工作中程計畫」,據該部表示,
已協調業者兼程趕辦,可望於預定之本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惟鑑於年
底北高兩市將辦理市長及市議員選舉,為利查察賄選,請內政部再積
極協商業者,將期程儘量提前兩個月完成。
討論事項
一、外交部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外交部擬具「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
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中央銀行、財政部會銜函擬廢止「管理外匯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配合「外匯法」之制定審議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