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3631次會議
近期中國大陸觀光客來臺之情形,請陸委會及交通部對外說明,讓社會大眾能確實瞭解。另為鼓勵國人赴南部及花東地區旅遊,感謝交通部所提之相關補助方案,有效帶動高屏及花東地區觀光產業之提升,並請交通部廣為宣傳,持續推動。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循環經濟推動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我國製造業近來面臨資源短缺、高度耗能與環保爭議等困境,為創造經濟與環保雙贏並接軌國際,本方案將循環經濟理念及永續創新之思維融入各項經濟活動中,並具體落實於生產、消費、回收/再利用等環節上,同時也以材料產業為起點,培育相關人才,讓產業發展從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創造產業發展新動力。
(三)循環經濟是否能夠真正運轉,關鍵在於材料科技。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是我國金屬、石化等材料產業培育國家隊之重要平臺,可減少我國創新產業對外國廠商之依賴,亦可為臺灣未來培育重要高階製造人才。此部分需跨部會合作始能達成目標,除請經濟部依本方案積極推動中油廠區之區域再造與產業合作任務外,也請科技部、中研院與教育部投入科技研發與教學訓練相關資源。
(四)後續請張景森政委持續督導,並請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工程會等相關部會,積極進行跨部會領域合作,同步接軌國際最新趨勢與產業需求,掌握進度且適時滾動檢討各項工作項目,落實本方案各項目標,讓我國成為推動循環經濟新典範。
(五)本報告架構完整,值得肯定,請經濟部加強盤點我國推動循環經濟現況,並就成功案例加以推廣,至本方案中各項計畫及具體作法,請經濟部依我國現況持續予以充實,以確實發揮成效。至吳政忠政委及張景森政委所提報告中所列經費需求,除經核定部分外,餘仍應循程序報核。另新北市葉副市長所提之意見,亦請經濟部參考。
二、外交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及「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相關補充事項」,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經濟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檔卷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108年國家發展計畫-衝刺建設 貫徹執行力-」,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分行各機關積極推動辦理;至林萬億政委所提強化人口老化或勞工議題論述等部分,請林政委協助。
(二)衡酌國內外經濟情勢與政府積極作為,明(108)年總體經濟目標設定為經濟成長率2.4%至2.6%、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不超過2%、失業率3.6%至3.7%,請各部會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努力達成計畫目標。
(三)本計畫以「安居樂業」、「生生不息」、「均衡臺灣」、「國家安全與國際參與」為施政主軸,涵蓋明年施政重點,以及延續性政策之新增重點工作,契合當前國家發展需求。同時,為落實推動重大政策,本計畫訂定關鍵績效指標(KPI),包括13項跨機關KPI,尤其新增之「智慧政府」及「地方創生」2項跨機關政策KPI,旨在凸顯政府對提升數位競爭力及均衡全國發展之重視,請相關部會戮力以赴,確保目標順利達成。
(四)政府施政必須貼近民意,各項計畫應有效落實到地方,請各部會針對與地方密切相關之業務,建立中央與地方協調合作平臺,強化雙方溝通與合作,明確權責分工,以利政策執行與追蹤,並發揮整體綜合效益。
(五)世界先進國家均已運用資通訊科技,推動政府數位轉型,為利我國建立智慧政府,以資料為核心並運用新興科技,優化決策品質,請各部會推動業務時,善用民間大數據資料,洞悉趨勢、對症下藥、主動回應,以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二、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推動,鼓勵產業朝智慧製造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應用發展,本次修正提供業者購買智慧機械或5G相關設備技術等享有投資抵減,有助加速產業智慧升級轉型及建構5G應用能量。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廣為宣傳。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本院農業委員會會銜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鄧政務委員振中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法增訂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國際金融業務之依據及範圍,有助我國農、漁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請金管會會同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四、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擬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修正主要在配合年金改革法案修正法源依據,並調整退撫基金管理機制,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五、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所擬「獎章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係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歧視性文字,請人事總處協請考試院儘速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