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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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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39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03-14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3月14日第3339次會議
一、本次第七屆TIFA(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會談廣受各界關注,TIFA會談自民國97年迄今已中斷近6年,當時中斷的一個重要原因即為美國含萊克多巴胺牛肉輸臺問題。政府在過去一年費了很大的心力克服美牛輸臺的問題,方能使TIFA復談,得來不易,並為臺美雙邊經貿關係展開新的一頁。本次會談除經濟部投注許多心力籌辦外,外交部、農委會、衛生署、教育部、財政部、法務部、金管會、通傳會等相關機關亦積極參與,讓此次會議能在本年3月10日順利舉行,為臺美雙方未來進一步強化經貿合作關係奠定良好基礎,在此對經濟部及相關部會的辛勞表示肯定與感謝。
誠如經濟部張部長所報告,本屆TIFA會議之後,臺美雙方仍有許多後續工作待進一步協商推動,請相關單位繼續積極配合推動,希望透過此平臺不僅能強化臺美貿易自由化,更能在自由貿易經濟的區域整合中與國際接軌,不要落後。平臺僅是協調之機制,有關雙邊合作協定仍有賴各部會共同努力,未來推動TIFA架構之協商,如有本院進行跨部會協商研訂立場之必要,經濟部可適時報院協調處理。
二、感謝交通部的辛勞,2013「台灣燈會」15天的展期達到1,200萬觀光人次,突破去年在鹿港舉辦的1,146萬人次,再度創下新紀錄,並為新竹縣市帶來逾100億元的經濟效益,為「台灣燈會」寫下歷史新頁。「台灣燈會」在交通部的積極推動下,每年都越來越有特色,各界關心的活動安全及交通疏導問題也都很順暢,「台灣燈會」已成為國際知名節慶活動,每年國際媒體的報導也提高了臺灣的國際知名度與觀光能見度,對於交通部等與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在此表示肯定。「台灣燈會」每年輪流在各縣市舉辦有其相對優點,不僅可帶動各縣市知名度,亦能展現各縣市的特色,希望中央與地方合作辦理「台灣燈會」的成功模式,對於相關機關辦理其他觀光與大型活動能有所啟發與突破,展現更多臺灣的軟實力,創造更多亮點。明年「台灣燈會」將在南投縣舉辦,南投腹地較大,請交通部與南投縣政府妥善規劃,擴大創造活動的多重效果,使明年燈會可以一樣成功。

報告事項
一、本院勞工委員會陳報「從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到社會企業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社會企業是一種新興的企業型態,也是發展中的國際趨勢,此趨勢一方面結合NGO的能量,另方面也帶動企業界扮演更多的社會責任,這種結合傳統NGO與營利部門的新模式,有助於改善社會公平及失業問題。在歐美已有許多國家以不同的組織型態發展出所謂的社會企業;臺灣像鴻海或昇恆昌等企業以及本報告中的案例亦已經有社會企業類型的運作模式,其推動的服務方案,正默默為我們的社會作出貢獻,很感謝相關單位的協力合作。
(三)勞委會多年來運用既有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引導民間團體與政府合作,解決社區就業問題,自民國91年迄今,已經協助6萬2千餘名失業者就業;其中約有1,700人是長期留用者,雖然比例不是很高,但也顯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不祇是臨時性救急措施,仍有可能轉換成長遠的、有助於失業者的制度。而且從年齡層與性別方面分析,中高齡者占73%,女性占64%,可見本方案對傳統所謂的弱勢就業者有極大的幫助,因為他們的就業競爭力無法與一般青少年及大學畢業生相提並論,但因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有這樣的社會責任感,得以讓弱勢的就業者獲得發展的機會。社會企業不僅能以商業策略達成社會公益目標,也會表現在文化創新、環境保護、社區發展、農業發展、教育改革及原住民產品等許多有意義的面向,對勞委會推動社會企業的努力,給予高度的肯定。
(四)促進就業,尤其是社會企業型態的就業,不是只有勞委會一個部會就可以做得好,其他相關部會尤其是內政部、經濟部、原民會等機關都有提供相關的協助及合作,請勞委會繼續維持跨部會的溝通平臺,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努力。如果每個部會都能就所熟知的領域促成相關產業的企業與NGO結合,大家共同努力所發揮出來的效益,絕對比單靠勞委會一個部會做媒合工作來得大,相信很多部會都有機會可以促成這種社會企業的產生。人民安居樂業是政府很重要的責任,我們不只是要把國家的法規及政策制定好,更要時時刻刻思考如何培養臺灣的相關產業發展,我們重視的不只是產業能帶動GDP的成長值,更重要的是,能否有助於提升就業率,讓更多人可以找到穩定的工作,薪水可以有所提升。請各部會都要積極參與發展社會企業,除要引進民間力量外,各位首長更要以興利重於除弊的角度推動法規鬆綁的工作。例如曾有部會幫助弱勢團體成立育成工廠,但因受限於場地、組織型態,只能生產產品卻不能賣,最後只能堆積著讓人參觀,此種現象,或許就要思考在某些法規層面上有鬆綁的必要,請各部會首長從事情的實效性角度,檢視相關法規有無需要加以修正,共同協助促成社會企業的發展。
(五)至於勞委會建議為推動社會企業,是否要成立專責單位,以整合各部會的資源,考量社會企業目前尚在發展中,現階段仍先以跨部會平臺方式來推動,請勞委會繼續扮演關鍵角色,以更寬廣的角度思考,費心請教各部會可以提供的資源,也請各部會主動充分發揮力量,大家一起來做這件有意義的事情。
二、法務部陳報「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人權是普世價值,為期人權保障工作能與國際接軌,我國已撰提初次國家人權報告,為建立兩人權公約報告制度奠定重要基礎,感謝法務部同仁的辛勞。此次舉辦的國際審查會議,有關國際人權專家提出的81項「結論性意見」,請法務部將涉及到的各部會、分別涉及哪些項目清楚列出,並請各部會確實配合法務部提出因應措施及時程規劃,務必及早積極檢討改善;如有涉及到地方政府的部分,則應協調地方政府予以改善。
(三)與會首長提到一些關心的個別議題(如通姦罪之存廢及原住民權益等問題),不在今日會中具體討論,但要提醒內閣同仁的是,希望內閣團隊具有創新、變革的精神,而創新與變革都須某些理念及執行的勇氣。本次學者專家對國家人權報告所提出的意見,也涉及到一些觀念需要創新變革,因此對於已經存在之制度或法令,我們需要認真的思考,到底要往哪個方向走,才符合國家未來的發展,對國家的進步會有真正影響;有些目前社會上已存在的多數意見,不見得立即可以克服,但政府的角色之一就是要帶領國家社會往前邁進,而不是以現有的狀況為滿足,希望各部會能以這個角度去思考學者專家的意見,縱使有一些既存障礙,也要想盡辦法加大力道去改變,請大家共同努力。
(四)我們雖然很感謝國際人權專家學者為我們提出建議,但有些建議也許是由於對在地脈絡及法令不是很清楚的狀況下所提出,例如對違建戶的拆遷執行,我們並不是不尊重居民的住居權利,但國際人權公約所指的居住權絕不包括違法占用戶得主張土地所有權,尤其是公有土地如因疏於管理,遭致不法居民占用,占用者反而要求政府給予高價補償,這在法理及人情義理上都說不過去;政府對弱勢者可進行補助或協助安置,但不能完全照其要求。此類具體的事例,國際人權專家在接觸我國人權團體時可能會聽到一些說法,但相關部會對於依法該做的事仍應有所堅持並詳細答復,以免誤解持續存在。希望各部會積極因應國際學者人權專家所提出的建議,讓國家的人權保障狀況做得更好。
三、財政部陳報「財政法規合理化執行作法與成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財政部近年來持續推動輕稅簡政措施,並配合經濟環境、產業型態變遷及民眾需求,適時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財政法規,自101年6月迄今已完成49項法規合理化,對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及減少民怨,有其正面效益,值得肯定。
(三)法規合理化與政府施政效能提升及民眾權益保障息息相關,這是一項長期持續性的工作,也是一種微型改革(micro reform),不僅財政部要做,各部會也都應經常主動檢視現有各種法規命令之合理性,只要該改的就應立即改進。很多政府效能的提升,有的牽涉到法律的變更,有的只要更改法規命令或行政命令即可做,而法規命令的修訂,各部會依其權責就可立即處理,民眾即能感受到政府的具體作為,在政府效能的提升上也能立刻發揮效益。請各部會賡續落實各項法規檢討修訂工作,針對能讓民眾感受到政府改革誠意的部分,一定要儘速辦理,並且要積極廣泛宣導,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不斷的、一再的宣導,如此才能使與此法規鬆綁有關的民眾真正瞭解到此項法規的修訂。例如財政部修正相關作業要點,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無紙化、外銷品冲退稅作業電子化等各項簡政便民的措施,對民眾或廠商的權益多有影響,因此,在使法規合理化之餘,一定要加強相關成效的宣導,務必要使我們的改革措施讓民眾知道,宣導十分重要,以此與大家共勉。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擬具「航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楊政務委員秋興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修正案係為保障船舶運送業經營之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時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有其必要性及時效性。本案已列為本院亟需立法院在本會期優先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請交通部備妥說帖,積極主動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爭取支持,俾儘早完成修法程序。

二、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漁業法」第39條之1修正草案,經楊政務委員秋興等審查竣事,並增列修正第64條之2,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與上一案「航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請農委會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經管政務委員中閔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所得稅法之修正,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期能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四、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經楊政務委員秋興及羅政務委員瑩雪等依本院第3321次會議決議研獲結論,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立法院原住民委員對於本修正案關於規定原住民取得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有5年限制一節,可能有不同意見,我們亦予以尊重。請農委會及原民會加強對外溝通說明本法修正意旨,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儘速完成立法。

五、內政部函擬廢止「國民住宅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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