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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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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五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8-27

院 長 提 示:
一、報載政府將收回台大等校國有眷舍,引起台大多位資深退休教授強烈反
  彈一事,有關機關應妥慎處理。政府為有效統籌管理國家資產,業已成
  立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使國家資產的經營管理合理化、資訊透明化,
  這個宗旨非常明確。當初教授配住眷舍,應係符合相關規定,現在年事
  已高,且過去對國家社會多所貢獻,請人事行政局立即派遣專人拜訪當
  事人,並積極輔導給予協助,不要讓此事再引起社會對政府的負面評價
  。
二、台鐵工會抗爭,預定在中秋發動罷工。中秋節是台灣民俗中的三大節日
  ,許多出外遊子都在當天返鄉團圓,交通運輸的順暢攸關民眾能否順利
  返鄉,請交通部在維護旅客權益下,繼續和台鐵工會協調、溝通,尋求
  合理解決之道,以確保中秋節前後鐵路運輸的順暢,並避免中秋節當天
  出現嚴重脫班、誤點情形,損害民眾權益。
   交通部要有最壞的打算,做最好的準備;各項旅客疏運計畫,包括協
  調客運業者行駛加班車、接駁車,或是航空業者的加開班次、高速公路
  的管制措施等計畫,都應儘早研議,及早公布宣導,讓民眾有所準備。
三、陸委會所做大陸偷渡犯收容遣返問題及大陸配偶面談及查察問題報告,
  洽悉。
  (一)昨天在苗栗外海發生二十六名大陸女子搭乘快艇偷渡來台,疑似
     遭到蛇頭強推落海導致其中六人死亡、兩人送醫急救的事件,殊
     值痛心。尊重生命與人權是普世價值,我國以人權立國,絕不容
     許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二)對本案涉案的蛇頭,相關部會應依法嚴加追查究辦。請劉秘書長
     邀內政部、法務部、海巡署等相關機關積極清查兩岸人蛇集團,
     加速案件審理時程,並應加強查緝仲介集團的幕後首腦,以根絕
     偷渡不法活動;海巡、岸巡對防制兩岸偷渡至關重要,海巡署務
     必持續嚴格執行查緝,並針對最可能或經常發生偷渡之地點圍堵
     ,以展現決心。若目前法令無法有效產生嚇阻效果,例如偷渡船
     隻無法沒入的問題,相關機關應研議修法,強化執法的工具。
  (三)兩岸間的偷渡問題,不但衍生我國治安與社會問題,偷渡者無法
     順利遣返大陸,更是嚴重的人權議題,中國政府對處理此一問題
     的迴避,形同對犯罪的協助與縱容。內政部可將近幾年來偷渡者
     的籍貫公布、每年偷渡人數、遣返人數等統計製表,利用網路或
     適當管道披露,形成壓力,使大陸當局能重視此一議題。偷渡犯
     遣返作業涉及兩岸協商,請內政部會同陸委會持續協調紅十字會
     及海基會,促請大陸方面增加偷渡犯遣返頻率;錫在此也要呼
     籲對岸,不應以政治理由杯葛,儘速與我針對防範偷渡、打擊海
     上犯罪與遣返偷渡犯議題展開協商,使此一問題得以早日解決,
     防止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四)根據海巡署的報告,每月偷渡犯遣返人數僅一百五十人,比不上
     收容人數的增加速度,以致各地收容場所人滿為患,請內政部積
     極找出克服收容空間不足方案,增加收容場所的戒護人力,提出
     整體長、短期改善執行計畫及時程表,並儘速完成,以提供符合
     人道的暫時安置。另為鼓勵民眾檢舉偷渡,請內政部研議設置檢
     舉獎金之可行性。
  (五)有關大陸配偶申請來台數量逐年增加一事,目前人數已經超過十
     九萬人,惟其中不少假結婚,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方式來台打工、
     賣淫等,請葉政務委員俊榮召集陸委會、內政部、警政署、境管
     局等相關單位,儘速研擬有效可行之大陸配偶來台面談及查察機
     制,在移民署成立前,由境管局近期內普遍落實對申請來台大陸
     配偶實施面談,並透過警察機關定期查察,達到過濾假結婚的目
     標。同時,也應積極推動移民署的成立,以澈底解決違法停(居
     )留、假結婚來台、收容遣返等問題。
報告事項
一、編具本院向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提出之書面施政報告(草案),請鑒
  核案。
  決定:由院函送立法院。
   院長提示:
    (一)這一次向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所提之本院施政報告,依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內容應涵括本(九十二)年一至六月
       本院各部門之施政重點。今天院會通過後,請即依規定於九
       月一日前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以展現本院向立法院負責之精
       神。
    (二)今年年初因美伊戰爭及SARS疫情,致使經濟景氣受到相
       當程度的影響,而在政府推出一連串因應措施之下,我們的
       經濟發展仍有優越的表現。在貿易及生產方面,累計今年一
       至六月,出口與進口分別較上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七.三與百
       分之十一.八,外銷接單較上年同期增加百分之八.四;希
       望各部會能繼續落實推動「後SARS台灣重建計畫」、五
       百七十七億元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二○○億元公共服務擴大
       就業計畫,以及去年所規劃的「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
       點計畫」,期使國內經濟維持穩定成長,達到主計處所預估
       今年百分之三.○六的經濟成長率。
    (三)上半年在各部會通力合作下,政府不僅安然挺過SARS風
       暴,各項重要施政也展現了初步的成果。各位首長未來仍應
       積極落實各項施政計畫,為後SARS的台灣,再創另一個
       嶄新且繁榮的新境界。
二、本院主計處編具「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截至七月底執行情形
  」,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依據主計處資料顯示,本院所屬各機關本年度預算(含追加
       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之整體資本支出,截至本(九十二)
       年七月底止累計執行數一、八二五億元,占可支用預算數之
       比率為百分之四十三,為近三年度來最高者;又釋股預算截
       至八月十五日止累計執行收入一、0二六億元,較原預定執
       行數九四五億元,增加八十一億元,執行成效非常良好,值
       得嘉勉。本年度預算,在剩餘不到五個月的時間裏,仍請各
       機關積極努力執行,繼續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二)本年度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的追加預算部分,在林副院長
       及各部會首長共同努力下,截至七月底止累計執行數占分配
       數之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二,執行情形亦佳,請持續積極辦理
       ;至於擴大公共建設計畫部分,截至七月底止累計執行數占
       分配數之比率僅達百分之四十六,執行成效不佳,各相關機
       關應再加倍努力,尤其執行落後機關,各主管機關首長更應
       嚴加督導,並請林副院長儘速召集會議協助排除萬難,促使
       相關預算能順利執行,達到提振國內經濟景氣的目標。
    (三)「立法院SARS防治及紓困監督委員會」於本(八)月十
       四日赴主計處考察SARS特別預算之執行情形,經過劉主
       計長說明,已使立法院及外界充分瞭解行政部門在經費支用
       的嚴謹態度。有關現階段SARS預算之執行,除為因應上
       一波疫情必須支付之相關經費外,各機關應確實檢討有效控
       留必要經費,以因應未來疫情的可能發展。
三、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新聞局分別提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推動情
  形報告」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宣導規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本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截至八月二十六日止,追加
       預算部分共錄取五萬七千五百七十三人,進用率已達百分之
       八十五.六,成效良好;惟要達到本計畫第三階段九月十五
       日全額進用六萬七千二百四十二人的目標,仍有一萬多個名
       額尚待努力,請各部會發揮最大的努力,全力展現政府的績
       效。
    (二)「台灣不動產資料庫建置」等六項計畫,經繼續追蹤檢討,
       其進用率仍屬落後,尤其「國家圖書館館藏圖書電子書化」
       執行率尚未達百分之五十,其主管機關教育部、內政部、農
       委會及新聞局均應深入檢討改進,督促所屬迎頭趕上。經建
       會已就加速人員進用部分提出各項建議,請各機關切實辦理
       ;對於進用人員的離職情形,各部會亦應擬妥各項因應措施
       ,避免勞工再度失業,有違本計畫推動的目的。
     (三)本計畫的推動攸關提振國家經濟景氣,更與民眾生活利益
        息息相關,但由於部分人士對本計畫不夠瞭解,或有不正
        確的報導,因而使民眾產生質疑,各權責機關應立即予以
        回應及適時澄清;新聞局則應積極整合文宣資源,負起整
        體宣導的任務,使政府的良法美意為民眾所理解和認同。
     (四)為有效整合政府文宣資源,新聞局應迅即邀集各部會成立
        專案文宣小組,並請各部會配合總體文宣的規劃。此外,
        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應在網站上成立資訊專區,將相關機關
        的網站訊息加以連結,以便民眾查詢,展現執行成果。
四、經濟部陳報「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截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企業申請獎助核准備案人數共計一千五百二十四人,較上次
       八月六日報告核准備案人數三八七人,進用人數已呈倍數的
       成長,但距離第一階段設定的五千人目標,尚有一段差距,
       仍請經濟部繼續努力。
    (二)為解決本計畫人力供需結構呈現落差,及進用率偏低的問題
       ,經濟部已修正「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並經本院於本
       (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該辦法將增雇人員適用的年齡
       由三十歲放寬至十八歲、提高獎助上限人數,並免除累積工
       作經驗、簡化登記程序等,使計畫可以更貼近企業的需求。
       這些改善措施請經濟部即向外界宣導,使企業能夠真正享受
       到降低成本的好處,進而多多雇用目前未就業的人。
    (三)至於經濟部建議修正計畫目標達成時程,同意第一階段目標
       達成日期調整為九月三十日,第二階段目標達成日期調整為
       十一月十五日;但企業增雇二萬五千人的目標,請確實努力
       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達成。賡續推動事項中,關於媒合
       方面,可請勞委會職訓局協助處理媒合的相關問題。
五、經濟部陳報「經濟部國營事業經營績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依本報告顯示,經濟部所屬事業近三年來整體盈餘大幅成長,法定預
   算達成率逐年顯著提升。去(九十一)年度整體盈餘實績為四二0.
   三五億元,達成全年度法定盈餘的一.六三倍,較九十年度盈餘增加
   約二0三億元;九十二年度截至七月為止,稅前盈餘較同期預算增加
   七九.七億元,績效優良,值得嘉勉。
(二)經濟部近年來對於相關國營事業之改造,已達成轉虧為盈之目標,以
   中船及唐榮公司為例,九十年度稅前虧損分別達三十億元及二十四億
   元,但在政府各部門通力合作,突破各種困難,協助其實施再生改造
   工程後,九十一年度盈餘分別達到三.二三億元及二.五八億元,今
   年度截至七月為止達二.六三億元及十二.五九億元,這是再生與改
   造的成功案例,值得效法。這些成果主要來自改革的決心與堅持、政
   府行政團隊的合作以及各公司經營團隊的用心,未來希望各主管國營
   事業的部會,都能通力合作,持續從組織、人力、策略及管理上創新
   改革,建構符合企業化及市場化的經營體質,提升國營事業營運績效
   。上述成果並請經濟部加強宣導。
討論事項
一、財政部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
  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草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國民
      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九;……」;第一款修正恢復為
      :「中央為百分之四十。」
   院長提示:
    (一)近年來受景氣影響,各縣(市)稅收無法支應歲出,致收支
       差短逐年擴大,倚賴融資財源程度加重,導致縣(市)債務
       快速累積。本次財政部為顧及各縣(市)政府九十三年度施
       政需要及預算籌編與財務調度等問題而提出本修正案,方向
       正確。請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本修正案之法定程序。
    (二)提高債舉額度並非解決地方財政困境之途,各縣(市)政府
       應善用有限的預算資源,積極推動開源節流措施,並落實財
       政自我負責精神;為協助解決地方財政問題,已請胡政務委
       員邀集財政部、主計處及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代表成立「地
       方財政問題專案小組」,積極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並於本(
       九十二)年底前提出改善方案。
二、經濟部函送我與巴拿馬簽署之「台巴自由貿易協定」,請核轉立法院審
  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人在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訪問巴拿馬時,與巴國第二副總統
       巴山簽署「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展開自由貿易協定諮商聯合聲
       明」後,即責成相關部會與巴國進行諮商,嗣經五個回合諮
       商及一次農產品特別會議,終於本年八月八日凌晨完成全部
       諮商工作。過程中,同仁們不眠不休、千里奔波相當辛苦,
       本人在此要特別向經濟部、外交部、財政部、農委會、法務
       部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的談判代表,全力為國家爭取最大利
       益及維護我業者權益的努力,表示高度肯定與謝意。
    (二)本協定是我國加入WTO後,第一個與經貿夥伴國簽署的自
       由貿易協定,也是巴拿馬對外簽署的第二份自由貿易協定,
       不但宣示了台巴兩國經貿交流將邁入新的里程碑,也開啟了
       台灣與中美洲多邊合作關係的新紀元,並建立我在美洲FT
       A的橋頭堡;同時有助於激勵其他國家與我國洽簽自由貿易
       協定的意願,對於建構我全球經貿網絡的目標,均具指標性
       意義。
    (三)本協定業於本(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由 陳總統與巴
       國總統莫絲柯索在台北所舉辦的「中美洲元首高峰會議」結
       束後共同簽署,後續換文等相關事宜,請外交部妥為辦理,
       並確實掌握生效日期。同時,請經濟部積極洽辦本協定簽署
       後,須配合修正的相關法律案,並主動與立法院溝通,以利
       該院審議「台巴自由貿易協定」條約案及相關法律修正案時
       ,能獲得支持。
    (四)此外,由於巴拿馬將於二00五年成為美洲自由貿易區成員
       ,我國與巴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後,透過貿易自由化、便捷
       化及經技合作三大領域的互動,將有助於我國廠商因應此一
       新情勢,以更有利的條件,運用巴國做為進軍整個美洲市場
       的跳板。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希望未來能以此為基礎,積極
       強化台灣與世界各國的經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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