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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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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五九次院會決議

日期:90-11-07

院 長 提 示:
  一、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案,已經進入倒數計時,可望於十一月九日至十三日在卡達舉行的第四屆WTO部長會議獲得通過。至盼我國參加部長會議的代表團,能夠同心協力,全力以赴,爭取我入會案的圓滿成功。如果我在此次會中順利通過入會案,我方將考慮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援引排除條款,並將依據經發會的共同意見,與中國在WTO的架構下,秉持互利互惠的原則,進行經貿交流。
     此外,俊雄也要感謝過去立法院對我入會案的大力支持,並於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停會前審議完成我入會相關法案。立法院將於十一月十六日復會一天審查我入會條約案,由於屆時適逢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希望各部會全力動員,運用所有資源與管道,促請立法院各黨團之立委踴躍出席,完成我入會案最後臨門一腳的工作。
  二、近來相繼發生「鎘米及大閘蟹」等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衛生管理工作,應採源頭管制之原則,請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衛生署及海巡署加強協調合作,並督促相關地方政府機關落實環境污染之監控,加強進口食品之檢疫、檢驗及沿海走私之查緝工作。請環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督促地方政府儘速查明受污染之農地,公告並管制其使用,同時更積極追查污染來源並予以澈底消除。另請農委會確實監控受污染土地上種植農作物之封存及銷毀工作,並加強國內水產品養殖之管理,以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帶來之衝擊。
  三、經建會所報「各部會辦理法規鬆綁及行政措施週報」,洽悉。
  (一)經發會共識有三百二十二項結論必須落實執行,應增修訂的法律案共計六十案,尚未送立法院審議的十八案,有十案已報院,請各負責審查的政務委員儘速完成審查,希於十一月底前送請立法院審議;另外八案,除「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與「就業安全署組織條例」草案,尚待 總統召集政府改造委員會獲致結論後再行研修外,其餘六案,包括:經濟部三案(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專利法修正草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兩案(溫泉法草案、電信法修正草案)及農委會一案(農業合作社法草案),均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報院,並於十一月底前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對於經發會決議中涉及需增修訂的行政命令,尚有二十七項正由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農委會、勞委會、環保署等相關主管機關研議,也要請相關的部會首長督促所屬儘速辦理。
  四、陸委會會同經濟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經建會、農委會及勞委會所提「落實大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執行計畫」報告,准予備查。
  (一)「戒急用忍」政策的制定,有其時空背景,亦發揮了一定效果,惟面對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全球化」、「資訊化」等新情勢,本院陸委會依據經發會共識,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新思維,規劃新階段大陸投資政策,對提升整體經濟競爭力,及維持我經濟發展的主體性,具有高度的意義,亦再度展現政府改善兩岸關係的決心。
  (二)本案主要涉及「建立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及「建立兩岸資金靈活流動機制」兩方面的政策調整工作,經濟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等已配合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應儘速實施,並建立企業大陸資金匯回機制之具體措施。
  (三)為確保大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目標的達成,後續的規劃及執行工作非常重要,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為處理,並請本院陸委會協調推動,務必依照執行計畫分工如期完成。
  (四)本案大多數措施,包括建立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放寬上市上櫃公司資金運用限制、開放OBU與大陸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業務往來及台商大陸資金匯回循環運用機制等,均是社會各界關切的焦點,請本院陸委會等相關主管機關能適時向各界溝通說明,爭取其對本案的認知與支持。
  五、有關本(七)日中國時報報導「公務機關吃空缺,財政預算大黑洞」,並指出人事費用與實際員額差距百分之七,國立大專院校甚至達百分之十等情事,與事實完全不符,為避免外界誤解,請本院主計處會同人事行政局提出具體數據,妥為對外說明。
  六、工程會所提「八一00台灣啟動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提前完工及進度超前案件報告」,洽悉。
  (一)各機關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公共預算(不含核四),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份之執行率為百分之七七‧七九,而本(九十)年年底執行率預估為百分之九0‧六四,將較上年度提升甚多,應向社會各界說明。
  (二)現在距離年底僅剩不到二個月,各機關務必全力衝刺,以提升預算執行率。有關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率未達九成者,請相關機關擬訂每雙週之細部具體趕工計畫,全力趕辦;並請各部會署「公共建設推動會報」依趕工計畫,確實追蹤管控。
  報告事項
一、外交、教育兩部會銜函送「中英教育文化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擬具「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請本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法務部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兩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法務部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本院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已將應配合檢討修正之法律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截至本(九十)年十月底止,仍有一六七案迄未完成立法程序。鑑於上開法案如未能全數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立法程序,將造成法制上重大窒礙,對行政事務賡續推行,影響至鉅。本修正案應即送請立法院審議,並請法務部積極協調於本會期完成修法程序。
四、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再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錦煌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併前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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