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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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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9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04-05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4月5日第3293次會議
一、院會開始前要先介紹人事行政總處新的人事長:黃富源人事長。黃人事長是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法學碩士、美國休士頓州立大學刑事司法博士,曾經擔任考試院第十一屆考試委員,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教務長、學務長、系主任兼所長,也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本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在此對黃人事長參加我們的行政團隊表示歡迎。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並起示範作用,本院去(100)年5月核定經濟部所報「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省水、省電、省油和省紙),其中節約用油目標以每年用油量較前一年減少1%為原則,並依執行成效逐年檢討。茲為因應油價調整,鼓勵節約用油,除維持社會安全與穩定單位的用油控管,由本院主管處另行簽報外,政府機關本(101)年節約用油目標提高為3%,請各機關落實辦理。院本部率先具體作法如下:
(一)縮小全省巡視行程之視導車隊規模,在無安全顧慮及行程單純情形下,借用當地車輛就近支援,減少往返路程耗油。
(二)現有公務車採集中調派共乘方式,並鼓勵同仁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三)每月評估公務車油耗量,覈實核銷油料,油料耗用偏高車輛即安排進場養護,已屆報廢年限且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50%以上車輛即辦理報廢。
(四)汰購車輛優先考量採購省油車種,依規定逐年汰換現有汽油車型,以達節能省油目標。
三、經濟部前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未能於立法委員第7屆任期內完成立法,必須重行送審。由於石油煉製對臺灣環境造成重大損耗,如果其產品大量外銷,此一現象必須重新考量。請經濟部在研修「石油管理法」時,特別就下列條文再加檢視修正:(一)第15條之1有關加課石油基金原因的範圍過小 ;(二)第24條有關石油安全存量配置的計算標準,是以國內銷售量為準,外銷部分則未計算在內是否公平;(三)第34條有關石油基金收取的對象不包括輸出業者,是否符合公平原則。請經濟部併案檢討後,儘速報院。
四、對於攸關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施政項目,請各部會持續規劃推動。本院也將陸續安排以政務會談的方式,邀集相關政務委員和主管部會共同研商,重新擬定具體策略,據以推動辦理。下週將請經濟部簡報「製造業服務化,服務業科技化與國際化,傳統產業特色化」,請相關部會共同參與,包括與服務業、傳統產業有關的交通部、衛生署、農委會等,並請本院經濟能源農業處統籌簽辦。由於這項主題攸關國內產業的結構調整,為能創造下一波的經濟成長動能,增加國內的就業機會,並有助於所得分配的改善,請經濟部妥為規劃。接下來,請林秘書長擇定不同的政策主題,陸續在政務會談中提出討論。此外,也請經建會會同相關機關儘速完成「傳統產業維新方案」之研議,以及六大新興產業與十大重點服務業項目之檢討,俾報院核定後據以落實執行。
五、有關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苑都更案引發的相關問題,內政部已著手進行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下列4點意見請內政部一併考量:(一)務必秉持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目的,除了都市機能的復甦外,也要兼顧改善居住環境的公共利益;(二)都市更新的途徑除了重建外,也包括整建及維護,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在更新的過程中,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參與者都應該要充分的瞭解;(三)這次的事件中,除了私有財產的議題,其實公有土地依法也要參與都更,但依目前的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公有土地參與決定的權利被限縮,並有公有地被以小吃大的情形,在修法的過程中請特別注意,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研擬過程中,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意見要予充分尊重;(四)都市更新條例中對「協議合建」未有嚴格的定義,因「協議合建」所作之特別規定,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以及是否產生一些流弊等問題,在修法過程中也應注意加以彌補。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強化動物防疫體系策進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動物防疫攸關國人健康、食品安全、產業發展及對外貿易,請農委會確實釐清相關權責並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及監控體系,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均應落實執行相關措施,本於「防疫視同作戰」的理念,統合整體力量建立綿密動物防疫網,並且鼓勵防疫檢疫人員的士氣。目前農委會依92年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作為判定HAPI法令準據,惟距今已頗有時日,有關認定病毒或採取因應措施之標準作業程序(SOP)應重新檢討,必須明確、可行,以免引發爭議,打擊防疫檢疫人員士氣,甚至影響檢疫結果及防疫成效。
(三)有關地方執行動物防疫業務之人力指揮調度,請農委會邀集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符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2條、第23條規定及不影響整體農業施政之原則下,積極研議可行方案,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協調溝通。
(四)農委會擬以獎勵措施促使飼主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一節,防疫也是飼主的責任,並有相關的處罰規定,請農委會整合農民、專家學者的意見,本於專業審慎規劃,俟有完整結論及配套作法後再行推動。
(五)楊政務委員秋興提到有關脫離口蹄疫疫區,以及管政務委員中閔提到落實畜牧法等意見,請農委會研議。原能會蔡主任委員提到候鳥與禽流感的防疫問題,請農委會及衛生署參考辦理。
二、交通部陳報「金門大橋建設計畫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提供大小金門間之陸運交通服務,結合大小金門資源,均衡區域發展,並考量地區醫療照護、緊急救災、民生水電等需求,本院於99年核定本計畫,於金烈水道興建跨海大橋,全長5.4公里,計畫總經費73.85億元(工程實際決標金額65.99億元),期程至105年3月。誠如陳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振川所提,金門大橋建設完成,堪稱是一座百年大橋,不僅對觀光、交通有所助益,對國內橋梁工程的科技水準提升亦有重大意義。
(三)金門大橋是國內最大規模跨海大橋,橋梁段4.77公里,最大主跨徑達200公尺,施工難度甚高,惟在歷經主橋多次流標後,工作團隊仍能逐一克服各項困難,並在工程會及陸委會協助下,排除法令障礙,使工程能夠順利發包,應予肯定。
(四)金門大橋發包後,其施工尚存在如海象、天候、地質等各項風險及不確定因素,請工作團隊審慎因應並多加注意施工安全。
三、本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函送「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暨紐西蘭商工辦事處關於設定共同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策略合作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善政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現行條文第11條、第17條之1及第31條之修正條文先函請立法院審議,全案修正條文另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近期國內發生多起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事實上在去年塑化劑污染食品案件發生時,本人即已請衛生署著手大幅修正本法,務求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今年3月5日及8 日並宣示,安心內閣要從安心食品做起,相關機關要全面檢討每一個與食品健康、食品安全有關的環節與項目,也就是要確保「從農田到餐桌」的過程當中,能保障所有食品安全,以達到維護國人健康的目的。
(三)本次衛生署基於過去歷次處理食品安全事件的經驗(如三聚氰胺、塑化劑),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希望建立更完整的食品安全機制,包括加強食品安全控管及風險評估、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體系、對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採取預警或緊急措施之法源等,並增列輸入食品管理及檢驗專章,與美國牛肉萊克多巴胺事件有關之安全容許量及強制標示等相關規定,將使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請衛生署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四)另依照立法院101年4月3日黨團協商「為因應立院朝野委員,有關瘦肉精問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之需要,行政院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審查後得以有關瘦肉精之修法條文,先行送立法院審查。全案其餘修正部分,後續再送立院審查。」之結論,本法修正現行條文第 11條、第17條之1及第31條,增訂與美國牛肉萊克多巴胺事件有關之安全容許量、強制標示及其罰則規定,先行函請立法院審議,全案修正條文另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臺南市顏副市長所提臺南市政府並沒有反對美國,也沒有反對美國牛肉,但反對含有瘦肉精的牛肉(不管牛肉是否來自美國、其他國家或臺灣本土),尤其,臺灣即將邁入老人化社會,瘦肉精對老人心肺的影響基本上是很大的,希望政府尊重臺灣社會反對含有瘦肉精牛肉的意見,TIFA的處理與瘦肉精是否使用的問題應分開處理。另外,高雄市李副市長表示,高雄市政府從立法技術、國際談判及政治承諾之考量,主張刪除修正條文第15條第4項文字等意見。
首先要說明的是此次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與美國牛肉並無關係,而是為了建立食品安全的新機制。至於修正條文第15條第1項第9款提到「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的前提是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瘦肉精或乙型受體素並不是食品添加物,而是飼料的添加物,其可能造成的殘留與第9款的規範無關;另外高雄市政府所提的牛豬分離或內臟排除,我們會在行政上採取必要的手段(例如:僅訂牛肉的MRL),至如在法律中明確規範豬肉,將會引發WTO的相關爭議,另以現行條文第11條第 3項之規定,應可含括內臟排除的問題。總之,政府將以全體國民健康為最大考量,並兼顧國際貿易的規範,為國民爭取最大的福利。
二、本院衛生署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善政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勞工委員會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承泰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教育部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經黃政務委員光男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有助建立完備的建教合作制度,有效保障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之權益,締造建教生、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三贏之局面。本法案業列為本院亟需立法院在第8屆第1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急迫性法案,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六、法務部擬具「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七、為配合行政訴訟法修正改採三級二審制,本院法規會、本院環境保護署分別擬具「訴願法」第90條修正草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77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司法院為便利民眾訴訟及尋求訴訟輔導,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三級二審制度,除了現有辦理第一審案件的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將於本(101)年9月6日施行。本次「訴願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係配合該法而修正,俾利新制的推動。
(三)訴願與行政訴訟同為行政救濟制度的一環,為保障訴願人的權益,請本院法規會研議實務上配合本次行政訴訟新制施行所需的各項措施,並讓民眾能清楚瞭解,俾能予以落實執行。
八、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交通部所擬「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16條、第36條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九、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為配合本院組織改造新機關組織法施行,法務部等機關函擬廢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等9項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十、褒揚華嚴蓮社故前董事長成一老和尚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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